性骚扰的责任构成及法律规制
作者:张 杨磊 陆辉龙
来源:《青年与社会》2014年第16防化手套期
【摘 要】近年来,性骚扰事件频发,中国的性骚扰问题也日益严重,但是至今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制。各国关于性骚扰的立法表明确立雇主责任制度来填补这一空白点是不可阻挡立法潮流。我国也应当结合国情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去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工作场合性骚扰;侵权行为;雇主责任、
“性骚扰”一词源于美国,法学界关于这一词汇的创一直有较大分歧,大部分学者认为是美国女法学家麦金侬首次提出。其实,早在1975年法学教授林·手机转轴法利就提出了这一概念。当时美国一位大学教授不断向其下属提出性要求,这一行为使对方无法忍受,最终辞职。这一事件引起了林·法利的关注。因为这与他的研究课题不谋而合。法利和他的团将这一现象称为‘性骚扰’。1979年,凯瑟琳·A·麦金侬在一篇题为《工作妇女的性骚扰》的论文中提出了一个全新的概念气门绞刀“交换骚扰”。
性骚扰行为在中国引起关注大概是自轰动一时的“电磁屏蔽罩水门事件”开始。中国的首例性骚扰案件是2001年,陕西省一位30岁的女职工童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指控她的领导对她进行了性骚扰。法院认为该案尚属法律的空白点,但最终还是予以受理。但是经过两年的审理,法院以乏证据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两年后,北京首例性骚扰案在海淀区法院尘埃落定,法院仍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侵犯名誉权的诉讼请求。但是,同年,武汉女教师何某诉上司性骚扰案终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不出所料,原告制胜的重要原因是她保留了录音及书信等重要证据。 防伪胶带同样的案例,反观美国。90年代影响最大的性骚扰案当属三菱汽车公司职工针诉三菱公司一案。该案被视为《民权法》实施以来最大规模的性骚扰案。就业委员会曾先后接到该公司斤30名女职工关于性骚扰的投诉,调查中发现近千名女职工曾有过这种遭遇。在法院的调解下,三菱公司和就业委员会达成了3400弹跳高跷万元的和解协议并承诺将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护女职工。两国案件对比可以发现:中国的受害者是一个人在战斗,法院虽不会以无法律规定不予受理但受害者往往因势单力薄且缺少特殊制度保护而有理难辨,而且这种侵权行为往往不会有财产损失,所以证明难度大大提高,使得本来就处于如实的女性原告面对的往往败诉的后果。但是美国的妇女是一人在战斗,一人受伤害,其他同类人会 产生“潜在的受害者”这种危机感并投入到斗争中去以防止威海的扩大。而且欧美国家对老弱幼妇的保护是明显具有倾向性的,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是她们最有力的后盾。相比之下,充分体现了中国在性骚扰保护方面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