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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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增城市人民政府
频偏
【公布日期】2011.08.25
【字 号】增府办[2011]17号
【施行日期】2011.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虚拟架子鼓∙【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通信业
正文
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增府办[2011]17号)
自锁角度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增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增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增城市政府门户网站管理,确保我市政府网站安全、有效、可靠运行,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建设的网站,包括市政府网站,镇(街)、部门网站。
  第三条 增城市政府门户网站是指以增城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广州增城”为核心网站,以我市各镇街、部门网站为子站的网站。政府门户网站是我市政务公开的重要窗口,是我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市电子政务应用的载体和平台之一。
  第四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坚持以“统筹规划、统一标准、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为原则;以推进社会政务公开工作,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和办事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和普及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分工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对各镇街、市政府各部门网站政务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是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为各子网站提供必要的网络环境和技术支持,并对各子网站功能规划、运行维护、网络安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各单位网站运行情况、信息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相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七条 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网站的日常管理,主要完成以下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网站内容保障,包括网站信息的采集、整理、编辑、上传、校对、发布等。
   (二)建立健全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度、安全保密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定发布流程,明确网站工作人员的职责,遵循“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所发布信息内容的权威性、准确性、合法性和时效性。
   (三)指定分管领导和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工作,从事网站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政务工作知识和一定的专业技术素质,应定期接受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组织的工作培训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为市政府门户网站提供信息,在本单位子网站上发布的政务新闻、政务公开内容、办事指南信息要同时报市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章 网站内容要求
  第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均应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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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上网内容应当以政务信息、便民服务、功能服务为主,信息选择以有利于政务公开、开展网上办事和接受社会监督为原则。
  第十条 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广州市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强化网站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规范信息的发XXX审查程序,禁止涉密和不良信息发布到网上。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情等内容。
  第十三条 政府门户网站不得从事商业赢利性活动,不得任意与商业网站建立友情链接,
严禁与非法的网站建立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四章 网站新建和域名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新建网站原则上由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统筹安排,以市政府门户网站服务器为依托建设。
  第十五条 各单位网站改版的方案要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并上报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门户网站新建子网站域名的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域名应采用本部门的英文或拼音缩写作为域名,统一以“v”为后缀。
   (二)政府门户网站子网站申请行政区域名,由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统一报送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审批,经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同意和授权后才能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办理有关域名申请和注册手续。鼓励各网站根据实际需要,申请中文域名。
   (三)各子网站申请、注册或变更域名时,必须由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统一报广州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备案,并向广州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提交相关材料。
原材料检测第五章 检查考核
  第十七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负责市政府门户网站的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根据本规范制定政府门户网站评估指标,并组织第三方权威机构对网站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市监察局、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根据评估结果对网站进行考核,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方案另行制订。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优秀网站予以表彰通报,对运行不稳定、内容更新不及时、服务质量低、应用效果差的网站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以及信息化项目立项和经费安排的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网站各单位发布信息,发生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情形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市科技经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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