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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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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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送侦测∙【制定机关】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7.15
【字 号】铜政办发〔2021〕19号
【施行日期】2021.07.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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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铜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5日
滚动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六章  安全防护
  第七章  集约化建设
  第八章  考核培训
  第九章  附 则
铜川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融合、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的通知》(陕政公开办〔2021〕18号)等法规文件和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网站,分为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政府门户网站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包括市级政府部门开设的网站。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
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抖音、头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等。
扫把头  第三条 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主要任务是发布政府信息、开展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提供利企便民服务、深化政民互动等,其建设应用管理水平是全市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市、区县主管主办单位要遵循管办分离、统筹规划、互联融合、分级分类、需求引领、正确导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保障安全等原则,为企业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发展。各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分别是本行政区域和本部门、本系统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甲烷制氢第五条 市、区县宣传、网信、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是全市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的协同监管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工作。宣传部门负责指导舆情回应等工作,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安全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网上名称管理和网站开办审核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通信管理部门负责ICP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办公室是本级、本部门政府网站主办单位。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市、区县主办单位承担建设规划、运维管理、组织保障、安全发展等职责,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承担日常运行保障工作。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必须加强资质审核,签订承办及保密协议,明确约定权责条款,确保承办单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同时强化日常监督、过程监督、结果考核。承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办网用网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主管、主办单位管理和监督,确保安全有序运行。
第三章  开设整合
  第七条 开设流程。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开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开设原则。市、区县人民政府要开设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市级政府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设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县级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开设政府网站。原则上一个单位最多开设一个网站,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各级各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
  (二)审核程序。市、区县人民政府拟开设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要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市、区县人民政府部门拟开设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要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并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三)申请标识。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规定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中文域名注册和网站开办审核、资格复核申请,注册政府网站“.政务”中文域名,并在底部功能区列明网站标识等内容;向通信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手续;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网站基本信息表,经逐级审核并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方可上线运行。市、区县人民政府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向上级主管单位及时备案,政府部门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向本级主管单位及时备案。新开设或新改版政府网站与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APP),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不得上线运行。
  (四)发布公告。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开设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最迟1年内要上线正式运行,未按期完成的,由主管单位向省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声明并予以通报。新开通的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要在上级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与政务新媒体,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上发布开通公告。开通公告信息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且保留时间不得少于30天。
  第八条 整合流程。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整合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临时下线。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由于整改、系统升级等原因可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关停,主管单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未及时逐级向省政府办公厅报备,自行下线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要对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需临时下线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发布公告。临时下线公告信息在网站首页公告栏置顶悬挂。
  (二)退出监管。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因机构改革等职能发生变化,不再具备行政职能的,应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附机构编制批复文件,逐级审核,经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退出监管。退出监管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应在1个月内变更域名、党政机关标识和删除政府网站标识码、“我为政府网站错”等。
  (三)注销关停。市、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原则上不得关停。其他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集约化要求需注销关停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同意后,方可启动注销关停工作。拟关停的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并在首页显著位置悬挂关停迁移公告,公告信息至少保留30天,随后向编制、通信、公安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ICP备案号、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域名和账号信息,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中填写网站变更状态;原有内容迁移完成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政务新媒体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第九条 名称规范。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名称及徽标应简洁规范、容易识别,与本地本单位名称和工作职责相关联。经批准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进行实名认证,并在公开认证信
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同一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保持名称一致、账号风格统一。
  第十条 域名规范。各级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按照“谁开设、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管理政府网站域名。一个政府网站原则上只能注册一个中文和一个英文域名。对于停止使用的中英文域名,应向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中央网信办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申请注销。市政府办公室作为政府网站域名的审核单位,加强统筹协调和业务指导,统一审核域名注册、变更和注销等相关工作;市、区县政府办公室建立统一的域名管理台账,完善与网信、编制、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同联动,做好重要信息通报共享。

本文发布于:2023-06-05 08:29: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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