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排⽓筒专项整治,有关废⽓排⽓筒的23个环保要求,14个⾏业排⽓筒变化 应重报环评
我市启动废⽓排⽓筒专项整治(有废⽓排放企业必看!) pbcl2为深⼊推进⼯业企业废⽓污染防治⼯作,规范废⽓排⽓筒设置,提⾼废⽓治污效能和环境管理⽔平,改善环境空⽓质量。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两减六治三提升”等专项⾏动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昆⼭市废⽓排⽓筒专项整治⼯作。
整治要求和内容
1. ⼀类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筒(不论其是否属同⼀⽣产设备),在不影响安全、⽣产、技术上可⾏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个排⽓筒(烟囱)。
3. 有组织排放废⽓的排⽓筒(烟囱)⾼度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对排放废⽓进⾏进⼀步处理,或对排⽓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 ⽆组织排放有毒有害⽓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原则上不得设置⽆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和采样监测平台及登⾼扶梯,并配备照明系统及电源插座。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分别设置采样⼝。
7. 采样孔、点数⽬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监测分析⽅法(废⽓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8. 采样⼝在不采样时需⽤带有⽪圈的盖⼦密封闭合。
9. 排⽓筒要设⽴标志牌。标志牌由企业⾃⾏专业单位制作,标志牌的编号由企业向对应的区镇申请(环保局统⼀编号原则)按照规范设置。
注:上述整治内容,涉及废⽓治理设施调整的,应及时进⾏环评备案,同时要兼顾安全、消防等要求。
2019年5⽉底前,由各废⽓排放企业根据上述整治要求和内容开展⾃查,经⾃查发现需要整改的问题,按照整改要求,⽴即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2019年4⽉-5⽉,由各区镇环保检查员结合⽇常环保检查⼯作,重点检查⽹格内废⽓排放企业废⽓排⽓筒专项整治开展落实情况,进⼀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强调时限标准,加快推进整改,确保整改到位。对于整改态度不端正、整改进展缓慢的企业,及时向区镇安环局(所)报告。
2019年6⽉-7⽉,由市环保局和各区镇环保委托执法机构,对照废⽓排⽓筒专项整治要求,结合“双随机”检查、信访调查、⽇常检查以及环保检查员⽇常巡查所掌握的情况,重点对相关企业废⽓排⽓筒专项整治情况开展执法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环境违法⾏为。
14个⾏业排⽓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业⾼度要求
【废⽓】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擅⾃设置、移动的扩⼤排污⼝,有下列情况之⼀必须变更时,
须履⾏排污变更申报登记⼿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变化的;
(⼆)位置发⽣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起⼗五⽇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排污⼝应符合“⼀明显,⼆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废⽓排⽓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类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
不得新建排⽓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产设备),在不影响⽣产、技术上可⾏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个排⽓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的排⽓筒(烟囱)⾼度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进⾏进⼀步处理,或对排⽓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5⽆组织排放有毒有害⽓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原则上不得设置⽆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分别设置采样⼝。
7 采样孔、点数⽬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监测分析⽅法(废⽓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废⽓排⽓筒(烟囱)是否规范,满⾜环保局要求?14个⾏业排⽓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业⾼度要求
废⽓排⽓筒(烟囱)是否规范,满⾜环保局要求?14个⾏业排⽓筒变化应重报环评、23个⾏业⾼度要求
⼀、未按照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
排⽓筒的⾼度不够;未设置监测等采样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放标志牌的,环保督查执法的重点。
上图:废⽓排放⼝未按照标准进⾏规范设置
⼆、环保部:14⾏业建设项⽬重⼤变动(含锅炉或排⽓)应重报环评 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四个⾏业建设项⽬重⼤变动清单的通知
《通知》中有关环境保护措施,明确:锅炉或排⽓发⽣以下这些变化属于建设项⽬重⼤变动,根据环评法和新环保条例应重新报批环评。
⼀、制浆造纸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5. 锅炉、碱回收炉、⽯灰窑或焚烧炉废⽓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制药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6. 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农药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6. 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现浇箱梁施工
四、化肥(氮肥)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5. 烟囱或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五、纺织印染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5. 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六、制⾰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5. 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七、制糖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6. 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电镀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6. 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九、钢铁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6. 烧结机头废⽓、烧结机尾废⽓、球团焙烧废⽓、⾼炉矿槽废⽓、⾼炉出铁场废⽓、转炉⼆次烟⽓、电炉烟⽓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炼焦化学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装煤、推焦地⾯站排放⼝,⼲法熄焦地⾯站排放⼝⾼度降低
8. 焦炉烟囱(含焦炉烟⽓尾部脱硫、脱硝设施排放⼝),装煤、推焦地⾯站排放⼝,⼲法熄焦地⾯站排放⼝⾼度降低10%及以上。
⼗⼀、平板玻璃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7. 熔窑废⽓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硫铁矿制硫酸⼗⼆、⽔泥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9. 窑尾、窑头废⽓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三、铜铅锌冶炼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5. 冶炼炉窑烟⽓、制酸尾⽓或环境集烟烟⽓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四、铝冶炼建设项⽬重⼤变动清单(试⾏)
6. 熟料烧成、氢氧化铝焙烧、⽯油焦煅烧、阳(阴)极焙烧、沥青融化、⽣阳极制造或铝电解烟⽓排⽓筒⾼度降低10%及以上。
三、废⽓烟囱(排⽓筒)规格要求:设计的⼀般规定
废⽓烟囱(排⽓筒)规格要求:设计的⼀般规定
1.烟囱结构设计应符合《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2002)和《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2003)的要求。
2.设计烟囱时,应根据使⽤条件、功能要求、烟囱⾼度、材料供应及施⼯条件等因素,确定采⽤砖烟
囱、钢筋混凝⼟烟囱或钢烟囱。
3.下列情况不宜采⽤砖烟囱:①重要的或⾼度⼤于60 m的烟囱;②地震设防裂度为9度地区的烟囱;③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时,Ill、IV类场地的烟囱。
4.烟囱基础⼀般宜采⽤板式基础。板式基础可以是环形或圆形的。在条件允许时,可采⽤壳式基础。
5.烟囱筒壁和基础的受热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烧结普通鄙⼟砖筒壁的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400℃;
机器人 单片机②钢筋混凝⼟筒壁和基础以及素混凝⼟基础,受热温度不应超过150℃;
③钢烟囱筒壁的最⾼受热温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6.烟囱的荷载与作⽤可分为下列三类:
①永久性荷载与作⽤:结构⾃重、⼟重。⼟压⼒、拉线的拉⼒;
②可变荷载与作⽤
③偶然荷载:罕遇地震作⽤、拉线断线、撞击、爆炸等。
7.烟囱的⾼度应同时满⾜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评价的要求。
四、废⽓排⽓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1、⼀类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
1、⼀类环境空⽓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筒(烟囱)。
2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产设备),在不影响⽣产、技术上可⾏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个排⽓筒(烟囱)。
3、有组织排放废⽓的排⽓筒(烟囱)⾼度应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进⾏进⼀步处理,或对排⽓筒(烟囱)实施整治。
4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线圈缠绕机5、⽆组织排放有毒有害⽓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原则上不得设置⽆组织排放的设施。
6 、排⽓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分别设置采样⼝。
7 、采样孔、点数⽬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中颗粒物测定与⽓态污染物采样⽅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监测分析⽅法(废⽓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五、排⽓筒⾼度与折算汇总
废⽓排⽓筒(烟囱)建设规格及各⾏业环保⾼度要求
排⽓筒⾼度与折算汇总
总结:排⽓筒⾼度达不到要求时,与折算有关的标准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与⼈造⾰⼯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余的均为⾼度不满⾜要求即不达标。
1、《⼤⽓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5m以上,不能达到这个要求时,排放速率应严格50%。
新污染源排⽓筒⼀般不应低于15m。若新污染源的排⽓筒低于15m时,其排放速率标准值应外推以后再严格50%。
2、《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燃油、燃⽓锅炉烟囱⾼度不低于8m,锅炉烟囱的具体⾼度按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件确定。新建锅炉房的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度应⾼出最⾼建筑物3m以上。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有组织排放源的排⽓筒的最低⾼度不得低于15m
4、《⼯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规定:
烟囱⾼度最低15m,达不到则排放浓度严格50%。
⾼出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建筑物⾼度3m以上,否则排放浓度严格50%。
1997年1⽉1⽇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烟(粉)尘和有害污染物的⼯业炉窑,其烟囱(或排⽓筒)最低允许⾼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要求确定,否则排放浓度应严格50%。
5、《⽣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的规定:
焚烧炉烟囱⾼度,当焚烧处理能⼒<300t/d时,烟囱最低允许⾼度45m;当焚烧处理能⼒≥300t/d时,囱最低允许⾼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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