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发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意见的通知 汽车报警系统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13
捕虾笼∙【字 号】商政发[2011]13号
∙【施行日期】2011.04.13
∙气体放电灯【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甲醇燃料灶∙【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矿产资源
正文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发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意见的通知
(商政发〔2011〕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商丹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2011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发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的意见
为了推动《商洛市尾矿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建设规划》的实施,打造全国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进而建设全国循环经济示范基地,从根本上解决环境破坏与资源浪费问题,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和商洛率先突破发展目标的实现。依据《中国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以及国、省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等有关法规政策,现就扶持发展我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资源节约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以提高尾矿资源利用率和效益为目标,以技术创新为动力,以企业为实施主体,以税收优惠政策为杠杆,以政府资金引导为手段,加强项目建设,建立标准体系,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政府大力推进、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且适合基本市情的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管理体系和发展模式,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技术创新原则、坚持减量化原则、坚持安全清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坚持政策鼓励原则、坚持市场导向原则。
(三)总体目标。到2020年,各类尾矿和工业废渣利用率达到60%以上,其中尾矿产业化项目净利用率达到30%以上;尾矿有价组分回收率达到80%以上;实心粘土砖禁用率达到100%;尾矿新型建筑材料推广率达到85%以上。
二、大力培育扶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产业
(四)培育扶持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1、实行尾矿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优惠政策。对于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和科技示范作用的尾矿有价组分回收及新型材料项目优先审批,并给予节能、环保专项资金补贴支持。对新建、改扩建的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在用地、用水、用电方面给予优惠。在申请用地时优先考虑,列入当年供地计划,出让底价在土地供应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优惠,在用水、用电上按照政策最低价供给。在项目安评、环评、土地、水资源论证等相关手续办理中,除过划解省上必交的费用外,其余部分原则上减免,环评中的总量指标要优先分配,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建立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筹措10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筹措不少于500万元,用于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扶持。在项目建设期间给予一定的启动资金或贴息补助,对于节能、环保效果显著,示范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入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3、实施尾矿综合利用企业认证管理。每年12月底前对全市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认证,符合要求的列入鼓励和扶持范围,不符合要求的收回证书,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严禁在项目建设中以虚假手段套取优惠政策和资金。
(五)加强尾矿利用和尾矿库使用管理。对于新建的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尾矿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尾矿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必须与矿山采选项目同时论证、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不进行尾矿资源利用的矿山采选项目,环保、安监、发改等管理部门不予验收。对无主尾矿库,采取“谁利用谁收益,谁收益谁治理”的原则,鼓励企业在取得合法手续后开发利用。对于利用完毕的空尾矿库,确需再利用的,须经安监部门安全检测通过后方可投入使用。实行环境复垦保证金制度,尾矿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必须对利用后且不能再使用的尾矿库进行复垦,通过验收后退还环境复垦保证金。
(六)依法关闭和取缔粘土砖生产企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明确提出了要逐步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2010年底,所有城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为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凡在商洛境内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停产关闭,拆除砖窑,对生产占地进行复垦。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的实心粘土砖场要进行清查,督促其限期关停或进行尾矿利用改造。
原油在线含水分析仪 (七)严格控制和管理河道采砂。从2011年10月1日起,河道主管部门在境内丹江、洛河
成官宝、金钱河、乾佑河、旬河等主要河流禁采区不再审批新的河道采砂点,对以前审批的采砂资格要进行清理。在主要河流一级支流控制采砂,境内其它河流河段合理布局有序采砂,按照指定范围和要求作业,避免大量重度采砂,造成堤防防洪标准降低和堤防毁损。
(八)大力推广尾矿新型材料。各县区要合理规划布局尾矿墙体材料和建筑砂粒企业,对于粘土砖场改建尾矿新型墙体材料项目和利用矿山废石、尾矿建设新的建筑砂粒项目按程序报批,给予优先支持。要加大对尾矿新型节能环保墙体材料和尾矿砂粒使用的宣传推广力度,鼓励和倡导社会团体首先使用,对于机关团体、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的大宗尾矿新型节能环保建筑材料,按照有关程序申报建筑节能政策奖励扶持。要认真贯彻《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建设厅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办发〔2008〕94号)精神,加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征收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对尾矿新型节能环保建筑墙体材料企业的扶持。
三、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九)落实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对于生产原料中掺兑尾矿、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包括砖、砌块、陶粒、微晶玻璃、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免征增值税。
2、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尾矿、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对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用量占发电燃料比重不低于60%)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增值税即征即退50%。对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中的增值税,按目录执行。
4、列入政策目录的其它类别,按规定执行。
(十)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当年收入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