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砖(板)环境标志产品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陶瓷砖及陶瓷板。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6566 |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
GB/T4100 | 陶瓷砖 |
GB/T23266 | 陶瓷板 |
HJ/T299 |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硫酸硝酸法 |
HJ781 | 固体废物2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
HJ786 | 固体废物铅、锌和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
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7年第24号公告) |
|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艾叶提取物
陶瓷砖ceramicstile
由黏土、长石和石英为主要原材料制造的用于覆盖墙面和地面的板状或块状建筑陶瓷制品。
[来源:GB/T4100—2015,3.1]
3.2
陶瓷板ceramicboard
由黏土和其他无机非金属材料经成形、高温烧成等生产工艺制成的板状陶瓷制品。
注:厚度不大于6mm、上表面面积不小于1.62m塑料光纤收发器2数字收音机。
[无动力清扫器来源:GB/T23266—2009,3.1]
4 基本要求
4.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
4.2 产品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4.3 产品生产企业应符合《陶瓷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中“清洁生产先进企业”的要求。
注:企业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4.2的规定。
4.4 吸水率不大于5%的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6.4kgce/m2,吸水率大于5%且不大于10%的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4.3kgce/m2,吸水率大于10%的产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应不大于4.2kgce/m2。
5 技术内容
5.1 产品生产过程要求
5.1.1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渣回收利用率应不小于90%,其中本企业工业废渣回收利用率应不小于60%。
5.1.2 生产工艺废水回用率为100%。
5.2 产品要求
5.2.1 产品的内照射指数应不大于0.9,外照射指数应不大于1.2。
5.2.2 产品中可溶性铅含量应不超过15mg/kg,可溶性镉含量应不超过2mg/kg。
5.3 产品包装要求
5.3.1 宜使用可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
5.3.2 产品包装材料不应使用氟氯化碳(CFCs)、氢氟氯化碳(HCFCs)等消耗臭氧层物质作为发泡剂。
5.3.3 产品包装和包装材料中重金属铅、镉、汞和六价铬总量应不大于100mg/kg。
6 检验方法
6.1 技术内容5.2.1的检测按照GB6566中规定的方法进行。
6.2 技术内容5.2.2的检测按照HJ786或HJ781规定的固体废物浸出液的方法进行,样品制备按照
HJ/T299规定的方法进行。当检测结果有异议时,以HJ781检测的结果为准。
6.3 技术内容中的其他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验证。
高空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