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1条 定义
第2条 解释
第二章 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
第3条 生效日
第4条 有效期
第5条 进水及出水水质标准
第6条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标准
第7条 污泥出厂标准
第8条 噪声、臭气标准
第9条 对新标准的执行
第四章 检测、检查及处理工业数据采集控制
第10条 乙方检测义务
第11条 检测依据
第12条 进水和出水水质的日常检测、定期检测和在线检测
第13条 检测结果的报告
第14条 检查及结果通知
第15条 出水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处理
第16条 进水不符合标准的处理
第五章 污水计量
第17条 进、出水流量计
第18条 液位计
第19条 流量计计量
第20条 液位控制
第六章 仪表校准及管理
第21条 测量仪表校准
第七章 运营维护监管与报告
第22条 监管
第23条 运营维护手册
第24条 报告
第八章 暂停
第25条 计划内暂停
第26条 计划外暂停
第27条 暂停服务的恢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28条 违约责任
第29条 违约金
第十章 协议的变更、终止
第30条 协议的变更
第31条 终止事件
第32条 因甲方违约的终止
第33条 因乙方违约的终止
第34条 提前终止后续处理
第35条 提前终止的补偿
第36条 其他条款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署:
甲方: (项目实施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签署《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PPP项目合同》”)。为明确双方在项目运营维护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以及《PPP项目合同》约定,遵循平等、合作、守信的原则,就本项目运营维护相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第1条 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下列术语应具有本款所指的含义;本协议未作特别定义的术语,与《PPP项目合同》中的术语具有相同的含义。
术语 | 定义 |
本协议 | 指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 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运营维护服务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署的任何前述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 |
设计水量 | 指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复的本污水处理厂设计日处理规模。本协议约定的设计水量为:□月度;□季度;□年度日均 吨。 |
实测水量 | 指在污水处理厂出水流量计上测得的每日实际污水处理量。 |
进水 | 指纳入本项目合作范围内的管网接收点引入的污水。 |
接收点 | 指本协议约定污水纳入本项目进水管网的节点,具体指: 。 |
进水采样点 | 指甲方指定的进水水质采样位置,具体指: 。 |
流量计 | 指本协议第17条所述的,用于测量进、出水流量的流量计。 |
进水水质标准 | 指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进水水质应达到的标准。 |
出水点 | 指按本协议约定经乙方处理并通过甲方指定排放口排放的出水处,具体指: 。 |
出水采样点 | 指甲方指定的出水水质采样位置,具体指: 。 |
药剂 | 指乙方在运营维护过程中用于处理污水/污泥的药剂或化学制剂。 |
污泥采样点 | 指进行污泥检测采样的污水处理厂脱水设备的出料口。 |
污泥含水率 | 指乙方应达到的在污泥采样点采集到的24小时连续采集的污 泥混合样的含水率。其中,24小时连续采集是指每周7天、一天24小时连续进行污泥取样,每个连续的24小时内取样间隔为8小时。 |
偷排行为热顶结晶器 gsm模块 | 指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按甲方书面意见的要求,将进水或未经处理的或未达标处理的出水直接排放。 |
控制液位 | 指粗格栅入流井液位的上限,为管顶标高以上1米,乙方必须保证在该水位之下运营,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 |
生效日 | 指依据本协议第3条的约定,满足本协议生效条件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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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参考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下列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中:
2.1.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2.“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
2.3.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2.4.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2.5.“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2.6.“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2.7.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2.8.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第二章 协议的生效和有效期
第3条 生效日
本协议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
3.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2.《PPP项目合同》生效。
第4条 有效期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自生效日起至移交日前保持有效。
第三章 污水水质、管网、污泥、噪声及臭气标准
第5条 进水及出水水质标准
5.1.进水水质标准
本项目进水水质应符合以下标准: 。
5.2.出水水质标准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 级标准,其主要控制指标应满足下列要求:
表1 出水水质主要控制指标表
CODCr (mg/L) | BOD5 (mg/L) | SS (mg/L) | NH3-N (mg/L) | TP 指纹读取器(mg/L) | TN (mg/L) | PH (mg/L) | 粪大肠菌数(个/L) |
| 李涛漂移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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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条 污水管网运营维护标准
在项目合作期内,由乙方负责项目范围内污水管网设施的运营维护,污水管网的运营和维护应达到《城镇排水管渠与泵站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68-2016)、《城镇排
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工程更新工程技术规程》(CJJ/T210-2014)、《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的要求。
第7条 污泥出厂标准
乙方负责本项目范围内的污泥处理及处置,按甲方的要求将相应污泥运输、弃置至指定位置,乙方并应确保本项目出厂污泥或污泥制品(如有)符合以下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