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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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7.12
【字 号】晋政发[2011]19号
【施行日期】2011.07.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
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的通知
(晋政发〔2011〕1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制定的《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冷凝水回收装置山西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增强全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推动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根据《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避雷系统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对气候变化,是指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等手段,对自然变夜光路面
化或者人类活动引起的气候变化造成的影响所采取的对策,包括气候变化的适应和减缓。
  第三条 应对气候变化应根据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遵循《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规定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缓与适应并重的原则,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其他相关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的原则,积极参与、广泛合作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落实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目标和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低碳发展的政策和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大低碳投入,在全社会倡导和树立低碳生产、低碳消费的理念。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标准,强化管理措施,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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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公众选择有利于减缓气候变化的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自觉履行节能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数卡器  第六条 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协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审核、监督、管理。
 
第二章 减缓气候变化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发展循环经济、节约能源资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政策,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降低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第八条 努力建设“气化山西”。大力实施煤层气、焦炉煤气、天然气和煤制天然气“四气产业”一体化战略,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重。鼓励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增加可再生能源和其他非化石能源的使用比例,优化能源结构。提高煤的清洁高效开发和利用技术,
  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中的比例,减缓由能源生产和转换过程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第九条 逐步推行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制度,建立和完善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强度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办法,核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总量。
  第十条 推行能源节约举措,降低能源消耗。优化火电结构,加快淘汰落后的小火电机组,发展单机600MW及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大型联合循环机组等高效、洁净发电技术,降低发电的单位煤耗;发展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热电气多联供技术;加强电网建设,采用先进的输、变、配电技术和设备,降低输、变、配电损耗。
  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开发小水电资源。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把发展水电作为促进山西能源结构向清洁低碳化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
  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煤层气产业,对地面抽采项目实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减免政策,对煤矿瓦斯抽采及其他综合利用项目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煤矿瓦斯发电项目享受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鼓励政策,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生产过程中能源浪费和甲烷排放。
  第十三条 积极扶持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深化风能、太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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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资源区划。鼓励火电企业和其他相关企业开发建设大规模的风电场和光伏电站。支持风电制造业技术进步和太阳能电池的深度开发,实现风电、光能设备国产化。积极发展太阳能采暖、制冷、日光温室、太阳灶等多种方式的太阳能利用设施。积极推进地热能开发利用,推广满足环境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资源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研究开发深层地热发电技术。合理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为可再生能源上网提供优惠条件。
  第十四条 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沼气等生物质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粮食主产区等生物质能源资源较为丰富的地区,按照规划建设和改造以秸秆为燃料的发电厂和中小型锅炉。在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等建设沼气工程,合理配套沼气利用设施。大力推广沼气和农林废弃物气化技术,提高农村地区生活用能的燃气比例。
  第十五条 加强能源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利用,提高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支持焦炉煤气制甲醇和发电等综合利用,减少焦炉煤气放散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支持水泥等行业的工业窑炉、冶金企业高炉、焦炉等工业余热的回收利用,减少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消耗。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健全强制淘汰高能耗的落后
工艺、技术和设备制度,依法淘汰落后的能耗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生产、进口和销售达不到最低能效标准的产品。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高排放生产工艺和产品的生产,强化电力、钢铁、焦化、有金属、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以及交通运输、农业机械、建筑、商业和民用等行业的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十七条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按照“以煤为基、多元发展”的思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鼓励煤炭企业多元发展,积极发展现代煤化工,加大煤炭资源深加工力度,延长煤炭产业链,实现高碳产业低碳发展。培育壮大现代装备制造业、新型材料工业、特食品工业、现代物流、生产性服务业、旅游等新兴产业。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努力降低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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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气候变化   发展   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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