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瑞市监处字〔2021〕10241号; 案件名称:潘高松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案; 被处罚对象名称:潘高松;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年初在位于瑞安市塘下镇鲍田上潘村新发路东首的厂房内搭建的简易升降机,是由未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的社会人员制造安装,当事人使用上述设备时间两个多月。经执法人员测量,上述简易升降机轿厢最大有效面积为2.55平方米,简易升降机的额定起重量无法明确。根据《简易升降机安全规程》(GB28755-2012)有关规定,上述无法明确额定起重量的,若货厢面积超过2.1平方米的简易升降机,认定其额定起重量大于500kg。根据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上述额定起重量大于500kg的简易升降机属于特种设备。;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简易升降机,处31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 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日期:2021-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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