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马制作上海票据交易所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行为,维护业务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29号公布)等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提供票据交易、登记托管、清算结算和信息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系统参与者通过中国票据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票交所系统)办理票据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票据托管账户是指票交所为系统参与者开立的、用以记载其持有票据的余额及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系统参与者对其票据托管账户内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第五条资金账户是指人民银行或票交所为系统参与者开立的、用于票据业务结算及资金收付的电子簿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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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票据托管账户分设以下三个科目:
(一)可用。用于记载系统参与者持有并能够依法依规开展交易、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及追偿等业务行为的票据余额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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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质押。用于记载系统参与者作为出质人持有并已质押的票据余额及变动情况,不包括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出质票据。
电子离合器(三)质押式回购待赎回。用于记载系统参与者作为质押式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持有且未赎回的票据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七条系统参与者应当在票交所开立票据托管账户,委托票交所托管其持有的票据。一个系统参与者只能开立一个票据托管账户,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系统参与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经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系统参与者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开立票据托管账户;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应当以产品名义单独开立票据托管账户。
第八条具有法人资格的系统参与者和非法人产品系统参与者可以在票交所开立非银资金账户。
系统参与者可以将其在支付系统关联的直接参与者清算账户指定为资金账户。如系统参与者和直接参与者不属于同一法人,则需要提供直接参与者出具的清算账户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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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系统参与者申请加入票交所后,票交所系统自动为其开立票据托管账户,并生成对应的托管账号。托管账号的第一位为C,后21位为机构编号。
系统参与者在票交所开立非银资金账户的,票交所系统自动为其生成非银资金账号。资金账号的第一位为F,后21位为机构编号。
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采用实名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第十条票交所依据系统参与者业务行为指令对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进行管理和维护,据实记载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非银资金账户持有人应当确保其资金账户余额充足,保证票据业务结算顺利完成。
票交所不为非银资金账户提供透支、垫资或现金存取服务。光电眼
第十二条系统参与者可通过票交所系统查询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票交所申请核查。
第十三条系统参与者可申请注销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申请注销时,系统参与者应当确认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
非法人产品到期后,其产品管理人应当及时为该产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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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系统参与者连续两年未在票交所发生任何业务且未申请延期的,票交所在确认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后,有权注销该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并通知系统参与者。
非法人产品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办理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注销手续的,票交所在确认其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或未承接的票据权利义务后,有权注销该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
电容分压室内垃圾桶系统参与者退出票交所的,退出完成后票交所注销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系统参与者对票交所的未履行债务,不因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的注销而解除。
第十六条系统参与者发生名称变更的,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票交所申请变更名称信息,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名称相应调整,托管账号保持不变。
第十七条系统参与者发生合并或分立的,作为存续机构、新设机构、退出机构的系统参与者账户处理规则如下:存续机构承接原系统参与者的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涉及名称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名称信息;新设机构应当重新申请加入票交所,新开立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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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退出机构退出完成后,注销其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
第十八条票交所对系统参与者的票据托管账户和非银资金账户信息保密,未经同意不得公开或向第三方披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票据票据登记登记登记托管
托管第一节权属初始权属初始登记
登记第十九条权属初始登记是指系统参与者将票据权属在票交所电子簿记系统予以记载并增加其票据托管账户余额的行为。
第二十条系统参与者应当不晚于票据贴现信息登记的次一工作日完成权属初始登记。
权属初始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票据类别、票据号码、票据金额、票据到期日、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行号、承兑行或付款人开户行名称、持票行行号及持票行名称。
第二十一条系统参与者在票交所系统进行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应当确保登记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因登记信息错误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票据权属初始登记后,系统参与者方可通过票交所系统开展交易、质押、保证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