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21T2625-2016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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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80
B 13 DB21 辽宁省地方标准
DB21/T 2625—2016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Secondary and Micronutrients Granular Fertilizer
2016-05-09发布2016-07-09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由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大连亚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浩、苏点斌、吕云峰、于洋、王吉。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含钙、镁、硫、铜、铁、锰、锌、硼、钼等元素的化合物按一定比例经粉碎、搅拌、造粒、烘干制成的颗粒肥料(本标准仅适用于酸性土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保偏光纤耦合器GB/T 1250  极限数值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 856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8576  复混肥料中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真空烘箱法
GB 10205  磷酸一铵、磷酸二铵
GB 15063  复混肥料(复合肥料)
GB 18382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GB 18877  有机-无机复混肥
GB/T 19203  复混肥料中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GB 20406  农业用硫酸钾
GB 20412  钙镁磷肥
GB/T 23349  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HG/T 2843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NY 1428  微量元素水溶肥料
3 要求
3.1 外观:颗粒状,无机械杂质。
3.2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应符合表1要求,同时应符合标明值。
表1  技术指标
项 目 指 标
有效态中量元素(Ca+Mg+S)的质量分数a),%          ≥16
水溶性微量元素(Fe+Mn+Cu+Zn+B+Mo)的质量分数b),%  ≥7
氯离子(Cl-)的质量分数,%                      ≤    2.5
游离水(H2O)的质量分数,%                      ≤      6
粒度(2.0mm~4.0mm),%                          ≥ 80
pH (10%溶液)8.0~9.0
表1(续)
注:
a) 有效态中量元素的质量分数是指钙、镁、硫含量之和,产品至少含有一种中量元素,质量分数不低于2%的中量元素均计入中量元素质量分数中。
b) 水溶性微量元素质量分数是指铜、铁、锰、锌、硼、钼质量分数之和,产品至少含有一种微量元素,质量分数不低于0.05%的微量元素计入微量元素质量分数中(钼元素除外)。钼元素质量分数不高于1.0%。
3.3 中微量元素颗粒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应符合GB/T 23349规定。
结晶器铜管4 试验要求
4.1 一般规定
本标准中所用试剂、水和溶液的配制,在未注明规格和配制方法时,均应符合HG/T 2843规定。
4.2 试样制备
按GB 10205中6.4规定进行。
简报器
4.3 有效态中量元素(钙、镁、硫)含量的测定
4.3.1钙、硫含量按照按GB/T 19203中3.4.4.1和3.5规定进行;
4.3.2镁含量按GB 20412中4.8规定执行。
4.4 水溶性微量元素(铁、锰、铜、锌、硼、钼)含量的测定
按NY 1428规定进行。
4.5 氯离子含量的测定
按GB 20406中4.3规定进行。
4.6 游离水含量的测定
按GB/T 8576规定进行。
4.7 粒度的测定
按GB 15063中5.6规定进行。
4.8 pH值的测定
按GB 18877中5.9规定进行。
4.9 砷、镉、铅、铬、汞含量的测定
按GB/T 23349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与抽样
5.1.1 组批
气泵接头产品按批检验,以同一配比或一次配料为一批,最大批量为50t。
5.1.2 抽样
按GB 15063中6.3规定进行。
5.2 检验分类
5.2.1 出厂检验
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有效态中量元素、水溶性微量元素、pH值、游离水、粒度、净含量。
5.2.2 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全部项目。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 新产品投产时;
包装箱制作— 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 改变生产工艺或使用新原料生产时;
— 正式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5.3 判定原则验
5.3.1 检验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应重新从采样批中加倍采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膨胀水箱设计
5.3.2 指标合格判定,采取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
6 标志
标志按GB 18382规定执行。
7 包装、运输、贮藏
7.1 包装
按GB 8569规定执行。
7.2 运输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潮、防晒、防破裂。
7.3 贮藏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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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8 19:38:5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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