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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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rs解析《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
解析《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
  为理解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下面是给大家提供的解析《出租汽车经营效劳管理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背景:对于出租汽车定位,社会对此主要有三种观点: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组成局部,承当了公共交通的局部职能,其开展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律来对待;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与公共汽电车、地铁等都属于公共交通,只是分工不同;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局部,属于个性化的运输效劳,不属于社会公益性行业。
  《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交通的组成局部,应该与城市经济社会开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效劳方式协调开展,满足人民众个性化出行需要;各地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开展和人民众出行需要,按照出租汽车功能定位,制定出租汽车开展规划。
  问:定位一直是探讨出租汽车问题的老话题了,请问如何理解出租汽车的定位?这将对出租汽车行业开展产生哪些影响?
  王浩:自交通大部制改革以来,《规定》的出台本身就是一个突破。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出租汽车效劳质量信誉考核》、《出租汽车运营效劳标准》等形成了闭环,标志着出租汽车管理根本完善,也为今后的改革创新指明了方向。
消防支架  此次明确出租汽车的定位是为了将出租汽车与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方式相区别。《规定》要求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给出租汽车制定开展规划,进一步明确自身开展定位。在一些小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不完善的情况下,出租汽车可能还需要行使公共交通的职能,在效劳方式、运输价格方面作出调整,满足居民的根本出行需求。而随着城市的开展,小城市开展成为大中城市后,公共交通逐渐兴旺,出租汽车就需退出主导地位,发挥公共交通的补充作用。当城市进一步开展成为像北、上、广、深等大城市时,公交、地铁、快速公交网络较为完善,出租汽车那么成为一种相对高端出行的交通工具,满足具有一定消费能力人的出行需求,而且要控制开展数量,减少对道路资源的过度占用和对空气污染等负面效应。
  苏奎:《规定》中对出租汽车的属性与定位表达出了创新,明确了出租汽车不是公共交通范畴的态度,这将影响到出租汽车支持政策、管理方式等问题。这是个特殊的行业,虽然
定位为不属于公共交通,但它和公共交通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从出行特征看,它独占道路资源,属于个体交通,但又有集约化的性质,可以几个人共用一辆车,节省停车资源。如果出租汽车开展的好,还可以抑制市民购置私家车的欲望。出租汽车的定位明确其不再是公益性的交通出行方式,可以表达“用者自付”的原那么,有利于政府在监管之下更好平衡企业、驾驶员、乘客之间的利益关系,出租汽车政策方向的下一步开展也有据可依。 多媒体电教
  莫琨:出租汽车不仅是城市交通的组成局部,更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局部,和其他运输方式一样为老百姓提供优质的出行效劳。不过出租汽车运营有很强的地域差异,要根据各地城市开展规模、公共交通能力、市民经济水平等因素。出租汽车的定位只是一个大的开展方向,各地要综合考虑各自的实际情况,把出租汽车放在综合交通的体系中,比方说公共交通开展较好的城市,那出租汽车的定位就不应该是公共交通,如城市公共交通开展水平较低,就可能需要出租汽车承当一局部功能。定位明确后,短期内实现还需要一个逐步过渡的过程。
  背景:经营权主要经历了三种配置方式,行政审批是我国大多数城市曾经的经营权许可方式,经营权拍卖也一时被局部城市采用。目前大多数城市都采用效劳质量招投标的方式投放经营权。 混合交换
  《规定》:国家鼓励通过效劳质量招投标方式配置出租汽车的`车辆经营权。经营权到期后是否继续经营与其效劳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挂钩。
  问:《规定》中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进行了明确要求,这跟以往有何不同?对出租汽车行业的管理有何影响?
  王浩: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说明我国要通过效劳质量招投标延续数量管控机制,一方面是出于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考虑;另一方面还是考虑出租汽车的行业特点,其难以通过市场自行调节,用“公共池塘”理论可以很好的诠释。池塘资源有限,如果不强化管理,资源就会枯竭,最终大家都受损失。对于新增的经营权,国家鼓励通过效劳质量考核进行配置,建立退出机制,优胜劣汰。
  苏奎:经营许可方面,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行政审批、拍卖、效劳质量招标等几种模式。广州对此也经历了一个探索的过程,最早实行拍卖的形式,后来实践证明不利于后续的管理,易引起经济纠纷,诱发社会矛盾。单纯的行政审批也会引发各种矛盾。因此自xx年以来,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广州开始通过效劳质量招投标来投放出租汽车经营权,让出租汽车市场更加的公开、透明。
  秦维宪:《规定》标准了出租汽车经营权许可,对标准出租汽车经营权管理进行了制度设计:一是明确经营权实行期限制,鼓励通过效劳质量招标方式配置经营权;二是建立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要求与出租汽车经营权人签订经营协议,并与《出租汽车效劳质量信誉考核方法》有效衔接。鼓励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进行优胜劣汰,对行业开展具有导向作用。
  背景:在经营模式上,目前社会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认为出租汽车的流动性、封闭性的经营特点,比拟适合个体经营;二是认为,出租汽车市场乱象横生,需要统一化的管理,应该走公司化、规模化、集约化的道路。
  《规定》:国家鼓励出租汽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标准与驾驶员签订劳动或者经营合同。
  问:出租汽车问题由来已久,经营模式各地不一。如何看待现有出租汽车的经营模式?新规的实施将会给出租汽车市场管理带来哪些改变? 黑方糖
  王浩:公司化经营,可以提升效劳质量,发挥企业的主体责任,是行业开展较好的一种方
式。通过公司化的模式,把效劳质量和信誉评价作为投放经营权的指标,有利于鼓励出租汽车企业提高效劳质量,也有利于企业,走品牌化、规模化的道路,降低运营本钱,提高运营效率。
  苏奎:在经营权管理方面,广州作了大胆的创新,把经营权所有权和经营资质相别离,也就是说出租汽车经营不仅要拥有经营权,还要有效劳质量等运营资质达标的企业或人员,缺一不可。为更好保障驾驶员的权益,广州市交通部门要求每个驾驶员都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走公司化的道路,既可以强化效劳监管,又能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

本文发布于:2023-05-18 12:00:1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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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出租汽车   效劳   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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