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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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2020)
  各区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交通运输、公安、商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部门:
  现将《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德市交通运输局 常德市公安局
  常德市商务局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德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常德市
  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2020年6月19日
  常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我市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数量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发布当地网约车市场分析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和市场供求关系等因素实行调控。
aveee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应体现网约车高品质、个性化服务特性,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网约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公安、发改、人社、商务、市场监管、网信、通信管理、税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线下服务能力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三)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运营身份数据接入网安平台;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与车辆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设有营运安全管理、投诉接待和服务质量管理等专职管理岗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平台公司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递交申请日期前3个月内的资信证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和委托书;本振泄露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负责人员、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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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由省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平台公司具备线上服务能力、符合相关要求的审核认定结果复印件。注册地在我市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还应出具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平台公司数据库具备接入其监管平台条件的情况说明复印件;
  (六)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包括:车辆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驾驶员管理制度、网约车调度规则、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内部安全保卫制度、服务质量及投诉管理制度、信息安全及乘客隐私保护制度、平台数据库接入监管平台的维护保障制度、运价制定规则及价格公示制度;
  (七)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可在许可的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经营许可有效期为5年。
  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被许可人提出延续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
满前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称、地址(经营场所)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许可手续;网约车平台公司(分支机构)获得许可或办理上述变更手续后,应当在获得许可或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到当地网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知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经营地登记注册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未满8年且行驶里程未满60万千米;
  (二)安装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技术性能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有关规定,且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五)车辆购置的计税价格在12万元以上或者车辆轴距达到2650毫米以上,车辆配备安全气囊,前后座配备安全带;
  (六)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其中承运人责任险保额不低于 100万元/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额不得低于100万元;
  (七)新能源车辆在国家规定的机动车登记目录上,并符合本条第(一)至第(六)项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由车辆所有人或者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向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供核查: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者为企业法人的,需提交、行驶证、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交、行驶证、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相应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车辆购置发票、购置税完税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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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证明符合网约车车辆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证明有效期为60日。
  申请人应当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初审证明》,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信息交换对相关信息进行核验,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已通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的车辆,登记或者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并将相关信息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馈。
  第十五条 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或变更后,车辆所有人须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应急报警装置和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购买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核桃壳滤料
  申请人持登记或变更后的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复印件、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和车辆保险单据原件及复印件,向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机动车行驶证已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约车应当退出网约车经营:
  (一)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的;
  (二)车辆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的;
  (三)企业车辆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撤销或者注销的;
  (四)个人车辆所有者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的。
  网约车因前款规定情形或车辆所有人自愿退出网约车经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车辆所有人申请做好车辆使用性质的变更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动机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变更经营主体名称的,应在变更机动车行驶证后,向经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变更或者不予许可变更的决定。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户籍或者在本市取得居住证;
  (二)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三)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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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无暴力犯罪记录;
  (六)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我市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本文发布于:2023-05-18 11:38:5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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