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要件是构成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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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要件是构成交通事故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须是在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构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间条件,没有道路就谈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
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由此可见,乡村小道以及企事业单位内部并仅供内部使用的路段和场所等不属于《道
移动终端安全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非在该“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
事故,发生的损害赔偿不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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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车辆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车辆包
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所谓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人员
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
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最大
外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然而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有欠妥当。首先,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看,属于危险作业的交
通运行的一般只限于机动车,而不包括非机动车;其次,正因为把交通运行确认为了危险
作业才在责任的归责原则上实行无过错责任,非机动车带来的危险性明显小于机动车,因
此非机动车和机动车要求同样高的注意义务,实行无过错原则,对非机动车方有失公允。
3.交通要件玻璃杯设备
拉线绝缘子交通事故必须是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对于机动车而言,以前我国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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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运行是与静止状态相对而言的。因此,机动车一方处于正确停放状态而引起的事故都
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适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而只能适用民法原则处理。
然而,在国外却对“运行”有不同的学说,他们对运行的含义作了扩大的解释,即都
认为“只要机动车存在于交通当中,不管是停止还是行车,如果造成了其他相关交通者的
危险,均相当于运行,均要依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定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一
解释的出发点是为了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符合现代私法的基本理念,我国司法实践中应
采这一解释。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的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员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
关的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规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
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
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
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
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
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
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
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
责任。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
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
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
spank站点集合营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
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
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
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8、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0、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1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2、精神损害赔偿金按照伤残的情况酌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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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8 10:46: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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