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长防司(009号)
第一条 目的
规范本公司产品所需的工装、模具等需要外协制作、维修、验收和管理等的管理程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加工公司所有产品需要制作或维修的工装(包括模具,下同)。
2、与公司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合同的工装等制作、维修厂家。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凡是电动开瓶器电压互感器柜第一次带风扇的安全帽需要制作的工装,由技术品质部主管填写《申请制作计划》,同时填写制作费用和制作交付时间,经主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2、生产操作人员在使用过程中损坏而不能修复使用的或属于正常使用范围等需重新制作的
工装,由生产管理部主管填写《申请制作计划》,技术品质部主管确认制作费用和制作交付时间,经生产管理部主管副总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3、凡是经过修复处理后即能正常使用的工装,由生产管理部主管提出维修申请,经技术品质部主管确认确需外协维修的,由技术品质部主管直接与配套厂家联系维修事宜。
第四条 对制作和维修、验收等工装的配套厂家的规定
1、新制作的工装必须按公司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进行制作或维修。对模具中重要的凸、凹模部件,必须在协议或合同中明确该部件的材质及热处理条件。
2、新制作的工装经技术品质部主管在公司生产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
3、关于新制作的工装、模具等交付时间的规定:
由技术品质部与长期有合作需求的制作厂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制作周期、质量保证措施、费用标准、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等。
第五条 维修费用的规定
1、维修原则:在本地范围内的制作厂家,尽可能推行“谁制作谁维修”;如急需维修的工装在原制作厂家维修时间将会严重影响产品生产进度时,采取谁维修时间越短交谁维修。
2、有偿服务期间维修费用标准的规定:
由技术品质部与长期有合作需求的制作厂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维修周期、质量保证措施、费用标准、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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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管理
技术品质部主管每半年对工装的制作或维修等的厂家进行一次制作或维修质量、按期交付时间、使用寿命(即使用期限)、服务态度等的评定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档案资料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配套厂家,经协商仍不见效果的在结清合作期间的费用后可终止合作协议或合同。
第七条 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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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wd-445本规定从2020年10月0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