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6/×××—××××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部分:有机化学工业)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江西省有机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生产工艺和管理要求,监测与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有机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有机化工行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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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标准化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有机化工行业organic-chemical industry
以石油、天然气、煤等为基础原料,生产各种有机原料及产品的工业,适用于本标准的有机化工行业具体范围见附录A。
3.2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3.3
非甲烷总烃non-methane hydrocarbon(NMHC)
按照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及衍生物的总量(以碳计)。
3.4
标准状态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DB36/×××—××××3.5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aximum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指处理设施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6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1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emission height of stack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无组织排放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3.9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10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标准状态下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在任何1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值。
3.11
厂界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占地边界。
3.12
现有企业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ebeam3.13
新建企业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改、扩建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14便携式设备
处理效率treatment efficiency
污染物治理设施去除污染物的量与处理前污染物的量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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