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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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96.04.01
【字 号】
稻壳发电【施行日期】1996.04.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通信业
正文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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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广东省邮电管理局是全省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通信行业的管理,管理通信业务市场,维护通信秩序,搞好协调、服务和监督工作,统一经营公用邮电通信业务。
  市、县(含县级市,下同)邮电局(含邮政局、电信局,下同)是本辖区邮电通信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省邮电管理局的授权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通信工作的领导,制定相关政策,保障和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窃取他人通信秘密,不得利用通信渠道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蛋白精  第五条 市、县邮电局、邮电分局、邮电支局(所)的生产局房及邮电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各级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应按公共配套设施安排解决。邮电部门自建的,征地费用按公共基础设施的标准承担。开发单位建设或其他单位建设的通信用房,由邮电部门按建筑成本价购买。
  第六条 新建或改造的城镇居民住宅区,应按每3000至5000人口设置规模为1000至2500平方米邮电支局(所)一处。
  第七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在地面层设标准信报箱或信报收发室。
  标准信报箱应设置在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建筑物地面层防盗门外有防雨装置的地方。标准信报箱安装的高度,顶端不高于1.65米,底端不低于0.5米。
  第八条 若干单位集中同一幢楼或院内的,应在地面层总入口处或大院门口设置统一的信报收发室,并指定接收邮件的人员。
  第九条 城镇住宅小区或高层楼房较集中的地方,根据需要可在地面层方便用户收取邮件的公共位置统一设置信报箱、信报箱或信报收发室。
  第十条 信报箱、信报箱、信报收发室是建筑物的组成部分,其制作及安装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总概算,由产权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
  第十一条 邮电部门设置的邮亭、报刊亭、邮筒、信箱、公共磁卡电话亭等社会公用性设施所需用地由有关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二条 城镇新建改建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应按《广东省城镇建筑物电信管线建设管理规定》预设电信管线和电信线路交接间。上述建筑物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预设的电信管线费用由建筑物产权所有者负担;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外预设的电信管线费用由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负担。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及其他公共建筑物电信管线的维护工作及维护费用由经营电信业务的企业负担。
  上述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对维护工作应给以配合。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铁路、桥梁、河道、隧道等工程的规划涉及邮电通信的,应有邮电部门参加。邮电部门应提供原有电信管线等通信设施的资料和规划方案,规划部门、设计部门应将电信管线等通信设施与该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邮电部门应承担建设电信管线设施的费用,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新建电信管线,由邮电部门向公路路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通信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由邮电部门初审后,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型建筑模板
  第十六条 各级规划部门在城市建设规划时应将电信管线、微波通信、卫星通信地面站等通信通道的建设纳入规划,并给予办理保护通信通道的有关手续。
第三章 通信行业管理
  第十七条 下列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的邮电业务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面站)通信业务;
  (五)邮政终端业务;
  (六)邮电部批准实行经营许可证的其他业务。
  第十八条 下列允许非邮电部门经营的邮电业务实行申报制度:
  (一)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二)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三)业务;
  (四)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五)可视图文业务;
  (六)邮电部批准实行申报制度的其他业务。
  第十九条 申办经营邮电业务的基本条件是:阻燃屏蔽控制电缆
  (一)申办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有开展经营活动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资金;
  (四)有必要的服务设施与场地,与公用电信网接口的通信设备应符合邮电部规定的进网技术要求;
  (五)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经营邮电业务的具体要求,由邮电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申办经营邮电业务的单位,应向邮电部门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办邮电业务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业务种类、服务范围、市场预测、发展规划、技术标准、预期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
  (三)符合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办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业务的单位,应持申请材料到当地市邮电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市邮电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并在15日内将初审意见报省邮电部门。省邮电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1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并书面通知申办单位。
  第二十二条 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由省邮电部门统一颁发。
  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准伪造、涂改或者转让。
  第二十三条 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的,应在期满前60日内,按规定续办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手续。
  第二十四条 在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如经营的业务发生变化,持证单位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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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邮电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要求终止经营的,经营单位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做好用户的善后处理工作。

本文发布于:2023-05-15 13:36:4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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