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 号】
∙【施行日期】2011.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区局直属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经3月21日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新疆工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工作,不断提升工商行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四个统一”、大力加强“四化建设”、深入推进“四个转变”、牢牢把握“四个只有”、全面实现“四高目标”、积极打造“五型”工商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的要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科学管理,讲求实效,保障安全,不断提高工商电子数据质量、分析应用能力和内部管理水平,推动工商信息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条 工商电子数据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领导重视、周密组织。数据管理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复杂性工程。能不能扎实开展,能不能规范管理,需要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工作人员周密组织。
(二)分级管理、全程监控。建立健全电子数据管理工作责任体系,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同时对电子数据的采集、处理、应用等全过程进行有效跟踪,切实提高数据质量。
(三)健全制度、保障安全。建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不断推进安全防护体系建设。
第四条 电子数据指在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文
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客观资料。工商电子数据主要包括全疆工商系统正在运行的各类应用系统(综合业务系统、12315消费者投诉申诉举报系统、商品(食品)电子安全监管系统、OA协同办公系统、市场主体地理信息系统、企业电子档案查询系统等)的业务数据。
第五条 电子数据处理包括:电子数据采集传输管理、电子数据存储管理、电子数据质量管理、电子数据维护管理、电子数据服务管理、电子数据安全管理、电子数据考核管理等。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下属各地、州、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二章 电子数据管理部门
第七条 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应设立数据管理机构、统筹数据管理工作。相关业务部门应设置数据管理岗位,具体负责工商电子数据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工商局数据质量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疆工商系统电子数据管理的领导机构,
负责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规划和协调。区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信息处分别负责全疆数据管理工作的组织、业务指导和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以下数据管理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和发布的各项电子数据指标要求,根据各级工商机关提出的数据质量管理需求,及时研究改进数据结构、内容和管理方式。
(二)利用新疆工商数据质量监测系统,定期发布“问题数据”考核结果,实现数据管理行为和数据质量动态监控。
(三)按照业务归口原则,负责本级各类“问题数据”的修改、更正、维护和管理。
(四)指导、督促和考核各地的工商电子数据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上级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开展电子数据管理工作,组织本地区业务和技术骨干专门从事本地区的数据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电子数据采集传输管理
第十条 数据采集指数据的收集、录入工作,是数据处理工作的首要环节,是确保数据准
确性、完整性、真实性的重要基础和前提条件。
第十一条 电子数据的采集必须严格按照总局相关数据指标、标准或与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的数据采集标准进行;暂无适用标准或相关标准正在制定的,由数据采集部门按照“立足当前,兼顾发展”的原则进行采集并留底备查。
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基于《国家工商总局信息化标准》及其增补文件,制订切实可行的电子数据生产(采集)工作标准。如需对上级机关制定的标准进行修订、补充和扩展,可由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具体的指标体系、工作流程和质量标准,经本级电子数据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工商局数据质量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机关制定的电子数据生产(采集)工作标准必须向上兼容上级工商机关的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机关要提高对数据采集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教育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数据标准意识和质量意识, 熟练掌握正确的采集和审核方法,严格执行相关采集录入制度。
第十五条 数据采集工作主要集中在各应用软件的操作环节,为保证数据质量,各应用系统的数据录入应遵循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的原则,严格以原始资料为依据,做到数据真实无误,逻辑相符。
第十六条 数据采集应严格执行数据核对制度,操作人员应及时将录入的数据与原始资料进行核对,对错误数据及时处理,确保数据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工商机关应针对电子数据传输任务中的数据发送和接收工作,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分工。特别是经济户口建档、市场主体迁移、行政执法案件流程办理、OA办公文件签收、地理信息标注、12315转办分流等工作,要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和限时办结要求,最大限度发挥信息系统的快速、高效优势。
第十八条 涉密数据是指记录于磁存储、光存储、电存储等存储介质中的国家秘密信息、军工秘密信息、企业秘密信息等。涉密数据必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采用相应的加密传输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