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 同 编 号: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甲 方:
乙 方: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和楼体亮化建造工程相关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完成质量,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工程承包范围及技术要求:
1.1工程承包内容:完成内蒙古包头市“总部经济园”小区北侧G2、C1、C2、C3、C4、C5楼体亮化工程施工、亮化照明灯具设备采购供应、安装、调试、现场指导、试运行、开通、培训、系统验收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以及售后维修等等所有工作内容,并达到甲方所要求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
1.2工程技术要求:
1.3本工程施工均须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要求。
1.4施工严格按照甲方的设计方案进行,详见合同附件。
二、承包方式:
2.1固定总价合同,不做调整。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
三、最终合同总价为(含税):人民币¥ 元 (大写: ) (含税金,提供甲方指定税务机关出具的建安发票)
3.1“合同价格”是指合同约定从生产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及维保的人民币报价, 其中包括材料费、包装费、运杂费、装卸费、安装费、调试费、各种税费、招标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等直至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一切费用及维保期内的维保费用,包括合同的总体条款和所有附件中列明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3.2合同价格为固定价,包括所有由于原材料工本或其它条件的价格浮动而导致的全部额外费用。
3.3合同价格包括乙方人员到现场的一切交通食宿费,甲方和总乙方协助乙方人员在现场居住的方便,但有关费用由乙方自理。
3.4合同价格包括于关键部位的节点验收费用,该验收地点及费用应综合考虑国内或进口设备原产国。
3.5图纸深度不够的情况已充分考虑在合同价之内。
3.6系统的安装、调试、培训及其他附带服务的费用均视为已充分考虑在合同价之内。
3.7凡未列入投标书中预留项目清单的单项均视为已充分考虑在合同价之内。
3.8乙方应确认在签订合同时,凡合同文件技术要求及图纸中所显示的全部内容,无论乙方是否在报价中列出,均已充分地考虑在合同价之内。
3.9乙方应确认在其投标中已考虑到下述问题并确已查明:
a.影响合同价的一切条件和情况;
b.完成合同中所描述的供应责任的可能性;
c.工地总的情况;
d.有关全部工程的文件和图纸、技术资料等;
e.该合同文件内容。
四、付款方式:
4.1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定金,即:¥172000.00元,(大写:人民币拾柒万贰仟元整);
4.2完成工程量的80%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即:¥344000.00元,(大写:人民币叁拾肆万肆仟元整 );
4.3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30﹪,即:¥258000.00元(贰拾伍万捌仟元整)
同时20%定金转化为工程进度款。
4.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起质保期满一年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即:¥8600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万陆仟元整)
注:付款之前需提供甲方指定税务机关出具的建安发票。
五、工程工期:
5.1合同绝对工期:25日历天(现场具备施工条件,乙方进场后25日内完成所有本合同约定的施工项目,并通过甲方验收及移交甲方。)
5.2开工日期:乙方必须在甲方确定开工之日起3日内开工,组织人员、材料设备进场确保
工程施工进度。
5.3合同工期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三天内不办理签证的,不予认可),可作顺延。合同履约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进度;不可抗力因素;即不可避免、不能预计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异常事件,如水灾、火灾、地震、战争等。
5.4合同签字盖章生效后,开始计算工期,乙方进场后必须在甲、乙双方确定的工期内如期完工。
5.5如因非乙方原因工期延误三个工作日内,经甲方确认工期可适当延长;除非发生不可抗力,否则乙方应保证无论因任何原因,工期最迟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日,否则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六、(交提)材料地点、方式 :
6.1交货及运输方式:乙方材料运到甲方指定施工现场,并按照甲方指定位置将所提供产品按成品保护规定安放妥当;运费、装卸费等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附全部材料的详细装箱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包装物符合标准,如破损或损坏,甲方有权拒收。
6.2产品保护:乙方作为该工程的材料供应方、安装工程施工方,负责对运输到甲方施工现场的所有工程材料产品进行保管,并承担因保管不善造成的全部损失。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7.1按照乙方产品样本及产品使用说明书或者是甲、乙双方书面确认的产品技术条款的标准执行。所有用于工程的设备、材料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及符合本项目特点的标准和要求。
7.2货物运抵现场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验货,甲方对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所供材料应当有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或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质量体系认证书、安装工艺说明;并且所供产品必须全部符合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的要求规定。到场产品材质并应与提供的样品质量相同,如与样品不符,甲方可要求退货或扣除剩余全部工程款。
7.3甲方有权对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施工期间验收及竣工验收标准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7.4乙方在隐蔽前须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甲方,乙方需在甲方检验前向甲方提供所要隐蔽工程管线详图,经甲方、监理检验合格后现场签证认可后方可隐蔽;否则,由此所造成返工或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7.5所有工序乙方代表需提前48小时提交工程报验单,工程报验单注明需检验的工程内容,并附相关图纸,由甲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否则由此引起的返工等费用,由乙方负责,工期不予顺延。
7.6工程未完工或未竣工验收时,甲方如需提前使用场地,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同时甲方配合乙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7.7竣工验收程序:乙方应在工程完工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及公司职能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甲方应在验收后5日内书面向乙方提出,乙方按照甲方书面要求、如期整改到位;乙方未按照甲方要求整改到位,影响甲方正常使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不低于合同价(或合同暂定价)的15%;验收合格后,甲方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仍有提出异议的权利。
八、工程保修期及售后服务:
8.1产品质量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最严标准执行,乙方对所承担的工程质量和全部工程材料承诺:本工程的保修期为 年,终身维护。质保期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算,保修期内,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服务工程师应在接到通知后1个小时内给予电话或传真答复,给出解决办法。如甲方认为无法通过电话或传真解决问题,服务工程师应在12个工作小时内赶到现场。
8.2凡属工程材料质量问题或安装问题,乙方一律负责免费维修(含人工、零部件等费用)。在质保期内,因甲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免人工费维修,仅酌情收取材料成本费。
8.3质保期满后,如设备、材料或安装出现问题及其他原因需更换,乙方接甲方通知后,仍应在上述时限答复,赶到甲方现场,及时予以排除、修复或更换零部件,甲方向乙方购买零部件时,乙方应及时提供合格的产品,并按市场价供货。
8.4保修期内,出现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对所供应设备进行及时维修,则甲方有权另行安排,产生费用由甲方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
九、甲方责任:
9.1 甲方指派 为驻工地代表,代表甲方行使合同约定的甲方责任义务,如有与本合同不符的变更及约定,双方另行签订合同。
9.2甲方负责提供现场施工用水用电的接驳点位,乙方需从该点位接施工用水用电,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完全责任。(水电费由乙方承担,向总包方缴纳)。
9.3工程及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甲方应配合乙方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施工图纸以及国家的有关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工作。
9.4甲方负责及时向乙方支付审核批准的工程款。
十、乙方责任:
10.1乙方指派富有经验之工地负责人: 常驻工地,督导施工,所有工人之管理及饮食等均由其负责。确定的工地负责人,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施工期间,乙方若更换工地负责人须经甲方同意,若甲方认为乙方工地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工作明显不称职时,有权提出批评,如甲方认为有必要更换上述人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乙方在三天内更换上述人员。
10.2乙方进场前应向甲方递交资质证书,并送达样品,每一批材料进场必须提供相应材料的合格证、出厂证明及检验报告。
10.3在工程施工前,乙方提出符合现行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安装规程和施工方案,并报甲方审核备案。
10.4乙方应按照现行的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等的要求规定进行材料加工制作和工程施工。
10.5乙方应在为全部工程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完成材料供货、材料施工及至使整项工程能按时完成。
10.6乙方供应的主要材料经甲方认可后方可使用,甲方有权监督工程材料及施工质量,如不合规定,通知乙方返工重做,相关费用及损失全部由乙方负担。
10.7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给予维修或更换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乙方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乙方应承担全部施工建设费用和材料采购费用;或因产品质量造成重大工程事故时,乙方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
程费外,应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同时要承担相应的第三方损失的赔偿责任。
10.8乙方工人应严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如有触犯地方治安条例行为,所引起的纠纷,概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如有与其他施工单位相互委托事项或产生纠纷时,应自行协商解决,费用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