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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级oadm
12
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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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
姓
名
薛霖佳
糖浆罐学号
1
22
5
50
4247 -
广 东 财 经 大 学 答 题 纸(格式二)
课程 经济法学 20 13 -20 14 学年第 1 学期
成绩 评阅人 评语: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权益与维权 在经济学上,消费、投资、出口常被比喻为拉到GDP 增长的三辆马车,而消费是最重要的马车,是拉动国家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动力。随着工业化,社会化,消费多样化的发展,消费者问题日益凸显,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在 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摩擦也日益增多,作为消费主体的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如何维权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热点课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便已经开始施行。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旧法自身操作的局限性和不完善,消费者饱受问题商品影响而法律维权意识大增,《消费者权益法法》修改的呼声日益高涨。终于,就在不久前的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消费者权益法首个修正案通过,20年来首次修改成的新法将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有力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具体法规规定了经营者的具体义务和消费者的具体权益,调整了在保护消费者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人身财产安全权、依法求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获得知识权、建立消费者组织权等九大权益,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经营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然而,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性,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的确定,权益的依法实现和消费者如何维权的问题一直是政府和消费者关注的重点。
据统计,2013上半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托12315网络共受理消费者诉求3426121件。在各种媒体报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案例举不胜举,不法商家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件也屡禁不止。
在2012年5月,多家媒体报道了一起典型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经济事故,所用标题更是骇人听闻——买家淘宝给差评,卖家报复寄“裹尸袋”。
事情缘起于一个淘宝买家在购买了卖家的特价促销商品后收货时觉得样式、质量等都很差,与卖家沟通想退货后因卖家态度恶劣与退货麻烦,于是该买家自认倒霉放弃与卖家交涉并给了差评。之后,便受到了卖家寄裹尸袋报复性的行为攻击,消费者权益受到了极大损害,人格尊严被侮辱。该经营者的行为也显然属于违法行为。此外,还有因差评被电话恶意骚扰,隐私,买家收到一坨大便、一套寿衣等令人发指的行为。
而搜索新近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事件,诚信经营这样的旧患依然存在。
近日在南昌玉石和奇石展销会上,李鬼泛滥,主办方只管收钱不管真伪参展商无须证照便可经营,一位王先生投诉说自己花了几千元买的所谓“冰种”翡翠鉴定后发现不过是酷似天然翡翠的“八三玉”,实际价值不过200左右,而要求商家退款而遭到拒绝,只同意更换。展销商品质量无人监管,在国际市场上价格大概是15万美元一千克的和田玉,在展会上几十元钱就能买到,专业人士称当天展会上多数商家卖的和田玉是假的。参展商更多是靠抓住消费者贪小便宜的心理贩卖商品。买到假货的消费者大有
人在,但等发现后,商家已不知所终,只能忍气吞声,消费者维权困难。
此外,还有行业潜规则、霸王条款,问题奶粉,虚假广告,产品售后服务差,使用
产品发生意外事故赔偿未果,家乐福、沃尔玛等卖场的价格欺诈,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等一系列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发生,都说明了要依法实现消费者权益,需要经营者,消费者,立法执法者持续的共同努力。
一个真正发达、完善的市场,应该以消费者为中心。2013年,3•15消费者权益日的主题为“让消费者更有力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权益,而在权益受损时消费者的维权则捍卫了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当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可通过协商和解、请求调解、投诉、仲裁、诉讼五个途径维权。然而,成功维权的消费者虽不少见,但更有大量的看不见的放弃维权或维权失败的消费者体。
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
1、维权成本高。在一个网站关于对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做法的调查中,44.5%的人选择“放弃维权”。究其原因,37.2%的人首选“维权成本高”。在诉讼阶段,会产生一系列费用,即使消费者胜诉,法院诉讼
费由被告承担,但律师费还得消费者承担。如今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等偏高,已成消费者放弃维权的主要原因,严重影响消费者维权积极性。
2、法律法规的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不健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立规方面,仍存在法律缺位和保护不到位的地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消费需求的逐步升级,消费领域不断拓宽,消费者受损害的现象已非现有的法律法规可以保护,法律法规滞后于客观情况的变化。
3、维权体制的缺陷,消费者司法、行政、社会保护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维权机构、编制和经费缺失;基层投诉难、维权难;行政执法主体多元,难以形成合力,效率低下。
4、维权途径的缺陷,维权渠道不够畅通。虽然法律提供了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节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精疲力竭,最后消费者精疲力尽,自认倒霉,严重地影响到消费维权的落实。烦琐的诉讼程序和漫长的诉讼时间更是严重地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防线的作用。
5、消费教育的缺陷。由于目前处于消费的剧烈变动期,消费理念、消费价值观、消费模式、消费行为都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的消费教育多集中在成人消费者的常规教育方面,忽视对生产者、经营者和在校学生的教育。
不过,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力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的现状,消费者维权所面临的成本,法规等问题将得到更好的解决。
1、加大惩罚力度:将关于经营者涉嫌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大幅提高了赔偿额度由原来的一倍提高到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相关法条中规定的“赔偿损失”,不仅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意味着经营者除承担一般的损失赔偿责任外,还要追加受害人所受损失的惩罚性赔偿。
2、完善法律法规: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举证责任倒置;考虑了消费者现实维权的窘境,有效扫除消费者维权的疑虑,实现了真正的公平;
引入后悔权制度,网购七天内可无理由退货,抚平消费者与商家之间地位的不平等。这种制度虽然不能完全杜绝不道德的销售,但能它成功地减少了这种现象,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博弈,达到了利益的均衡。
3、疏通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建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行职责应当给予必要的经费等支持,还进一步明确消协在消费公益诉讼方面的主体地位,既充实了消协的维权职
责,又有助于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但是,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消费者自身维权意识的增强,权益维权知识的宣传,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消费教育体系,相关部门执行能力的增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让消费者由弱者成为真正的上帝,仍需要消费社会每一个参与者的努力。
隔膜胶水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不可忽视的,为了让消费者的权益不受损害,除了靠国家的监督、经营者自律外,尤其重要的是消费者的权益意识维权意识。通过在本学期经济法学课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学习,我们了解到生活中作为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学会要用法律的武器通过各种途径主动维护权益。将自己培养成为理性成熟的消费者,和国家政府共同监督经营者的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自主、自觉、自强的消费主体,需要我们每个公民增强权益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坚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