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STM C 1048-04热处理平板玻璃标准规范-HS类、FT类镀膜和非镀膜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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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1048 -- 04
热处理平板玻璃标准规范-HS类、FT类镀膜和非镀膜玻璃1
本标准以固定名称C 1048发布;紧随其后的数字表示当前版本的年份,或修订的年份。圆括号中的数字表示最近重批的年份。希腊字母上标(ε)表示因最近修订或重批的版次变化。
本标准已由国防部代理机构批准使用。
1. 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用于一般建筑物结构中的有涂层和非涂层平板热强化和平板全钢化玻璃的要求
1.2 以国际标准单位规定的尺寸值视为标准。圆括号中给出的单位仅供参考。
1.3 以下安全伤害警告仅适合于本规范的第11章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无意涉及所有安全性能,即便有,也与其使用相联系。本标准的使用者有责任在使用前,进行恰当的安全性和人身健康试验并决定整的其适用性。2
2. 引用文件
2.1 ASTM标准:
C 162玻璃和玻璃产品术语3
C 346 陶瓷材料45°镜面光泽试验方法4
国画调盘
C 724 建筑型玻璃上陶瓷装饰材料抗酸性试验方法3
C 978 透明玻璃基体使用偏光显微镜和光学迟滞补偿程序的残余应力光弹性确定试验方法3
C 1036 平板玻璃标准规范3
C 1203 陶瓷玻璃釉的抗碱性定量确定试验方法3
C 1279 退火、热强化和全钢化平板玻璃边部和表面应力的非破坏光弹性测量的试验方法3
2.2 ANSI标准:
Z97.1 建筑用安全玻璃材料的安全性能规范和试验方法5
2.3 其他文件vb连接sql数据库
CPSC 16 CFR1201-有关建筑玻璃材料的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标准6
3. 术语
3.1 定义:本规范所使用术语的定义参见术语C 162和规范C 1036。
4. 分类
4.1 种类:按规定(见第6章),在本规范下加工的平板玻璃应为以下种类:
4.1.1 HS类:热强化玻璃应是符合C 1036规范适用要求经进一步加工以符合下文有关热强化玻璃的规定要求的透明的或压花的平板玻璃。
4.1.2 FT类:全钢化玻璃应是符合C 1036规范并经进一步加工以符合下文有关全钢化玻璃的规定要求的透明的或压花的平板玻璃。
4. 2 条件:按规定(见第6章),按本规范加工完成的玻璃应具备以下条件:
4.2.1 条件A:表面不涂层。
4.2.2 条件B:间隔玻璃,一表面陶瓷涂层。
4.2.3 条件C:其它涂层玻璃。
sero-01514.3 型式、类别、式样、质量和加工:这些在规范C 1036中描述。
5. 指定用途
5.1 HS类:热增强玻璃强度通常为相同厚度和配置的退火玻璃强度的两倍。当破碎时,其碎片一般类似于退火玻璃。用于强度要求较高而又不需要全钢化玻璃强度的一般玻璃窗。
注:警告-热增强玻璃不适用于ANSI Z97.1或CPSC 16CFR 1201规定的安全玻璃。
5.2 FT类:全钢化玻璃强度可达到相同厚度和配置的退火玻璃强度的五倍。当因撞击而破碎时,全钢化玻璃碎裂成符合安全玻璃材料要求的相对细小的颗粒,由此与普通退火玻璃相比极大地降低了严重割伤或刺伤的可能性。全钢化玻璃用于要求其强度或安全特性的应用中。对于某些应用,如用作通道的门、浴室和淋浴房封闭及靠近人行表面的固定玻璃,建筑规范和条例要求使用全钢化玻璃。全钢化玻璃常常用于要求全钢化玻璃特性的其它应用中,如桌面、展橱封闭和类似应用。
6 订货信息
6.1 采购方应选择本规范认可的首选选择项并在采购文件中包含以下信息:
6.1.1 本规范名称、编号和日期。
6.1.2 适用的玻璃种类、条件、型式、类别、品种、式样、质量、加工和压花图案(见第4章)。
6.1.3 制造要求(见
高温闸板阀
7.1条)。
6.1.4 安装和配件要求(见
7.2条)。
6.1.5 要求时,夹钳印的具体位置(见
7.3条)。
6.1.6 要求的用户设计或纹理(见
7.8条)。
6.1.7 玻璃厚度(见9.1条)。
6.1.8 压花-刻花玻璃必须在规定的偏差之内(见9.3条)。
6.1.9 当要求HS类或FT类玻璃的表面或边部应力试验时(见8.1.1)。
6.1.10 当要求全钢化(FT类)玻璃的破碎安全特性时(见8.1.2)。
6.1.11 玻璃颜和调(见8.2)。
6.1.12 要求永久或暂时识别标识时(见12)。
6.1.13 条件B和条件C玻璃的表面处理或涂层(见8.3和8.4)。
6.1.14 当用于外墙的条件A、条件B玻璃或的条件C类玻璃要求附加抗剥落试验时。(一般通过在玻璃表面粘贴一种增强材料而获得。)(见11.3)。
7 加工
7.1 加工:切割成板面尺寸、边部加工、钻孔、开槽、磨边、喷砂和蚀刻等所有加工都应在热增强或钢化前完成,并符合规定(见第6章和7.9)。当玻璃经热增强或钢化后,除非制造商推荐的如一些条件C涂层之外,不应变动。不应进行影响本规范所规定的结构特性或完整性的变动。
7.2 安装和配件:安装和配件的要求应符合规定(见第6章)或设计或图纸所示。安装和配件的规定应与加工偏差一致。
7.3 夹钳印:如果厚度小于等于9.5mm(3/8in.)的玻璃出现夹钳印,则夹钳印中心与玻璃某条边的最大距离应为12.7mm(1/2in.)。当厚度超过9.5mm的出现夹钳印时,则夹钳印中心与玻璃某条边的最大距离应
为19mm(3/4in.)。有规定时,夹钳印应位于所规定的边部(见第6章)。特殊加工或不规则图案的玻璃上的夹钳印位置咨询制造商。
7.4 变形
7.4.1 热钢化和热增强玻璃是通过在一个炉子中将玻璃加热至玻璃略具塑性的温度而制造。加热后,玻璃表面立即通过一系列风嘴以空气淬火而迅速冷却。玻璃的初始平整度因热处理而轻微变动,引起反射图像的变形。在大多数玻璃应用中,透过玻璃观察图像的变形比反射图像的轻微并不易被注意到。
7.4.2 垂直钢化炉制造的全钢化和热增强玻璃沿某条边部含有类似微坑的细小表面凹陷(夹钳印)(见7.3条)。在夹钳印周围区域会观察到变形。水平炉制造的全钢化和热增强玻璃会有轻微的表面变形(如:像框、热变形或辊波纹变形)。当观察玻璃表面的反射图像时,会观察到变形。
7.4.3 玻璃安装系统施加在玻璃周边上的压力也会改变玻璃平整度由此扭曲反射图像。不管玻璃是否经过热处理,都会如此。
7.4.4 不管玻璃种类,中空玻璃也显现变形。封闭在板间的密封间隙层中的空气或气体,因温度和大气压力改变而膨胀或收缩,产生间隙层和大气之间的压力差。玻璃通过向内或向外偏移而对压力差反应。
7.4.5 不管玻璃平整度,所察觉到的反射变形程度大部分归因于所反射物体的特性或对称性。线性物体(如建筑幕墙和电线杆)和移动物体(如汽车)均会显现变形。不规则的和不定形的物体如树和云极少出现被察觉到的变形。
7.4.6 若规定的弓形和翘曲限制也许未详细规定或控制,则安装后变形会变得明显。对所察觉的反射变形,上述因素产生的影响可能比热处理过程产生的弓形和翘曲所造成的更大。对于使用者和建筑师评估反射变形,极力推荐咨询供应商并在典型的工作条件和环境下观察全长实体模型。
7.5 应力斑:在热增强和全钢化玻璃上,通常不可见的应力斑,在某些光照条件下会变得可见。这是这类玻璃的特征,而且不应与变或调或颜不均匀相混淆。
7.6 表面颗粒:特有的热处理过程包含在传送辊上传输极热的玻璃。因该软玻璃与辊接触的结果,会
发生某些玻璃表面变化。来自玻璃切割和边部加工的微小的玻璃颗粒(碎屑)、特有的制造工厂的空气携带的碎片或灰尘、来自钢化炉顶部的耐火材料颗粒、及过程中所使用的大量淬火空气带入设备的外部空气携带的灰尘和粗砂,会粘在玻璃的一或两表面上。
7.7 抗风载:为设计目的,必须考虑支承系统和给定风载条件下的玻璃变形量。咨询制造商以确定满足设计风载和所用玻璃的破碎设计系数的概率的热增强(HS类)或全钢化(FT类)玻璃的合适厚度。7.8 特殊表面,Ⅰ型和Ⅱ型:用户设计或结构应符合规定(见6.1.6条)或按设计或图纸所示。
7.9 加工指导:淬火后热处理玻璃不能被切割。改变应力分布状态、表面或边部形状、或尺寸的加工应在热处理前完成。特殊边部或不规则形状,或要求特殊式样边部,咨询供应商。以下指导可作一般加工要求。
7.9.1 热处理玻璃能完成孔、槽、切口和斜边加工。
7.9.2 孔的配置:
7.9.2.1 从玻璃的任一边至孔边的最近点的最小距离必须为6mm(1/4in.)或玻璃厚度的2倍,其中的较大值(见图1)。
7.9.2.2 相邻孔的孔边之间的最小距离必须为12mm(1/2in.)或玻璃厚度的2倍,其中的较大值(见图1)。
7.9.2.3 当角部为90°或更大时,靠近角的孔的位置必须使从角顶到孔的最近距离至少为玻璃厚度的6.5倍(见图2)。
X=6mm(1/4in.)或2t ,其中较大值    Y=10mm(3/8in.)或2t :其中较大值
X=玻璃边部和最近孔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Y=相邻孔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t=玻璃厚度
图1  孔的配置
子母锁
X=玻璃边部和最近孔边之间的最小距离
t=玻璃厚度
图2  最接近角部的孔的位置
7.9.3 孔的最小尺寸:圆孔的最小直径必须为6.4 mm(1/4in.)或玻璃厚度,其中的较大值。圆孔之外,所有角部均必须倒圆,其半径必须等于或大于玻璃厚度(见图3)。
D=6mm(1/4in.)或1 t ,其中较大值      R ≥t
D=孔的最小直径      R=半径          t=玻璃厚度
图3  孔的最大尺寸
7.9.4 孔的尺寸偏差:
7.9.4.1 孔径偏差应为±1.6mm (1/16in.)。
7.9.4.2 孔心与特定边的尺寸偏差应为±1.6mm (1/16in.)。
7.9.4.3 孔心之间的尺寸偏差应为±1.6mm (1/16in.)。
7.9.5 孔边的崩边和剥落应不超过1.6mm (1/16in.)。
7.9.6 开槽和切口:
7.9.6.1 开槽和切口必须倒圆,其半径必须等于或大于玻璃厚度(见图4)。
图4 开槽和切口倒圆
7.9.6.2 开槽和切口的尺寸偏差应为:
二维液相谱玻璃厚度小于12 mm(1/2in.):±1.6mm (1/16in.)。
玻璃厚度大于等于12 mm(1/2in.):±3mm (1/8in.)。
7.9.6.3 开槽和切口的内表面必须是光滑连接或抛光的。
8 其他要求
8.1 强度要求:
8.1.1表面和边部压应力要求(见11.7条):
8.1.1.1 HS类,热增强玻璃—厚度小于等于6mm(1/4in.)的HS类玻璃应具有24-52MPa (3500-7500psi)的表面压应力。当要求时(见6.1.9条),应按11.7条进行表面压应力测试。
注2:厚于6mm(1/4in.)的热增强玻璃很难限制其表面压应力在狭窄的范围内。咨询制造商。
8.1.1.2 FT类,全钢化玻璃—FT类玻璃应既具有最低为69MPa (10000psi)的表面压应力或不小于67MPa (9700psi)的边部压应力或按11.8条符合ANSI标准Z 97.1或CPSC标准16CFR1201。当要求时(见6.1.9条),应按11.7条进行表面压应力或边部压应力测试。
8.1.2 FT类玻璃的破碎试验要求—当规定时(见第6章),应按11.8条测试并解释FT类玻璃的破碎要求。
8.2 颜或调:每一种类、型式、类别、品种、加工或图案的颜或调应符合6.1.11条和以下规定:8.2.1 调:吸热玻璃和减光玻璃有各种调。这类玻璃的调在制造商之间及不同熔化批次之间均会有所不同。
8.2.2 颜或调样板:在报价单上应陈述所有颜或调样板的要求和特殊目的。因热增强或全钢化玻璃与退火玻璃相比调会有轻微变化,若要求,则样板必须经热增强或全钢化。应在最终玻璃安装位置上进行颜或调样板观察。
8.3 条件B:陶瓷涂层外墙玻璃,应是已熔融并成为玻璃表面的整体部分的具有指定颜的某种陶瓷涂
层的HS类热增强或FT类全钢化玻璃(见6.1.13条)。
8.3.1 外观:按11.9条检查时,允许陶瓷涂层中有分散的针孔、网印和细小不透明颗粒。
8.4 条件C:其他涂层玻璃应是具有设计用于改变一个或多个环境特性如阳光和可见光反射和吸收或表

本文发布于:2023-07-21 16:08: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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