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等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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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生物航煤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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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住所地:*********利民路2-33号。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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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被告:***,*,**,***********出生,住******。
风力发电机安装原告********************(以下简称****)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
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向原告偿还福万通贷记卡透支款本金6125.5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约定的年利率11.7%,违约金自************按《福建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2.请求***对本案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承担本案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含公告费)。**与理由:**********,***与原告签订《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向原告申领个人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约定:信用额度50000元整,卡片有效期叁年,年利率11.7%。***作为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为该张普惠金融贷记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原告依约发放了贷记卡后,***陆续开始办理透支款,之后只按照约定支付至**********的利息,现尚欠原告透支款本金6125.59元及自***********的利息至今未还。经多次催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承担担保责任。故特向**提起诉讼。
***、***、***未作答辩。
****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对****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证明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复印件、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复印件、交易明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等证据审查后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作如下认定:
**********,***向****************申领个人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信用额度50000元,年利率11.7%,期限3年。***在申领普惠金融卡时声明已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在共同还款人栏上签名确认,并声明自愿与***共同承担该福万通普惠金融卡项下全部债务的还款责任。***在保证人栏上签名,并声明愿意为该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甲方为申领人):福万通普惠金融卡支持“随借随还”,系统根据甲方的透支金额按日计收利息;甲方需在每期到期还款日前归还透支本金所产生的利息、费用等,甲方可以根据本人资金使用情况,全部或部分归还本金,若甲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足额归还相应的本金、利息及费用,对**部分,应按规定支付违约金;甲方未能在到期
还款日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除应支付透支利息、费用外,还应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标准》规定执行,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标准;甲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透支款项或利息的,或乙方认为甲方资信情况恶化、发生丧失或可能丧失还款能力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的,乙方有权依法向甲方及丙方催收,有权停止甲方使用卡福万通普惠金融卡并予以收回,并有权要求甲方全额偿还所欠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分期付款、手续费等),甲方已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不作退还等内容。后***陆续办理透支,仅支付****至**********的利息,现尚欠透支款本金6125.59元及***********的利息未能偿还。
另查明,经泉州银保监局批复,原****************于**********更名为****。
压铸机料筒的设计**认为,***向****申领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并签署《***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领用合约》,后****向其核发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双方形成的信用卡服务合同关系,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使用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透支后,未能按约定支付透支款利息,已构成违约。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有权要求***承
担偿还尚欠透支款本金人民币6125.59元及***********的利息的违约责任,有权要求***支付自************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但***支付的上述利息、违约金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另,***在共同还款人栏上签字,应与***对本案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作为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予以支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予以支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因本案的法律**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故应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尚欠贷记卡透支款本金6125.59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自***********按《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申请表》约定的
汽车智能防盗系统年利率11.7%,违约金自************按《***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收费标准》约定的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均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但***、***支付的上述利息、违约金款项之和不得超过法律规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ktkp-073

本文发布于:2023-06-24 16:13: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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