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要求规定了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中的永久和临时避难硐室(以下简称避难硐室)的设计、装备、管理等要求。 本要求适用于云南省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
二、编制依据
1、《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 5021 5 —2005
2、《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
3、《煤矿安全规程》2011年版
4、《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年版
5、《矿山救护规程》2009年版
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井下避难所试点建设基本要求》(煤安监司办[2010]第9号)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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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9、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
10、安监总煤装[2 012] 1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mp3手表
三、井下紧急避险设施
井下紧急避险设施是指在井下发生灾害事故时,为无法及时撤离的遇险人员提供生命保障的密闭空间。该设施对外能够抵御高温烟气,隔绝有毒有害气体,对内提供氧气、食物、水,去除有毒有害气体,创造生存基本条件,为应急救援创造条件、赢得时间。紧急避险设施主要包括永久避难硐室、临时避难硐室、可移动式救生舱。
永久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服务年限一般不低于5年。
临时避难硐室是指设置在采掘区域或采区避灾路线上,具有紧急避险功能的井下专用巷道硐室,主要服务于采掘工作面及其附近区域,服务年限一般不大于5年。
可移动式救生舱是指可通过牵引、吊装等方式实现移动,适应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变化要求的避险设施。
紧急避险设施的建设方案应综合考虑所服务区域的特征和巷道布置、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及特点、人员分布等因素。优先建设避难硐室。
四、基本要求
1、矿井在井底车场、水平大巷、采区(盘区)避灾路线上合适的地点设置永久避难硐室,服务于整个矿井、水平或采区。
2、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设采区永久避难硐室。设置位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设置在防逆流风门外的进风流中。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外的其他矿井,从采掘工作面步行,凡在自救器所能提供的额定防护时间内不能安全撤到地面的,必须在距离采掘工作面1000m范围内建设永久避难硐室或救生舱。
突出煤层的掘进巷道长度及采煤工作面走向长度超过500m时,必须在距离工作面500m范围内建设临
时避难硐室或设置救生舱。
临时避难硐室的建设。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第102条的要求,且硐室隔离门应当满足气密性要求,门墙设单向排气管,硐室内应当存放足量食品、急救用品及防护时间不小于45 mi n的隔离式自救器,安设压风自救装置。采(盘)区没有永久避难硐室的,该采(盘)区内采掘工作面的临时避难硐室应当符合《煤矿井下紧急避难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 1〕15号)有关要求。
3、避难硐室的额定人数,应满足所服务区域内同时工作的最多人员的避难需要,并考虑不低于20 %的富裕系数。其中,采区避难硐室至少满足10人的避难需求。
4、无专用管路或专用管路无可靠保护的避难硐室,应具备安全防护、氧气供给保障、供液、有害气体去除、环境监测、通讯、照明、人员生存保障等基本功能,在无任何外界支持的情况下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9 6小时。
5、避难硐室的设置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威胁区,并要求尽量布置于岩层中,且顶板完整、支护完好,前后20m范围内应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符合安全出口的相关要求。若必须设置在煤层中时,应有防瓦斯涌出、煤层自燃发火的安全措施。
6、矿井避灾路线图应包含井下所有避难硐室设置情况。避难硐室应有清晰、醒目的标识牌,并悬挂于避难硐室外。标识牌中应明确标注避难硐室位置和规格、种类,井巷中应有避难硐室方位的明显标示,以便灾变时遇险人员能够迅速到达避难硐室。
7、避难硐室内应有简明、易懂的使用和操作步骤说明,以指导遇险人员正确使用避难设施,安全避险。
8、永久避难硐室的建设。应当具备应急逃生出口或采用2个安全出入口。有条件的矿井应当将安全出入口或应急逃生出口分别布置在2 条不同巷道中。如果布置在同一条巷道中,2个出入口的间距应当不小于2 0m。
五、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
1、矿井紧急避险系统的整体设计,应当在煤矿企业和具备紧急避险系统研发经验的机构配合下,由具备煤炭行业专业(矿井)设计资质的机构完成。
新建、改扩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应包含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的设计,并符合
本要求的规定。
2、紧急避险系统设计中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安全实用的原则,根据矿井具体条件和突发紧急情况下矿工安全避险实际需求,建设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并与监测监控、人员定位、压风自救、供水施救、通信联络等系统相连结,确保在矿井突发紧急情况下遇险人员能够安全避险。
3、紧急避险系统设计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矿井基本情况分析、矿井安全风险分析、紧急避
险设施设计、自救器配置、避灾路线优化与应急预案完善、管理体系与规章制度、安全培训与应急演
练、设备选型与投资概算等。具体设计方案应当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方案优选和充分的论证。
4、紧急避险系统应随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及时调整和补充完善,包括及时补充或移动紧急避险设施,完善避灾路线和应急预案等。
六、设计要求
1、避难硐室生存硐室提供的有效使用空间:永久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2. 0m ,每人有不低于1.0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20-1 00人。临时避难硐室生存室的净高不低于1.85 m,每人有不低于0.9 m2的有效使用面积,设计额定避险人数1 0-40人。生存硐室需设有观察窗和不少于2个单向排气阀。
2、避难硐室过渡硐室的净面积:永久避难硐室过渡室的净面积不小于3.0 m2;临时避难硐室不小于2.0 m2。过渡硐室内设压缩空气幕、压气喷淋装置和1个单向排气阀。喷淋装置空气流量500L/min,出口压力不低于0. 3M Pa,运行时间不得低于2min/组。单向排气阀应满足压风喷淋装置使用时的大风量排气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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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避难硐室的形状宜采用半圆拱形,内部顶板和墙壁的颜为浅,以减轻受困人员的心理压力。
4、避难硐室应设置与外界相通的单向排气管,室内一侧的管口靠近避难硐室顶板。
5、避难硐室顶板应安装防水设施,不得有滴水现象。硐室地面应高于巷道底板0.2m,硐室内应设置单向排水管。
6、避难硐室内应设计承重挂钩,以方便设备安装。
7、避难硐室外20m范围内不应堆放易燃物品。
电渣重熔8、避难硐室应采用向外开启的2道隔离门结构,以形成风障。隔离门不低于反向风门的标准,高不小于1.6m,宽不小于0. 8m。密封可靠,开闭灵活,防护密闭门的抗冲击波强度为不低于0. 3M pa,气密性在正压500 ±20pa压力下,泄压速率不大于350pa/h。隔离门上应设置观察窗。
9、隔离门墙体周边掏槽,深度不小于0. 2 m ,或见硬顶、硬帮,墙体用强度不低于C30的混凝土浇筑,并与岩体接实。
10、压风、供水及信号传输管线在进入避难硐室前应埋设于巷底或巷壁,或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确保在灾变发生时不被破坏。埋设或保护距离在避难硐室设计中明确,但至少不得低于20m (压风、供水主管道距避难硐室不足20m的,分支管道必须全部埋设或保护)。
11、避难硐室应根据不同岩性采用锚喷、砌碹等方式支护,支护材料应阻燃、抗静电、耐高温、耐腐蚀。
p50312、在井下通往避难硐室的入口处应有避难硐室”的反光显示标志, 标志应符合AQ 1 01 7-2005标准要求。
七、功能及配置
1、避难硐室内部与外部巷道相比在灾变时保证避难硐室内始终保持高于外界气压1 00〜500帕的正压状态,防止有毒有害气体渗入。
2、避难硐室应配备矿井灾变期间的空气供给装置或设施,在额定防护时间内提供避险人员人均供风量不低于0. 3 m3/min ,氧气浓度在18.5%〜23. 0%之间。避难硐室氧气供给应以压风为主,接入矿井
压风管路,设有减压装置和带有阀门控制的呼吸嘴,也可以大直径钻孔直通地面。
3、避难硐室采用压缩空气供氧方式时,可只考虑不低于12小时空气净化和调节;采用压缩氧供气时,应具备对有毒有害气体的处理能力和空气调节控制能力,对CO2的吸收(排除)能力不低于每人0. 5L/min , 对CO的处理能力保证在20mi n内将CO浓度由0. 04%降至U 0. 0024%以下,在额定防护时间内,避难硐室环境参数应符合表1规定。
先减
压至0.3Mpa以下后低压汇流的方式,氧气供给管路内的流速不超过30m/s。氧气瓶可固定,宜用高压软管连接,并按规定对供氧管路和阀件进行脱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