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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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规定了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的一般要求、码头作业安全要求、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车辆安全检查要求、应急与疏散要求。 本指南适用于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资质的客滚船码头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版)适用于本指南。
GB 5768.1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1部分:总则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 5768.3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GB 5768.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5部分:限制速度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JT 366 客滚船码头安全技术及管理要求
JTS 165 海港总体设计规范
塑料单向阀
JTJ 212 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
按摩文胸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客滚船
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12人以上,具有滚装装货处所或者装车处所的船舶。 3.2 客滚船码头
为客滚船提供水路运输服务,供旅客、滚装车辆上下船的码头作业平台以及陆域待渡停车场、客运站等配套建筑、设施。
3.3 接岸设施
码头与船舶连接、用于滚装装卸作业的码头设施,分为固定岸坡道和可调节岸坡道。
3.4 待渡停车场
客滚船码头内,停放等待登船车辆的场地。
3.5 客滚船码头控制区
客运船码头内根据实际运营安全和安全检查需要划定的,限制无关车辆、人员进出的区域。
3.6 危险物品
禁止车辆载运或者限制数量载运的,可能危害客滚船舶及码头安全,对生命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有毒物品、腐蚀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及支弹药、管制器具等。
4 一般要求
4.1 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港口客运服务流程、滚装车辆港口作业安全特点以及客滚船舶船型编制。
4.2 客滚船码头应建立滚装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制定滚装车辆安全检查操作规程,列出禁止、限制载运危险物品目录。
4.3 客滚船码头及客滚船公司应拒绝载有禁止载运危险物品和超限导电碳油载运危险物品的车辆搭乘客滚船。
4.4 客滚船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应设置车辆限速标志,合理划定车行路线,避免车辆交叉行驶。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限速标志应符合GB 5768.1、GB 5768.2、GB 5768.3、GB 5768.5的有关规定。 4.5 滚装车辆作业道路和停车场应坚实、平坦,不应有妨碍车辆安全通行的异物和障碍物。
4.6 客滚船码头应为夜间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反光警示工作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7为载货车辆提供登船服务的客滚船码头应设置地中衡等测定重量、尺寸的装置。严禁超载、超限车辆登船。
4.8 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应实施封闭管理,客滚船码头控制区应包含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可包含旅客候船区、售票区等客运站功能区。
4.9 码头作业区、待渡停车场和道路夜间作业照度值应符合JTS 165第11.4.5条的规定。
4.10 客滚船码头旅客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检查应符合《客运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要求。
4.11 搭乘客滚船舶的车辆、驾驶员及乘客应遵守客滚船码头的安全管理要求。
4.12 客滚船码头和船公司可联合建立滚装车辆不良信用记录信息库,对谎报、瞒报货物信息和夹带禁止载运的危险物品、不服从通行秩序管理等涉及客滚运输安全的违法行为如实
记录,列入黑名单,至少半年内拒绝上船。
4.13 鼓励客滚船码头与下列单位实现登船车辆信用记录信息共享,对列入黑名单的滚装车辆实施联合惩戒,在解除黑名单前拒绝上船:
— 停靠本客滚船码头的客滚船舶;
— 所经营客滚航线的始发港、中转港、目的港;
— 所在区域的其他客滚船码头;
— 相关管理部门。
5 码头作业安全要求
5.1 车辆滚装作业
5.1.1 车辆驶上或者驶离船舶前,客滚船码头应会同滚装船舶检查码头与滚装船舶的连接安全情况,安全检查的具体内容包括:
—
船跳板、接岸设施等船岸连接设施稳固、平坦;
— 船跳板、接岸设施等船岸连接设施的坡度、宽度满足车辆通行要求;
— 接岸设施与船舶车辆舱跳板匹配;
— 可调节接岸设施的升降桥跳板根据潮汐变化调节至合适位置。
5.1.2 滚装车辆作业期间,客滚船码头和客滚船应配备工作人员指挥、疏导车辆按顺序、保持安全距离上下船舶。
5.1.3 码头作业区内应设置车辆调头区和未登船车辆离港通道。
5.2 车辆、旅客分流
5.2.1 车辆和旅客的登船设施宜分开设置。
5.2.2 车辆和旅客的登船设施无法分开设置的,应采取车辆和旅客分时作业上下船方式。
5.3 接岸设施
5.3.1 接岸设施应与到港作业的滚装船舶相匹配,工作状态坡度应符合JTS 165、JTJ 212的有关规定。
5.3.2 接岸设施车辆通道两侧应设置安全护栏或护轮坎。安全护栏、护轮坎的设置应符合JTS 169中的有关规定。
minip2p5.3.3有旅客通行的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应采取防坠落安全防护措施。
5.3.4 接岸设施应在明显位置设置最大安全负荷标志和车辆的限速行驶标志。车辆通过接岸设施的速度不大于5公里每小时。
单元测试流程5.3.5 接岸设施应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灯。夜间警示灯应开启。
5.3.6 停止作业的接岸设施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车辆通行标志,采取防止车辆发生坠海事故的防护措施。
5.3.7 接岸设施表面应采取防冻、防滑措施。
5.3.8 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应实现无级调节(或无级调节、有级定位),操作方便,升
降平稳,并设置安全锁定装置。
5.3.9 客滚船码头应安排专人负责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的使用和管理。
5.3.10 客滚船码头应定期对滚装桥等可调节接岸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6 待渡停车场安全要求
6.1 客滚船码头应设待渡停车场。进入待渡停车场的车辆应经过安全检查。
6.2 待渡停车场应合理设置进出通道,根据航线或车辆种类等情况分类设置待渡停车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