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不卫生上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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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合成化学与路线设计餐饮不卫生上诉案例
在一家餐厅先后9次消费,一共花费了276元,但却已餐厅餐具不卫生为由,要求餐厅赔偿9000元,在败诉后仍上诉。日前,珠海市中院宣判了一起顾客李先生状告餐饮店的案件。法院认为,李先生无法证明餐厅餐具不合格,因此赔偿理由并不成立。荸荠去皮机
顾客质疑餐具不干净。
记者了解到,李先生在20XX年10月20日至2016年5月27日期间曾9次到某猪肚鸡饭店就餐,并支付餐费共计276元,猪肚鸡饭店向李先生分别出具了发票9张。李先生以猪肚鸡饭店提供的餐具、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损害自己健康为由,要求对方退还276元,并赔偿9000元。随后,李先生还起诉至法院。
法庭上,根据猪肚鸡饭店提供的由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对珠海市南屏某保洁服务部委托送检的消毒餐具6套进行检验,结果为合格。
法院认为,李先生与猪肚鸡饭店之间成立的餐饮服务合同关系,李先生提供了发票予以证明,根据猪肚鸡饭店提供的证据显示其提供的餐具、饮具由珠海市南屏某保洁服务部每日配
自动杀菌净手器送,且已经过广东省珠海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检验合格。李先生主张猪肚鸡饭店提供的餐具、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及损害其健康,但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李先生诉请猪肚鸡饭店退还餐饮费276元及支付赔偿金9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再度要求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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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表示,餐具检验合格,但并不足以佐证自己使用时的餐具合格。此外,该店餐饮服务场所环境卫生不符合规定,自己在吃饭中被动吸入“二手烟”,致使身心健康受损,此外,还存在餐具文字标明不清的问题,餐厅应当承担法律后果。
法院表示,李先生没有提供在其就餐时,室内餐厅内有其他顾客抽烟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餐具饮具独立外包装上的文字标识存在的瑕疵,属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二款“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形。李先生要求对其消费金额予以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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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再次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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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6-12 05:15: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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