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经纪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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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传媒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年月日
艺人经纪协议
甲方:xxxxx传媒有限公司
姓名:,艺名:,身份证号 : _____________
平台:, ID: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持续经营的文化传媒公司,具有专业、丰富的经纪资源,有能力招募、培养、发掘、包装具有一定潜力的人员成为公司艺人。
2.乙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有良好的演艺才能或艺术天赋,有志于提升演艺水平和知名度,从事演艺事业。
3.甲乙双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建立互惠、互利、共赢的长期商业合作关系。
4.乙方聘任甲方作为其演艺事业的独家经纪人,合作期间以乙方或自己名义从事演艺经纪活动。本聘任非经甲方书面同意或甲方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损害乙方利益,乙方不得擅自解除。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友好协商于年月日在无锡市梁溪区,达成如下协议。
定义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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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视频直播平台:指多媒体互动娱乐平台及其下级各子域名等和软硬件客户端,以及该平台对应的无线增值业务。接收终端包含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PAD、手机客户端等接收终端,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以信息网络为传输渠道的终端,如YY、来疯、繁星、斗鱼、龙珠、抖音、一直播、花椒、陌陌、网易BOBO等网站及子网站、客户端、APP应用以及将来新注册、开发的与视频直播业务有关的一切网站、应用等的
总称。
2.演艺事业:指艺人参与的和演艺有关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的各种活动以及与艺人公众形象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担任视频直播平台主播,通过视频发布、直播、网络互动等方式与网友进行文字、网络表情、歌唱等方式交流;表演歌曲;参加演出、电视台、广播电台节目主持、访问、演讲;制作复制出版发行报刊、杂志、录音录像制品;接拍广告、担任形象代言人;接拍电影电视作品等。
3.才艺演绎:指艺人通过具有美感的,或特定的表现形式,去表现具有特定艺术思维意图的表演行为。
4.录音作品: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各种形式下演唱录制之所有录音作品。
5.视听作品:指本合约有效期间内各种形式下表演、演唱的在线及录制之所有作品。包括艺人通过网络直播形式在线演艺直播活动的音视频及后期录制的音视频,或参与的电影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对艺人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现场演艺实况的录制作品,艺人的音乐录影(MV)作品。
合同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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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内容
1.1合作期间,甲方担任乙方互联网线上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及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线下演艺的经纪公司,就乙方的全部演艺事业提供独家经纪代理服务,经纪代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演艺、线下演艺、商务经纪、明星周边及其他出版物、法律事务等与乙方演艺事业相关的所有活动。
1.2互联网演艺、视频直播平台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在线互联网演艺以及视频直播平台演艺,包括并不限于互联网线上演艺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在线直播)、视频直播平台演艺、众筹、线上演唱会、线下演唱会之互联网直播点播、线上歌友会、在线音视频与文字访谈等现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互联网演艺活动及线上演艺形式。经纪合作期间,甲方在遵循维护良好合作及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发展的基础上,甲方有权在合作范围内自主管理乙方在线上演艺平台的个人直播间互动演艺。
1.3 线下演艺: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各类线下演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歌友会、签唱会、音乐节、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话剧、音乐剧、儿童剧、戏曲、曲艺、歌舞、主持、模特、剧场、各类晚会等现有的及未来出现的线下演艺活动。
1.4商务经纪:甲方独家代理乙方商务经纪,如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
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5明星周边:甲方独家代理乙方所有出版物及所有演艺活动开发和衍生出的周边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书籍、自传、写真集、个人创作、服饰、首饰、文具、生活用品等。
1.6形象推广:在互联网演艺平台上的演艺形象相关的商业或非商业的各种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广告、企业形象代言、产品代言、剪彩等甲方合理认为乙方应当接受的各类商务活动。
1.7 法律事务:甲方有权代签与乙方所有演艺事业有关的演艺合同,所签订的合同在甲、乙双方协商的基础上,最后由甲方决定合同内容,甲方在前述代理范围内依法签订的合同,乙方同意该授权并承诺遵照履行。
1.8甲方独家代理对包含乙方演出内容的影视制品、录音、录像制品或演出画面的经营、使用授权或许可;
1.9甲方独家代理涉及乙方在上述各项活动中形成的个人形象、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等及其使用的一切活动;
1.10甲方独家代理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事务。
乙方在合作期间塑造的,或甲方为之打造的:特定形象、肖像、艺名、昵称等,甲方均有独占使用权,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次使用,否则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2. 合作期限
2.1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年,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协议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约权。
2.2合作期满,如乙方尚有未结算事项,则合作期限顺延至结清时为止;但在该顺延期限内,甲方不再新增乙方的演艺与经纪业务,并且乙方可另行委托其他方从事其演艺事业的经营与管理,但不得影响其履行尚未完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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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合约期内已确定的演艺项目尚未履行完毕或甲方代表乙方签署的相关演艺活动的协议、合约、合同等仍在有效期内的,乙方仍应继续按照相关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直至完成,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应
收入。若乙方不配合或拒绝继续履行相关义务,则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违约责任。
3. 合作地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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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双方合作区域为全世界各个国家、地区。
3.2 如有关国家、地区对演艺经纪的法律规定对本合同的履行造成限制或障碍时,甲
方可通过转委托等方式,签署和履行有关演艺协议或演艺任务。
4. 经纪事项种类
4.1 在本协议约定经纪范围内的各种经纪事项。
4.2 甲方经纪的事项包括有偿或无偿的商业活动,也包括公益活动等一切可能会影响甲乙双方权益及收益的活动。
5. 双方权利义务
5.1 甲方权利义务
5.1.1甲方有权独家在全世界范围内为乙方接洽、安排、策划线上、线下演艺事务活动和工作。
5.1.2甲方有权代表乙方对乙方艺名、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各种权益进行管理与维护,并有权自行或者授权他人为商业之目的而使用、发行、出版。
5.1.3合作期间,甲方独家拥有乙方所有演艺活动及与演艺相关事务所产生之现有及未来法律所保护之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在线直播活动或线下演艺活动所产生的录音作品、摄影著作、视听作品、文字、图片、周边产品等。甲方有权自行或转授权其他方对乙方的演艺活动进行现场直播、录音录像、复制,并发行录有乙方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该等权利、授权不受合作期限的限制,为全世界独占、永久、不可撤销的,于合作期限届满后,甲方仍可自行或授权他人为商业利用、发行、出版之使用。
5.1.4甲方在从事与乙方演艺事业有关的经纪代理工作时,为工作方便,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与有关接受或邀请方签署演艺等方面的协议,乙方应遵守以甲方名义签署的演出协议的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弹跳床5.1.5 甲方须严格执行本协议,全方位地完成乙方的经纪业务,并为乙方提供相应约定配套服务。因甲乙双方之间非劳动关系,甲方无须为乙方购买或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商业保险,甲方自愿承担本项义务的情况除外。
5.1.6甲方可依据乙方自身条件及特点制定有关经纪计划,但应充分考虑乙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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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甲方承诺乙方所披露个人资讯的秘密,未经协商同意,不得随意披露,但为宣传目的而合理披露之情况除外。
5.1.8 甲方有权在乙方委托范围内独立行使各种权利并获得协议约定的相应收益。
5.1.9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才艺演绎情况提出修正意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进行修正以确保合法性,并符合商业需求,否则乙方构成违约。
5.1.10合作期间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求安排乙方工作、活动,乙方必须服从,如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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