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与执法文书制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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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一、案情概述
为保障春节期间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对辖区内的肉品经营市场加大了监管力度。2011年1月21日,执法人员在辖区内美加农贸市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兴隆肉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猪肉既没有验讫印章,也没有检疫证明。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随即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两名执法人员王某和李某负责承办(王某和李某的执法证件号分别为1010和2020)。本案是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011年度查获的第3起案件。 同日9时执法人员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兴隆肉食品经营部位于美加农贸市场西区23号,门头上方挂有牌匾,牌匾上写有“兴隆肉食品经营部”字样,进入房间后,面向门摆有两组柜台,柜台上摆放一个肉案,在肉案右侧摆放一台电子秤,肉案上方固定有六个铁钩,其中三个铁钩上分别挂着二分体的猪肉三片,总重量为100公斤,该猪肉即没有验讫印章,也没有检疫证明。柜台内有进货单、销售单各一本,进货单载明1月21日向周某购进二分体的猪胴体四片,总重量为135公斤, 价款为2025元;销售单载明同日销售了猪肉35公斤、销售所得为595元。房间北墙悬挂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载明的字号为“兴隆肉食品经营部”,业主为张某。现场检查时在场的经营人员为赵某。执法人员检查时对现场予以拍照取证(共拍摄4张照片)。经请示批准,对100公斤猪肉、进货单和销售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执法人员在1月21日9时30分至10时,对该经营部的赵某进行了询问,查明以下事实:赵某是该经营部业主张某雇佣的员工,负责进货和
销售,并将每天的销售所得交付业主张某。1月21日6时,赵某正准备去定点屠宰场进货,从事生猪收购的周某电话联系赵某,称其有屠宰好的二头生猪,重量为135公斤,因其要赶早班8时的汽车回家过年,来不及申报检疫,可以低于市场价格(每公斤15元)送到经营部。赵某虽感疑惑,但恰好前一天有饭店定购了100公斤猪肉,让其在21日10时左右送货,通常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执法人员10时之前不会来检查,赵某报着侥幸心理,并在利益的驱动下收购了上述猪肉。赵某为了逃避检查,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即17元/公斤的价格销售35公斤,销售所得595元。经询问业主张某,张某对赵某的该经营过程不知情,但承认赵某是其雇佣的员工,负责进货和销售。此外,执法人员还收集了该经营部的营业执照以及赵某和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
粘滞阻尼系数经向物价部门调查,1月17-23日期间本县猪肉的市场均价为20元/公斤。
账户管理
因无法联系到出卖人周某,也无法确定涉案产品输出地,故涉案产品不符合补检条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要点分析
1. 分析案情材料,描述案件的定性?
2. 根据案情材料描述调查取证的方式和思路?
3. 根据案情材料简要描述本案的基本处理思路?
果树防虫网三、文书制作
洗洁精技术(一)在案情分析的基础上制作《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文书制作中可能会使用下列要素:
1.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地址:甲县长青路1号
2. 文书中涉及到的其他地址一律用甲县平安路2号
3. 文书中凡涉及电话号码的一律用1234表述
4. 文书中涉及年龄、性别或需要由调查人员及当事人以外签名的一律用XX表示
5. 甲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的主管机关:甲县农业局pva抛光轮
6. 甲县人民政府
7. 甲县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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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甲县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
案件来源受案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