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其干
摘 要:通过具体事例,引用相关税法条文,分析了酒水瓶盖费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在会计与税务方面的不同要求,以及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提醒财务人员如何正确规避酒水瓶盖费账务处理问题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
关键词:瓶盖费 账务处理
随着我国餐饮业的快速发展,酒水市场的竞争俞发激烈,酒水供应商为了促进商品销售,扩大市场份额,采取的营销手段也多种多样、层出不穷,而以“兑换瓶盖费”的促销方式仍然是多年来倍受业内推崇、较为普遍的一种营销手段。虽然, “瓶盖费”的存在一直是社会争议和关注的现象,但对于所有酒水经销商来说却是普遍存在、无法回避的业务问题。如何正确处理“瓶盖费”的列支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酒水销售企业财务人员的心头之疼。为便于业务处理,下面笔者就结合实际业务操作,从会计、税法角度,分析探讨一种能让税企都能接受、针对“瓶盖费”的账务处理方式。
从支付“瓶盖费”的性质来说,是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消费自己产品,扩大自身产品销量,而对消费者作出的一种让利打折行为。从另一种意义上来说,兑换“瓶盖费”也是商家作为一种商品销售打折行为对消费者的书面承诺。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酒水时,可兑换的瓶盖就是商家给消费者的一种书面凭证,只是当时购买时没有立即兑现这种承诺,而是待后期消费者实际前来兑换时,商家才完成了对前期打折让利承诺的履行罢了。至于有的消费者在酒店消费时,自己没有去要这个瓶盖,而被服务员收走,笔者觉得,实际上是消费者自己对这种权利的放弃,是在享受服务员服务是同时,主动把这种权利让给了服务员。 在对瓶盖的兑换方式上,不同的商家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但形成的结果及对税负的影响也不一样。主要方式及具体情况如下:
一、消费者拿来瓶盖,商家直接兑换现金方式。
消费者购酒时,商家对可兑奖瓶盖不作账务处理。消费者来兑换瓶盖时,商家直接以现金兑给消费者,商家作为销售费用处理。
例如:某酒水供应商(一般纳税人)销售给某消费者白酒2箱(每箱6瓶,每只瓶盖可兑换5元),含税单价234元/箱,共计含税金额为468元,商家开票468元。
摇臂购酒时,会计账务处理:
借:现金 4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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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来兑换瓶盖费时,商家给予兑换现金60元(两箱酒共12只瓶盖×5元/只=60元),由于商家给予消费者直接兑换了现金,其实质已经不属于销售折扣性质,而是作为一种回扣形式存在,固其应该作为一项销售费用。会计处理:
借:经营费用——促销费用 60
贷:现金 60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而兑换瓶盖费的支出依据通常是自制原始凭证,不可能取得税法规定的合法、有效凭据(即正规发票),所以虽然在会计上可以列销售费用处理,但在税法上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元。
二、以瓶盖兑换实物。
仍引前例内容,消费者以12只瓶盖兑换食用油一瓶,该瓶油不含税成本价为50元,正常含税销售价为65元(食用油的增值税率为13%)。从这种兑换形式来看,税务上可以认定为无偿赠送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企业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兑换的食用油应按同类商品的销售价格申报纳税,一方面对兑出商品的成本支出要作营业外支出处理,同时对换出商品要作视同销售处理。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7.48
贷:库存商品 5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48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六款规定,对无偿赠送他人的货物在所得税前不予列支,因此,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48元。
毛刷制作三、以销售折扣形式于消费者再次购买商品时兑现前期的瓶盖费承诺。
电压互感器接线这种形式就是在消费者再次购酒时,商家在规定额度内将消费者手中的瓶盖折算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以销售折扣形式返还给消费者的一种兑换形式,是商家以瓶盖费方式向消费者兑现折扣承诺的最终体现。商家规定的额度主要是指瓶盖费交换金额不能大于等于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金额,以确保所购商品折扣后的金额为正。
根据《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有源噪声控制)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
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又根据《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因此,对于瓶盖费作为折扣兑换的处理方式,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处理要求,会计人员可参照进行账务处理。
仍承接前例,消费者再次到商家购酒一箱,每箱280元,同时持以前所购酒的12只瓶盖到商家兑换,兑换的瓶盖费金额应为60元。企业将瓶盖费金额60元作为所购酒的折扣额,与所售酒的销售额280元在同一张发票上体现,折扣后的销售额为220元。这样,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列明,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会计处理:
第一次购酒时:借:现金 4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
再次购酒并兑换瓶盖费时,按折扣后的销售额(280-60=220)进行账务处理:
借:现金 22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88.0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1.97
从以上三种针对瓶盖费的兑换方式来看,虽然前两种简单易行,但显然不是企业想要的结果,不但没有起到节税的效果,却增加了企业的涉税风险。而第三种方式,不但从操作方式上满足了税法规定的要求,而且实质上也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值得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关业务账务处理时借鉴。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2. 《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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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5. 《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6《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