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钻完井主要相关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海洋石油作业者和承包者是海洋石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设施的备案由设施所有者申请,钻井部需要做的是配合海油安办进行备案检查。
第三章生产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设施的作业者或者承包者应当建立动火、电工作业、受限空间作业、高空作业和舷(岛)外作业等审批制度。 从事前款规定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作业的性质、地点、期限及采取的安全措施等,经设施负责人批准签发作业通知单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通知单应当包含作业内容、有关检测报告、作业要求、安全程序、个体防护用品、安全设5907和作业通知单有效期限等内容。 手机受话器
作业单位接到作业通知单后,应当按通知单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并制定详细的检查和作业程序。
作业期间,如果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暂停施工并立即报告设施负责人,得到准予施工的指令后方可继续施工。
97ssee作业完成后,作业负责人应当在作业通知单上填写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安全情况,并交付设施负责人保存。作业通知单的保存期限至少1年。
第二十条设施上所有通往救生艇(筏)、直升机平台的应急撤离通道和通往消防设备的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部分模块钻机、修井机进行钻完井作业是可能达不到二十二、二十三要求)设施配备的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保温救生服及属具等救生设备,应当符合《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并经海油安办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
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
(二)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
(三)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对接扣件,并至少长30食用油抗氧化剂米。
(四)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
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医用拉链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
(二)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
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
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