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内部协议
牵头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玻璃助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合体成员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本协议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就自愿组成联合体参加本合同项下工程的投标和承包事宜,签订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2.联合体成员及牵头方
2.1.各方确认,(联合体牵头方名称)为联合体牵头方,(联合体其他成员名称)为联合体成员。
2.2.联合体牵头方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和合同谈判活动,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帕斯卡裂桶实验
2.3.牵头方在以上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联合体共同承担,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合作原则
3.1.联合体各成员在平等互利、密切合作的基础上组成联合体,联合体各成员风险共担、
利益共享。各成员内部按照各方所承担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承担工程过程中的损失及责任,分担风险,分配利润。 3.2.投标联合体就此次投标范围内的项目采取独家合作投标,即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单独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或再与其他任何单位组成投标联合体或类似性质的投标组织。
3.3.无论是否中标,因投标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购买费用、投标文件制作费用、投标保证金等)按各方分工范围各自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履约担保
4.1.联合体对发包方的履约担保
4.1.1.发包方需要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的,由联合体各方根据发包方要求共同协商确定履约担保的方式。
4.1.2.履约担保由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向发包方提交,联合体其他各方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造价的比例承担相应担保费用,并向牵头方提供相应的反担保。
4.2.联合体内部成员之间的履约担保
(1)设计单位作为牵头人时,施工单位向设计单位出具履约保函,以避免设计单位受到索赔时因连带责任难以获取设计费;
(2)联合体其他成员向牵头方出具履约保函,以保证牵头方因其他成员受到索赔时的赔偿;
(3)牵头方向联合体其他成员出具履约保函,以保证牵头方收到发包方支付的款项后按时支付工程款。
5.联合体各成员内部分工及责任承担
5.1.牵头方负责 的工作;联合体成员1负责 的工作;联合体成员2负责 的工作。
5.2.各方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牵头方负责的工作内容:
①工程设计。设计内容包括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设计工作,包含工程方案设计(含工程估算)、初步设计(含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施工图预算编制)、专项设计、施工过程设计控制及设计跟踪、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配合服务、专业设计配合服务以及配合审核竣工图及质量缺陷处理等后续服务;
②项目管理。对工程的投资、质量、进度及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控制,对工程的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并负责协调有关参建各方及相关单位的关系。
(2)联合体成员1负责的工作内容:
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工作,包含房建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通风空调、电梯、智能化工程、景观绿化工程等,以及配套设施、调试、预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移交、维护保修、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等本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全部工作。
(3)联合体成员2负责的工作内容:
本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所有材料、设备、工器具的采购、运输、检测、安装及管理工作等。悬空板
5.2.1.各方各自承担的具体工作内容与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共同与发包方签订的总承包合同不一致的,以总承包合同约定为准。
5.2.2.未明确约定属于任一方工作的事项,按照以下顺序和原则判定工作和费用归属:
5.2.2.1.按照报价文件确定;
5.2.2.2.按照工作性质确定;
5.2.2.3.各方协商确定。
5.3.联合体各成员责任承担
5.3.1.联合体各方在各自分工范围内对于工期、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事项承担相应责任;联合体各方与其分包商、供应商之间的纠纷,由联合体成员自行承担责任。
5.3.2.联合体各方对外就本项目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各方按照本协议中的分工和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5.3.3.联合体因联合体成员(包括但不限于违约、违规、违法行为,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等原因)受到处罚,或被发包人、第三方索赔,由实际责任方承担责任。
5.3.4.如果短时间无法确定实际责任方或责任承担,则联合体各方按照各自承担的工程造价的比例分担相应责任,待责任最终确定后(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专业第三方评估、诉讼或仲裁等),再进行最终清算。实在无法确定实际责任方或责任承担的,以此作为最终责任分担结果。
5.3.5.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承担责任或处罚的,可以在告知联合体成员后,在收到发包方支付的结算款中直接扣除责任方相应费用,再行支付至各联合体成员。
6.工程款及相关费用的分配与承担
6.1.合同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最终价款以竣工结算为准。
6.2.采光天窗联合体各方所承担的工程造价分别为:
(1)牵头方:
(2)联合体成员1:
(3)联合体成员2:
6.3.其他相关费用
6.3.1.联合体其他成员应按照各方所承担工程造价的2%向牵头方缴纳管理费。
6.3.2.承包期间施工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费用由(承担施工工作的联合体成员)承担。
6.3.3.工程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增加或减少,由联合体各方按照所承担的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担。
6.3.4.招标投标费、咨询和审计费、检验检测费、工程保险费、各项税金、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等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由联合体各方按照所承担的工程造价的比例进行分担。
6.4.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
6.4.1.联合体各方按照各自分工范围,根据完成的工程量分别与发包方办理结算,向发包方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6.4.2.发包方根据联合体各方确认的结算价款向各方直接支付相应工程款。
6.5.指定收款账号
6.5.1.联合体成员1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6.5.2.联合体成员2指定收款账号:
户名:河灯怎么做
账号:
开户行:
6.5.3.收款方未授权任何员工、第三方收款;付款方未向指定账号付款导致损失的,收款方不承担任何责任。pc104主板
7.总承包合同的签订
7.1.各方一致同意,本项目中标后,由联合体各方共同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签订总承包合同。
7.2.发包人另有要求的,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8.分包管理
8.1.联合体任意一方(包括牵头方)与分包商、供应商签订相关合同,应经其他各方同意;
8.2.联合体各方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分包、采购、付款、管理,并最终对分包商、供应商的行为向发包方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