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签名形式分为本名和盖章、摁手印、画押等代签名。法律关于签名形式的规定应当具有开放性,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在实践中,只要能够识别行为人身份,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只需要有义务人的签名,法律文书就应当有效。签名原则上应当在法律文书的末尾签署。经过签名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明身份、完善法律文书形式(要式)、警示等功能。 关键词:自然人;签名;签署爬楼购物车
在行政、司法、民事活动中,人们都需要签署自己的姓名。从签名的形成方式看,通过电子形式表现的为电子签名,适用《电子签名法》,学者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经由人的生理活动形成的签名形式,比如签名、盖章、摁手印等,其法律问题并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和重视。本文拟对签名的形式、单方或双方签名、签名的位置及签名的效力等问题展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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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名的形式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
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其他形式的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许多国家法律对签名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201条:“‘签名’包括当事方意图认证一份书面材料时所作的或所使用的任何符号。”美国法学会1981年的《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第134条规定,备忘录的签名可以是签名人制作或采用的,事实上或明显的意在证明其书面材料的任何符号。《合同法第二次重述》的起草者对该条评注说,签名可以是铅笔书写、打印、印刷、使用橡皮图章,或者植入(impressed into)纸张之中。德国通说也认为,“即使签署的是一个假名,只要这个假名能够指明文件的制作人,这种签名也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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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c谐振放大器在中国历史上,签字、盖印、画押以及摁手印都是证明身份的有效形式。受传统的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条规定:“依法律之规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写,但必须亲自签名。如有用印章代签名者,其盖章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号,代签名者,在文件上,经二人签名证明,亦与签名生同等之效力。”亲笔签名之外的其他签名形式,包括盖章,学说称为代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