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梁施工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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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一、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在通航江河上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现行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工前报告当地港航监督部门。
施工所使用的船只经船检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施工期间按规定设置临时码头、航行标志及救护、消防等设施。
    船只在航行前,检查各部位的机械与设施是否良好,不得带病作业。
    合金钢球4 掌握和及时了解当地的气象和水文情况,遇有大风天气检查和加固船只的锚缆等设施。遇有雨、雾天,视线不清时,船只显示规定的信号,必要时停止航行或作业。
    定位船及作业船锚碇后,在涉及航域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抛锚时,锚链滚滑附近不得站人。
    6 船只靠岸后(或在两船间倒运货物时)搭设跳板、扶手或安全网,经踏试稳定牢固,方可上下人或装卸货物。
    7 装船时严禁超载、偏载,必要时加配重,调整平衡。卸船时分层均匀卸运。
    打桩船、起重船施工前了解作业区域的水深、流速、河床地质等有关情况,为船舶行驶、抛锚、定位做好安全准备工作。
    抛锚、就位保持船体稳定。如用两艘船体连结时,必须连接牢固,稳定可靠。
    10 使用轮胎或履带吊车在船上打桩、起重作业时,船体按施工要求进行加固,并在吊车轮胎(或履带)下加铺垫板。
    11 牵引或在旁侧拖带作业船时,严禁超载,牵引(或拖带)用的钢丝绳必须联结牢固。
自动翻板机    12 交通船应按规定的载人数量渡运,严禁超员强渡。船上配有救生设备。船行中途遇有阵风、雨时,乘船人员不得走动或站立。二、水下起吊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线圈骨架
    1、进行水下起吊作业时,应根据被吊物的特点和当地的水情制定方案;
    2、潜水员应熟悉被吊物的特点、体积、重量、吊点和沉没原因;
    3、在起吊时,潜水员应将沉落物件拴牢,经检查确认拴挂牢固,待潜水员上升出水后再起吊;
    4、打捞沉船、钢结构、圆筒等物件时,潜水员严禁在上述打捞物件内穿行,不得进入已有断裂或破损面的船体内;
    5、潜水员不得在水中悬吊的物体上工作或从悬吊物件下穿越。
三、 水下焊接和切割,应遵守下列规定:
    1、潜水员应熟练掌握焊接及切割技术和作业要领;
    2、电焊钳、切割把、电缆等必须绝缘良好,头盔外面和领盘上应涂抹或包裹绝缘物质,作业时应带橡皮手套,观察窗下应加装防护镜;
    3、电路应安装漏电荀果保护装置。
四、其他
1、为保证水上施工人员的安全及过往船只的安全,在施工水上作业时,将派出专业水上安全人员配合海事局、航道局单位进行运输船只的管制,并租用专业巡逻船只进行巡逻;
2、在施工区域范围内,增设水上航标及水尺,确保过往船只能注意水位的变化;在水上施工作业期间,海事局和航道管理部门要加强航道管制,防止过往船只碰撞到施工船只或者临时墩保护桩甚至临时墩钢桩上,必要时要禁止通航。当施工水位高于52.0m时必须禁止通航。
3、为保证过往船只的安全,禁止超高、超宽的船只通行,在上、下游运输船只进入临时航道处50米范围内制作限高、限宽架,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施工船舶四周必须围护,防止作业人员掉入水中,水上作业必须配备救生圈、救生衣,作业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佩救生圈;
5、水上作业要有明确的装吊信号,严格按照装吊作业操作规程施工。
6、所有水上施工作业船只夜间均须有警示灯,防雾灯等警示标志;
7、为保证通航船只及工程施工的安全,防止过往船只撞击临时支墩;计划在靠近主跨临时航道的两侧布设临时防撞墩,整个施工区域通航部分共设置防撞墩20根,在临时航道(主跨临时墩)两侧各设置一排防撞墩,每排6根,进出口各端分别设置2根,另外在两个边跨靠近承台钢桩附近各设置两个防撞桩,以防止船只正向撞击临时支墩。
防撞墩采用Φ1200钢管桩,内灌注C25砼,砼灌注至防撞墩的顶高程56m左右,以保证洪水期间船只的安全,防撞墩的基础采用钻孔灌注桩,桩径为Φ1000,钢护筒为Φ1200的钢管。另外,为了提醒过往船只是否超高超宽,在临时墩上下游各50米位置各设置了一限高
限宽门架,并在防撞桩及门式架水面以上部分上设置为醒目的红,以提醒过往船只的行驶安全。
8、  为保证整个大桥建成后,过往船只的通航安全,计划对施工中遗留的临时桩清理至河床底,确保河道通航的畅通。
五、临时码头
1、临时码头位置应选在河流两岸比较开阔,河床比较稳定,水流顺直,地质较好的河段。两岸引道应保持坚固稳定。
  临时码头应按设计施工,并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渡船、拖轮应配有安全设施,按规定核定其载质量、车数、人数,严禁超载、超高、超宽。遇有上下船舶通过,不得横越抢渡。
码头的附属设备,如跳板、支撑、船环、柱桩等应牢固可靠。
5、 搭设的栈桥必须坚固可靠,两侧人行道、轨道中间应铺满木板。栈桥临水端应设置靠船的靠帮和系缆设施。通过栈桥的电线、电缆要绝缘良好,并固定在栈桥的一侧。
6 栈桥码头应有抗洪水、流冰及其他漂浮物的能力,工作人员应对各种设施经常维修。
六、钻孔灌注桩基础
1、钻孔机械就位后,应对钻机及配套设备进行全面检查。钻机安设必须平稳、牢固;钻架应加设斜撑或缆风绳。
    2 冲击钻孔,选用的钻锥、卷扬机和钢丝绳等,应配置适当,钢丝绳与钻锥用绳卡固接时,绳卡数量应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冲击过程中,钢丝绳的松弛度应掌握适宜。
    3 正、反循环钻机及潜水钻机使用的电缆线要定期检查,接头必须绑扎牢固,确保不透水、不漏电;对经常处于水、泥浆浸泡处应架空搭设。挪移钻机时,不得挤压电缆线及风水管路。
    发光二极管封装潜水钻机钻孔时,一般在完成一根钻孔桩时要检查一次电机的封闭状况。钻进速度应根据地质变化加以控制,以保证安全运转。
  5 采用冲抓或冲击钻孔当钻头提到接近护筒底缘时,应减速、平稳提升,不得碰撞护筒和钩挂护筒底缘。
    6 钻孔使用的泥浆,宜设置泥浆循环净化系统,并注意防止或减少环境污染。
烘手机    7 钻机停钻,必须将钻头提出孔外,置于钻架上,不得滞留孔内。
    8 对于已埋设护筒未开钻或已成桩护筒尚未拔除的,应加设护筒顶盖或铺设安全网遮罩。
船舶、排筏、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对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负责,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做到:
(一)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保持船舶、排筏、设施的良好技术状况和适航状态;
(三)按照规定配齐船员,对船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四)合理调度使用船舶;
(五)督促船员定期进行消防、救生等应变演习;
(六)接受港航监督机关、水上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航行、停泊、作业
  第十三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驾机员、驾长、渡工、无线电报务员等必须持有效船员适任证书方可上岗。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在有效期内进行审验。
  第十四条 船舶、排筏应当在核定的航区、航线内航行,航速应保障自身安全和不危及堤防安全及其他船舶、排筏、设施的安全。船舶、排筏尾随行驶应当保持安全距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迫船员违章操作和违章航行。
  第十五条 船舶、排筏进出港口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签证。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危险狭窄浅滩河段、桥梁水域、船闸引航道或者其他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水域,必须遵守港航监督机关的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船舶从事拖顶航行必须具有足够的控制能力。挂桨机船不得从事拖顶航行。B级航区不准采用隔滩拖带法。
  第十七条 船舶、排筏应当在划定的锚地或者停泊区停泊。在没有划定锚地或者停泊区的港口和航段停泊的,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排筏的正常航行和危及设施、堤防的安全。
  停泊船舶、排筏、设施,必须显示停泊信号,并按照规定留足值班船员。
  第十八条 船舶不得超载、超高运输,非客船不得载客。船舶未经核定载客或者载货的部位,不得载客、载货。不得利用报废船舶从事运输。
  第十九条 水上运输、装卸、储存危险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监装、监卸手续。
  载客船舶和乡镇货运船舶不得装载危险货物。因交通原因确需由乡镇货运船舶承运危险货物的,须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
  第二十条 船舶、排筏、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港航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停止作业、驶向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一)不适航或者不适拖;
  (二)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善后处理手续未清或者肇事逃跑;
  (三)未交付应当承担的费用,也未提供担保;
  (四)其他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船舶、排筏、设施发生事故,对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港航监督机关有权采取解除动力等强制性措施。

本文发布于:2023-05-25 00:45:4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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