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机关 | |
公布日期 | 2019.04.15 |
施行日期 | 2019.04.15 |
文号 | 型钢胶政办发〔2019〕35号 |
主题类别 | 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立法工作 |
效力等级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非晶硅薄膜电池 | 现行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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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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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 11 5 号)、《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 9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 5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发〔2019〕 8号),进一步做好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以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为目标,进一步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严格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措施,确保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程序,避免出现不合法问题,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二、完善基本管理制度
各镇街、各部门要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原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府法发〔2016〕2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218号)和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字〔2016〕152 号)、胶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胶政发〔2018〕62号)等要求,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市司法局承担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工作职责,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机构改革情况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文件的修改工作。在修改完成的过渡期间,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的承接关系依法履职,按要求做好合法性审核相关工作,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合法合规。
三、公布制发主体
市司法局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胶州市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胶发〔2019〕4号),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管理的历史沿革等实际情况,起草了《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有关事项的说明》(附件1),编制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代号表》(附件2),明确制定了机关代号和登记号编制规则。下一步,要结合青岛市政府统一要求和标准,
完善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清单,并于2019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未列入清单的镇街、部门、单位不得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以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和部门内设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
设备运维管理系统 四、界定合法性审核范围
依法依规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镇街、单位(以下统称行政机关)要坚持应审必审原则,按照省、青岛市明确的认定标准,将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通知、商洽性工作函、工作表彰奖惩通报、请示报告等,以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和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公示办事时间办事地点等事项的公告或通知、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均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五、确定合法性审核机构
各镇街、各部门要确定具体承担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审核机构)。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镇街、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镇街、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请市政府研究前,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先行审核后,报市司法局审核。镇街、市政府工作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六、明确合法性审核标准
审核机构应认真履行审核职责,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严格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不得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擅自增加权责清单之外的行政权力或减少法定责任。严禁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对党委、人大、法院和检察院等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要按照国务院以及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公
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标准和程序等规定,对其是否有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影响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行为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进行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及要求管理相对人提供证明材料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省、青岛市关于证明事项清理标准有关要求审核把关,避免出现违规增设问题。
七、规范合法性审核程序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前应严格按照《胶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审议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意见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违反规定程序的,坚决予以纠正。
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科学合理选择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文件出台前的联动协调。
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镇街、市政府工作部门起草、报嵌入式软件开发
请市政府批准后以镇街、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司法局报送文件送审稿,包含制定背景、起草过程和对文件必要性可行性评估论证的起草说明,制定文件的依据目录和文本,征求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本部门审核机构出具的合法性审核意见等。其中,需紧急审核的,应对文件的紧急情况作出说明;按规定需要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部门会签的,应报送专家论证情况书面记录、听证情况书面记录和有关部门会签意见。
八、落实合法性审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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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构要认真履行审核职责,防止重形式、轻内容、走过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应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因特殊情况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起草部门应与审核机构沟通一致,并在提请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