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房改委[2002]01号 渗透汽化膜市各房改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进程,根据《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发[2000]40号),研究制定了《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根据《黄石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试行方案》(黄政[2000] 40号,以下简称方案),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按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关政策, 由单位向符 合补贴条件的职工发放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资金。 第三条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在册的下列职工均属于住房补贴对象; (一)2000年12月2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均未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含集资建设的住房,下同)的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二)2000年12月31日以前参力口工作的单身职工或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虽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建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三)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如新职工已分配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则视同“未达标老职工”。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离、退休职工, 户口转外地的,原则上可参加原工作单位的住房货币分配;若因子女顶职户口转农村的,住房货币分配、由单位决定。 第五条 下列住房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承租的单位或房管部门提供的非市场租金或非成本租金公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四)职工.及其配偶按低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本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获得货币补偿的被拆迁的公有住房: (六)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以其亲属名义分得的公有住房或集资房; (七)职工及其配偶居住已故父承租的公有住房。 第六条 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有住房。 (一)职工及其配偶购买的商品房、私房和个人金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二)职工及其配偶自建的住房; (三)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租金或成本租金承租的住房; 关联成像 (四)职工及其配偶以市场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五)职工及其配偶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房。 第七条特殊住房情况的核定: (一)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转给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亲属购买的住房)达两套以上的,累计分房面积达到或超过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不享受住房补贴。 (二)职工及其配偶历次分房只有一套住房,转给其亲属租住的,核定为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转给其亲属租住的,核定为职工已租住的公有住房;转给在企业工作的亲属购买的,是否核定为职工已分配的公有住房, 由单位视具体情况决定。 (三)职工及其配偶原已享受单位发给的购(建)住房补助的,应按方案规定计算住房补贴,与所发的补贴相抵,不足部分计发住房补贴。 碎片文件 (四)职工及其配偶居住部队住房按租住公房处理。 (五)离异夫妻的住房,离异前属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离异前住房面积核定住房补贴;未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按住房权属情况和面积核定住房补贴。 (六)职工参与直系亲属购房计算了购房人口的,视同职工参加了房改购房。但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 市房改部门批准,在退出人口并按规定补足购房款的情况下,核定职工未购买公房,可按规定享受住房补贴。 第八条住房面积的核定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 以《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职工承租的住房, 如同栋房屋已有他人购买的,按他人已购相同户型的建筑面积计算; 同栋房屋无人购买的, 以房地产管理部门评估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九条新职工已租住或购买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住房补贴: 月住房补贴:月基本工资X 18%÷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X未达标面积。 第十条老职工职务晋升后,计发年限满25年的不另计发住房补贴;如计发年限未满25年的,其住房补贴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无房老职工职务晋升后, 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月基本工资计算; (二)未达标老职工(含已分配住房的新职工)职务晋升后,一次性住房补贴不变,按月补贴按调整后的。基本工资和未达标面积计算,公式如下: 新职级月基本工资X18%÷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x(新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已租住或购买的公房面积) (三)原已达标老职工职务晋升后,如形成新的未达标职工,应从职务晋升的当月起计发按月补贴,计算公式同上款;如住房面积超过新职级标准,则不予补贴。 第十—条 离退休职工只计发其工作年限内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发放年限不超过25年。 2001年1月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予补贴,2001年1月1日后去世的职工视同离退休职工处理。 第十二条 部队干部转业地方后,如以低职级安排工作的,按原部队职级对应的地方行政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工作人员,凡工龄在25年以上的(含25年)住房刊、贴面积标准按85平方米核定。 第十四条行政单位行政编制人廷不得套用职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五条 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称、以劳动、人事和组织部门认定的为准。 防辐射口罩 第十六条 职工工作调动时,原工作单位应从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将原计发情况计入职工工人事档案,并将其住房补贴余额转至调入单位。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未达标面积在5平方米(含)以内的,一次性核定计发住房补贴,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在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前提下,可一次性支取存储的住房补贴: 距离保护 (—)离退休的;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去世的(由其合法继承人办理支取); (三)职工及其配偶调离本市、出国定居的; (四)以市场价购买自住住房的。 第十九条 实行住房补贴后,原则上千允许行政事业单位职工退房申请补贴。 第二十条 符合房改购房条件的职工,经本单位同意,市房改部门批准,可以市场价购买其现已租住的公有住房,并一次性核定计发其本人的住房补贴、直接充抵购房款。购房职工的配偶另由其单位按规定计发住房补贴。 自助投币洗衣机 按上款方式购房的职工、原已计发住房补贴的,购房时应核销原已计发的补贴部分,且今后不再计发住房补贴,但职务晋升者如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二)(三)项则应按规定给予补贴。 市场价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同意评估核定。购房款按现行房改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住房补贴的核定、发放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单位对职工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填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算审批表》、计算职工一次性补贴额、按月刊、贴额和按月补贴年限,附职工及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职称证、聘书原件及复印件、2000年12月工资册、商品房产权证及购房发票等资料,报市房改办审核。 (二)单位将房改力、审核后的计算审批表进行汇总,填制《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无房职工住房补贴清册》、《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清册》,张榜公布壹周后, 填写《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申报表》,报市房改办审批。 (三)单位根据市房改办审批意见,结合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来源,填制《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表》和《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按月补贴申请核拨(财政补助)表》,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市、区财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拨款。 (四)单位根据市房改办和市、区财政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审批意见,填报《黄石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缴存清册》,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开设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专户储存。 (五)职工因购、建住房或离退休、死亡等原因需支取住房补贴时,应由职工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填写《职工申请支取住房补贴审批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单位审核批准后, 报市房改办和市、区财政部门审批、经同意后,到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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