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建12-2
王家兴
1245013224
一、爆破要求
1.爆破作业必须持证上岗。
2.的保管和领用必须执行有关管理规程。
3.人工向施工作业点运送应遵守下列规定:
3.1. 和必须分别携带,并装在专用箱(袋)内,严禁装在衣袋内。运送人员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5m。 3.3. 不得用自行车或摩托车运送和。
4.应在有效期内使用,变质、失效的严禁使用。销毁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并按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5.爆破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不得赤背和穿拖鞋作业
6.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或接触时不得穿化纤服装,以防静电引起早爆事故
7.严禁酒后上岗和非爆破作业人员进行爆破作业
8.距爆破作业点和50米范围内严禁吸烟和动火
9.爆破作业中遇有雷雨、暴风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
10.爆前,应在爆区四周的各个方向和路口的危险区边界设置警戒岗哨和标志。
11.爆前,认真检查、检测、、电检测仪、导线等器材,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12.爆区附近有射频源、高压线且达不到安全距离,现场存在的杂散电流≥30A时,需要采用非电导爆系统
13.进行电爆网络作业,必须关闭现场使用的手机、对讲机等无线通讯工具,以防射频电引起电早爆
二、爆破各种事项
1.引爆前必须将剩余搬到安全区。除点火人和监护人外,其他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区,并鸣笛警告,确认无人后方可点火。
2.任一孔内爆破前同一塔基其它桩孔内施工的人员应提前撤出。
3.向炮孔内装和,应轻填轻送,不得用力挤压药包;严禁使用金属工具向炮孔内捣送。
4.炮孔装药后需用泥土填塞孔口,填塞深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4.1. 孔深在0.4~0.6m时为0.3m;
4.2. 孔深在0.6~2.0m时为孔深的1/2以上;
4.3. 孔深在2.0m以上时,不得少于1.0m。
3.填塞炮孔不得使用石子或易燃材料。
4.严格进行标孔、钻孔、清孔、和验孔,保证炮孔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5.装药填塞时必须使用木、竹质炮棍,严禁使用铁器。
6.相邻基坑不得同时点火。在同一基坑内不得同时点燃四个以上。
7.在基坑内点火应遵守下列规定:
7.1. 坑深超过1.5m时,上下应使用梯子;
7.2. 严禁脚踩已点燃的;
正弦波滤波器
7.3. 坑上设安全监护人。
8.爆扩桩基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8.1. 装药前先检查药包或药条,不得有破裂或密封不良现象;
8.2. 使用电引爆;
8.3. 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一般不小于15m;
8.4. 放炮前应事先与屋内人员联系,敞开玻璃门窗、挂好窗钩;
8.5. 与人身的安全距离:垂直孔和斜孔的顺抛掷方向不小于40m,斜孔的反抛掷方向不小于20m。
9.浅孔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裸露药包爆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400m。在山坡上爆破时,下坡方向的安全距离应增大50%。
10.切割、应用锋利小刀,严禁用剪刀或钢丝钳剪夹。严禁切割接上的。
11.应做速燃试验,其长度应能保证点火人撤到安全区,但不得小于1.2m。
12.与连接应用胶布粘牢,严禁敲击或用牙咬,严禁触动部位。
按摩坐垫13.桩井爆破应严格控制超挖量,不能过量装药,掏槽眼、扶助眼、周边眼不能同时起爆
14.装药作业开始,应在井口设专人看护,非作业人员不得靠近
15.装药时必须采取连续装药,药卷间不得留有间隙,装药剩余部分使用黄土泥封填,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严禁用块状材料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无封泥炮孔严禁放炮,严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16.装药时,每装好一个炮眼,其脚线,必须及时拧成短路,严禁拖在刮板运输机上,不得与电缆、电线等导体接触。
17.采用分组装药时,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进行放炮。
18.要保证填塞达到设计的长度和质量,以防冲炮
19.井深不足10米,爆破时进口覆盖不少于4层胶质炮被防护,井深超过10米爆破时井口覆
盖不少于2层胶质炮被,以防飞石冲出
20.桩井爆破时,临近桩井内不得有人
21.桩井爆破必须由专人指挥,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保管员应持证上岗
22.必须等全部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后,方可导通起爆网络和连接起爆电源
23.爆破时,人员、设备的安全距离为100米
24.超滤膜壳放炮联线串联,严禁并联或串并联。
25.爆破点距民房、电力线等设施小于安全距离时,应采取放小炮、放闷炮或在炮眼上加覆盖物等安全措施。
26.放炮母线必须用绝缘的双线,严禁用金属管或大地做回路,不得有明接头。
firmicutes27.一次起爆规模较大时,爆前应对设计的起爆网络进行1:1的模拟试验。
28.文具盒生产过程同一起爆网络中,应使用同厂、同批、同型号的电,电之间的电阻差应符合产
品说明书的规定,通过每个电的电流强度应≥2A。
29.火的装药与点火、电的接线与引爆必须由同一人担任,严禁2人操作。
30.电的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30.1. 放炮器由专人保管,电源由专人控制,闸刀箱应上锁;
30.2. 放炮前严禁将手或钥匙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30.3. 引爆电应使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长度不得小于安全距离;
30.4. 电接线前,其脚线必须短接;
30.5. 在强电磁场所严禁使用电。
31.检测电时,应将被测电置于土坑内或遮蔽物后,连接不少于10米长的导线,使用输出电流<30A的专用检测仪表。
3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装药放炮:
(1)、风量不足或无风时;
(2)、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及以上时或局部瓦斯浓度达到2%及以上时;
(3)、炮眼内出现水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变松,透老空等情况时;
(4)、炮眼质量不合格或数量不足时,放炮时安全员、放炮员、班组长三者缺一人时。
33.放炮时放炮员和班组长派责任心强人员在工作面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站岗警戒,所有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方躲炮。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放炮地点,并发出警号,在支架完整避开电气设备的地方放炮。放炮前先发出信号至少再等5s,方可放炮。放炮时,警戒人离放炮下口不得少于50m,所有人员不得进入回风巷。
对扣34.爆破时以哨子作爆破信号的音响器材。预警信号:哨音一长两短(危险区内人员、设备均撤至安全地点,警戒岗哨到位);起爆信号:哨音连续短声(指挥员确定危险区内无人员、设备时,方可发出);解除信号:哨音一长(待爆破员检查现场确认安全后发出);
35.无盲炮时,从最后一响算起经5min(分钟)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有盲炮或炮数不清时,对火必须经20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对 电必须先将电源切断并短路、待5min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
36.炮响后,应等5分钟以后才可接近现场进行检查,如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必须等15分钟后方可接近现场检查,人员下井之前必须先用机械通风。
37.爆后发现盲炮,应在当日及时排除,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当日排除时,应在井口作一明显标记,并向有关人员交待清楚和派员看护。
38.爆破后,待工作面的炮烟被吹散,班组长、放炮员及时检查爆破地点的通风、瓦斯、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如有危险情况,必须立即处理。
三、爆破事故处理
1.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
2.处理盲炮时,严禁从炮孔内捣取和。重新打孔时,新孔应与原孔平行;新孔距盲炮孔不得小于0.3m,距药壶边缘不得小于0.5m。
3.处理盲炮时,严禁打残眼。可用下列方法处理:1、如果起爆网络仍可利用,可以重新连线起爆;2、采用打平行眼装药起爆的方法排除盲炮时,平行眼距盲炮口不得少于0.3米;3、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风水管将炮孔内和填塞物吹出,收回;4、使用不产生火花的木、竹质工具将填塞物掏出,用药包引爆;5如孔内为非抗水,掏出填塞物后向孔内灌水,使失效,在做进一步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