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56-2002
∙1 总 则
∙2 术 语
∙3 一般规定
∙4 站址选择
∙5 总平面布置
∙6 加油工艺及设施
o6.1 油 罐
o6.2 工艺系统
o应急调度7.1 液化石油气质量和储罐
o7.3 液化石油气加气机
o7.4 液化石油气管道及其组成件
o7.5 紧急切断系统
o7.6 槽车卸车点
o8.1 天然气的质量、调压、计量、脱硫和脱水
o8.2天然气增压
o8.3 压缩天然气的储存
o8.4 压缩天然气加气机 果树防虫网
o8.5 加气工艺设施的安全保护
o8.6 压缩天然气管道及其组成件
∙9 消防设施及给排水
∙10 电气装置
o10.1 供 配 电
o10.2 防 雷
o台卡制作10.3 防 静 电
o10 .4 报警系统
∙11 采暖通风、建筑物、绿化
o11.1 采暖通风
o11.2 建 筑 物
o11.3 绿 化
∙12 工程施工
o12.1 一般规定 pp附着力促进剂
o12.2 材料和设备检验
o12.3 土建工程
o12.4 工艺设备安装
o12.5 管道工程
o12.6 电气仪表施工
o12.7 防腐蚀工程
o12.8 交工文件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附录B 加油加气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附录C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总 则
1.0.1 为了在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中贯彻国家有关方针
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汽车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和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工程的设计和施工。
1.0.3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和施工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淮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加油加气站 automobile gasoline/gas filling station
加油站、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统称。
2.0.2 加油站 automobile gasoline filling station
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的专门场所。
2.0.3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的专门场所。
2.0.4 压缩大然气加气站 automobile CNG filling station
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5 加油加气合建站 automobile gasoline and gas filling
既可为汽车油箱充装汽油、柴油,又可为燃气汽车储气瓶充装车用液化石油气或车用压缩天然气的专门场所。
2.06 加气站 automobile LPG or CNG filling station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简称。
2.0.7 站房 station house
用于加油加气站管理和经营的建筑物。
2.0.8 加油岛 gasoline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油机的平台。
2.0.9 加气岛 gas filling island
用于安装加气机的平台。
2.0.10 埋地油罐 underground storage gasoline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油品储罐。
2.0.11埋地液化石油气罐 undergroud storage LPG tank
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2.0.12 密闭卸油点 closed unloading gasoline point
埋地油罐以密闭方式接卸汽车油罐车所载油品的固定接头
2.0.13 卸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unloading gasoline
将汽油油罐车卸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油罐车里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4 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vapor recovery system for filling
将给汽油车辆加油时产生的油气回收至埋地汽油罐的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0、15 加气机 LPG(CNG) dispenser
给汽车储气瓶充装液化石油气或压缩天然气,并带有计量、计价装置的专用设备。
2.0.16 拉断阀 break away coupling
在一定外力作用下可被拉断成两节,拉断后具有自密封功能的阀门。
2.0.17 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 gas primary filling station
可为车载储气瓶充装压缩天然气的压缩大然气加气站。
2.0、18 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 gas secondary filling station
用车载储气瓶运进压缩天然气。为汽车进行加气作业的压缩天然气加气站。
2.0、19 储气井 gas storage well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内用于储存压缩天然气的立井。
3 一般规定
3.0.1 向加油加气站供油供气,可采取罐车运输或管道输送的方式。当压缩天然气加气站采用管道供气方式时,不应影响管网其它用户正常使用。
3.0.2 加油站与液化石油气加气站或加油站与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可联合建站。
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加油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油罐容积(m3) |
总容积 | 单罐容积 |
一级 | 120<V≤180< strong> | ≤50 |
二级 | 60<V≤120< strong> | ≤50 |
三级 | V≤60 | ≤30 |
注:V为油罐总容积;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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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4的规定。
表3.0.4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液化石油气罐容积(m3) |
总容积 | 单罐容积 |
一级 | 45<V≤60< strong> | ≤50 |
二级 | 30<V≤45< strong> | ≤30 |
三级 | V≤30 | ≤30 |
注:V为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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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储气设施的总容积应根据加气汽车数量、每辆汽车加气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超过16m3。
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6的规定。
表3.0.6 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
一级 (120<V≤180)< strong> | 二级 (60<> | 三级 (30<V≤60)< strong> | 三级(V≤30) |
加油站 | 一级 (45<V≤60)< strong> | × | × | × | × |
二级 (30<> | × | 一级 | 一级 | 一级 |
三级 (20<> | × | 一级 | 二级 | 二级 |
三级 (V≤20) |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注:1 V为油罐总容积或液化石油气罐总容积(m3) 2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3 当油罐总容积大于60 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50 m3;当油罐的总容积小 于或等于60 m3时,油罐单罐总容积不应大于30 m3。 4 液化石油气罐单罐的容积不应大于30 m3。 5 “×”表示不应合建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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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7的规定。
表3.0.7 加油和压缩天然气加气合建站的等级划分
级别 | 油品储罐容积(m3) | 压缩天然气储气设施总容积(m3) |
总容积 | 单罐容积 |
一级 | 61—100 | ≤50 | ≤12 |
二级 | ≤60 | 离线浏览≤30 |
注: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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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站址选择
4.0.1 加油加气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4.0.2 在城市建成成区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
4.0.3 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口附近。
4.0.4 加油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
表4.0.4
油罐、加油机和通气管管口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 级别 |
埋地油罐 | 通气管管口 | 加油机 |
一级站 | 二级站 | 三级站 |
项 目 | 重要公共建筑物 | 50 | 50 | 50 | 50 | 50 |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 30 | 25 | 18 | 18 | 18 |
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 | 一类保护物 | 25 | 20 | 16 | 16 | 16 |
二类保护物 | 20 | 16 | 12 | 12 | 12 |
三类保护物 | 16 | 12 | 10 | 10 | 10 |
甲、乙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甲、乙类 液体储罐 | 25 | 22 | 18 | 18 | 18 |
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 18 压铸机料筒的设计 | 16 | 15 | 15 | 15 |
室外变电站 | 25 | 22 | 18 | 18 | 18 |
铁路 | 22 | 22 | 22 | 22 | 22 |
城市道路 | 快速路、主干路 | 10 | 8 | 8 | 8 | 6 |
次干路、支路 | 8 | 6 | 6 | 6 | 5 |
架空通信线 | 国家一、二级 | 1.5倍杆高 | 1倍杆高 | 不应跨越加油站 | 不应跨越 加油站 |
一般 | 不应跨越加油站 | 不应跨越加油站 | 不应跨越加油站 | 不应跨越 加油站 |
架空电力线路 | 1.5倍杆高 | 1倍杆高 | 不应跨越加油站 | 不应跨越 加油站 |
注:1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甲、乙类物品及甲、乙类液体的定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2重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 的规定。 3对柴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和柴油加油机,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 4对汽油罐及其通气管管口,若设有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本表的距离可减 少20%;当同时设置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时,本表的距离可减少30%,但均不得小于5m。 5油罐、加油机与站外小于或等于1000KV?A箱式变压器、杆装变压器的 防火距离,可按本表的室外变配电站防火距离减少20%。 6油罐、加油机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 Ⅱ级公路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按照城市干路、 支路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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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液化石油气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5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