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础设施的金融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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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接头社会科学2019年第11期叶林:金融基础设施的金融法解读金融基础设施的金融法解读
叶林
tc轴承摘要:金融基础设施是一个功能范畴而非主体范畴,主要由支付系统、证券托管、证 券结算、中央对手方和交易数据库五大系统组成,助推实现金融交易中的效率和安全价
值。支付和结算等要素原本深藏于金融交易合同履行中,后被分离为独立的规则体系。
五大系统是金融交易合同“货银对付”履约规则的具体体现。金融基础设施提升了金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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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安全性,但在转移金融风险的同时,将交易者承担的风险汇集于自身,形成了金融基
础设施的自身风险。为了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夯实金融市场的制度基础,我国在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中,应当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的地位,厘清金融基础设施与相关者
硬件加速器的关系,主动顺应金融基础设施科技化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金融基础设施;F M I;金融交易;合同履行;金融法烤肉炉子
中图分类号:D912.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257 —5833(2019)1 1 —0100 —09
作者简介: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的要求,还指出“要加快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明确要求®。然而,何者是需要守住的底线?是把本应活跃的金融市场变成一潭死水,过度约束交易者的金融活动?还是夯实金融市场基础,活 跃金融交易?是微观严控具体或局部的违约风险?还是聚焦于对金融市场秩序有重大或潜在重大 影响的金融事件?这是亟待立法者和监管者回应的重大问题。我国法学界高度关注系统金融风险,但对金融基础设施研究甚少,理论探讨不够深人,学术界共识不足。在金融基础设施的构成上,就证券交易是否属于金融基础设施的问题存在争议,在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上,存在中央银行和证 监会分权不明、规则有异、协同不定的问题。立法者和监管者应在总结金融市场经验的基础上,秉 持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向金融市场提供包括具体纠纷解决、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政府财政救助在内的三层应对机制,目前应当抓紧健全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反映我国国情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
收稿日期:20〗9 一08 -20
* 在本文写作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法律总监牛文婕女士以及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法律专业委员会朱慧洋、张海锌女士提供了众多宝贵意见,特别致谢。
①新华网:《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h t t p://w w w. x in h u a n e t. c o m/p o litic s/2019 — 02/23/c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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