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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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
ca3780作者:楚孔杨
分液罐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8期门牌制作
        摘要网络游戏直播行业近年来迅速发展,随着行业利益的显现,各方主体对于利益的追逐也呈现出新态势,相关争端频频出现,亟待知识产权领域对于该类问题的回应。网易公司诉华多公司一案颇为经典,由此展开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更具代表性。
        关键词网络游戏 直播 侵权 著作权 保护
绞车房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诉被告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华多公司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和《梦幻西游》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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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案判决一出,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巨大反响,一为本案是热点网络直播领域案件,一为本案的判决对于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巨大影响。判决中并未将网络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直播画面作出学界普遍讨论的区别,将被告华多公司侵权的权项归类为著作权权项中用于兜底的“其他权利”,并对赔偿损失的数额直接确定为2000万。判决确定的网络直播著作权保护模式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热切的关注和讨论。
        二、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游戏画面和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网络直播画面法律性质的界定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本案中网络游戏(梦幻西游2)是一款剧情性网络游戏,游戏画面基于游戏剧情设定展开,游戏画面来源于游戏本身,为直接呈现在计算机屏幕上的具有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的连续画面,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因而可以将网络游戏画面定性为作品,且为“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网络游戏的网络直播画面我们认为应该分成两部分去看待,一部分为竞技类的网络直播,比赛本身并无剧本之类的事先设计,比赛画面是由参加比赛的双方多位选手按照游戏
规则、通过各自操作所形成的动态画面,系进行中的比赛情况的一种客观、直观的表现形式,比赛过程具有随机性和不可复制性,比赛结果具有不确定性。这种竞技类的网络直播应类比体育赛事的直播,并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另外一部分则是非竞技类的网络游戏,受众观看直播的初衷在于观赏玩家的操作技巧,不仅仅是纯粹竞技性行为,游戏主播还可以适当利用网络游戏中的工具和操作平台,创造一些新的游戏故事情节,存在游戏主播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可以认为游戏主播是在现有游戏作品基础之上所作出的演绎性创作,我们认为应将此类网络游戏的直播画面认定为演绎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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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13 02:32: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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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直播   画面   网络游戏   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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