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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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大会,
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15(j)条关于大会在海上安全规则及导则方面的职责,
忆及大会A.713(17)~A.797(19)号决议案通过的提高装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的措施,
还忆及在通过A.797(19)决议案时要求海安全委员会优先进行装运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安全方面的工作,并尽早地制定要求和建议,包括残存性标准、设计和建造标准、管理和训练、操作标准、检验要求和船/岸界面等方面,
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6届会议上以MSC.47(66)决议案通过《1974年海上人命安全(SOLAS)公约》修正案,其中包括关干散装货物装卸问题的第VI章第7条的修正条款;
还注意到海上安全委员会第66届会议批准了MSC套筒冠/Circ.743号通函关于海事主管机关和港口当局之间的联络,
对固体散装货船不断灭失,有时无迹可寻并导致严重生命损失,感到忧虑,
切记许多事故都是由于不正确的散货装卸引起的,安全装卸操作的改善可以防止今后此类事故的发生,
认识到提高散货船装卸安全的必要性,
还认识到这样的改善可以通过制定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的综合规则来实现,
相信安全操作规则的应用将促进海上安全,
审议了海事安全委员会在其第6668届会议上提出的建议,
1. 通过本决议案附则中的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2. 要求各国政府尽早执行该规则,并将任何不符合通知IMO
3. 还要求在其境内设有装卸固体散装货物港口的各国政府通过法律形式执行:
.1 要求码头经营人遵守有关船/岸合作的IMO规则和建议;
.2 根据A.797(19)决议附则第1.6节的规定,要求码头经营人指定码头代表;
.3 船长在任何时间都应对船舶安全装卸负责,装卸中的细节应以一致同意的装卸计划的形式得到码头经营人的确认;
.4 在违反一致同意的装卸计划或其它任何影响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命令停止装卸;以及
杨木皮子.5 当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安全受到影响时,港口当局有权命令停止装卸作业。
4. 要求海上安全委员会继续对本规则审议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改;
5. 废除MSCCirc.690号通函和DSCCirc.3号通函。
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引言
1. 变压器油箱定义
2. 船舶和码头的适用性
3. 到港前船舶和码头之间的程序
4. 装卸货物前船舶和码头之间的程序
5. 装货和压载处理
6. 卸货和压载处理
附录1 港口和码头资料簿的建议内容
附录2 装卸货计划
附录3 散货船装卸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
附录4 船/岸安全检查项目表填写指南
附录5 货物资料格式
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引言
l 为了使散货船的损失减到最小,国际海事组织制定了《散货船装卸安全操作规则》。
2 本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负责散货船安全装卸的人员执行他们的任务并促进散装货物船的安全。
3 本规则主要涉及装卸除谷物外的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安全,反映目前的问题、最好的操作方法和法律上的要求。那些SOLASMARPOL和载重线公约所涉及的更广泛的安全和防污染问题则不包括在本规则中。
4 本规则为船东、船长、托运人、散货船经营人、租船人和码头经营人安全搬运、装卸固体散装货物提供指导。本规则服从码头和港口的要求或国家法律。散货船装卸的有关人员应了解这些规则和要求。
5 船长和码头经营人在装卸含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时应参照SOLAS公约II2章和VII章以及MSCCirc.675号通函(港区内安全运输危险货物及有关操作的建议)
钼加工6 每个码头和港口当局的要求应以码头和港口资料簿的方式出版。资料簿通常应包括的信息种类列于附件1中。如可行,应在船舶到达港口或码头前,或到达时,将此资料簿交给船长。
7 建议本规则的副本应提供给每艘船舶、租船人和散货装卸码头,以便操作程序方面的建议很方便地可供使用并明确各自的责任。培养基的制备
1.
就本附则而言,下列定义适用:
1.1 水上高度:系指从水面到桅杆或天线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1.2 混装船(OBOOO):系指其设计类似于常规的散装船,但装设了管系、泵浦和惰性气体装置以便能够在指定的货舱装卸油类货物。
1.3 输送系统:系指从岸上仓库或接收点向船上传送货物的整个系统。
1.4 热作业:系指使用明火和火焰、动力工具或热铆钉、打磨、焊接、燃烧、气割、电焊
或其它涉及加热或产生火花并由于存在或将出现可燃气体可能导致危险的修理工作。
1.5 横倾指示灯:系指显示船舶在横倾时发亮的灯,该灯可在甲板上看到。
1.6 船长:系指船上的船长或船长指定的高级船员。
1.7 注入:系指作为装载计划中的一个步骤,通过一个货舱开口注入货物数量,即经注入口定位在一个舱口上方至注入口移到另一个舱口的时间。
1.8 码头代表:系指船舶装卸货的码头或设备使用方指定的人员,他对这个码头或设备就该船所进行的作业负责。
1.9 平舱(装货):系指通过装货注入口或履带调整、手提机器设备或人力的方式在货舱里部分或全部平整货物。
1.10 平舱(卸货):系指使用机械方法(如推土机)或其它方法铲起或打扫在货舱里的少量货物,以将货物放在便于卸下的位置。
1.11 纵平衡(船舶):系指是指增加、减少或移动船内重量以使船舶达到所要求的首尾吃水。
2. 船舶和码头的适用性
2.1 一般原则
2.1.1 准备装货的所有船舶应具有相应的有效法定证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船舶散装运输固体危险货物合格文件①。建议船舶证书的有效期应在装货、航行和卸货期间保持有效,还应考虑到由于靠泊、恶劣气候或两者并存时造成的延误。
2.1.2 当计划让船舶承担某一特定货物运输或服务时,船东、管理人或经营人应确保船舶:
.1 保持在完好、适航的状态;
.2 在船上有适任的船员;
.3 在船上至少有一位精通装货港和卸货港语言的高级船员,或者有一位精通英语的高级船员;以及
.4 不存在可能不利于船舶安全航行、装货或卸货的缺陷。
2.1.3 选定运输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重要的是应适应于预定的用途,并应考虑装卸码头的适用性。
2.1.4 当租船人和托运人同意某船承担特定货物的运输或服务,应确保船舶:
.1 双人雨披适合使用拟用的装卸设备;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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