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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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
定》的通知
⽂号:公交管[2013]460号
颁布⽇期:2013-12-31
执⾏⽇期:2014-01-01
时效性:现⾏有效
效⼒级别:部门规章
⽬录
第⼀章总则
第⼆章使⽤
第三章管理
第四章监督
第五章附则
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进⼀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现将有关⼯作通知如下:
⼀、统⼀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具有点多、线长、分散、难于集中管理等特点。规范使⽤执法记录仪,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全过程,是考核、评价、监督交通警察出勤、办事、执法、办案和遵规守法的重要依据;是交通警察加强⾃我约束,规范执勤执法⾔⾏,提升⼯作⽔平和⼯作效果的重要⼿段;是维护交通警察和当事⼈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交通警察依法办事、改进加强执法监督⼯作,防范和减少执法突出问题,进⼀步树⽴交通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要切实提⾼认识,统⼀思想,增强做好这项⼯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总队、⽀队要成⽴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使⽤执法记录仪⼯作领导⼩组。要制定2014年全⾯规范使⽤执法记录仪⼯作实施⽅案,确定⽬标任务及各阶段进度、措施、责任,保证各项⼯作扎实顺利开展。
⼆、抓紧更新配齐设备,加快管理系统建设。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公安转移⽀付资⾦和追加经费预算,确保全部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均配发执法记录仪。总队要组织各⽀队开展对现有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排查摸底,按照《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及时淘汰、更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队、⼤队要按照《执法记录仪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抓紧采购数据采集设备、服务器等配套硬件,加快开发后台管理软件。2014年5⽉底前,各地要完成执法记录仪配发和软硬件系统建设⼯作。
三、⼤⼒开展岗位培训,严格规范使⽤。总队要根据《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执法记录仪使⽤管理办法,明确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具体使⽤规范以及管理监督⼈员⼯作流程。要制定规范使⽤、管理执法记录仪的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资料。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分别对⼤中队领导、业务⾻⼲、管理监督⼈员和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进⾏全员培训。要采取集中训练、视频演⽰、讲评、⾻⼲传授等⽅式,确保每名交通警察掌握规范使⽤技能。法制、纪检、督察、政⼯部门要切实履⾏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按规定规范使⽤执法记录仪;科技、装备部门要帮助基层单位及时解决使⽤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队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指导。从2014年7⽉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执法记录仪进⾏全程录⾳录像。
四、建⽴考评制度,严格⽇常监督。各地要根据《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定》,建⽴完善执法记录仪使⽤和声像资料管理的检查考评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和⼈员,统⼀管理声像资料,实⾏“⼀⼈⼀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规范声像资料调取、查阅流程。要加强对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众信访投诉声像资料的回放检查,及时发现使⽤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并督促整改。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民警使⽤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情况,并纳⼊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各地贯彻执⾏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31⽇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定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进⼀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等功能,⽤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 (财⾏[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频记录仪》 (GA/T947-2011)、满⾜实际⼯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
第⼆章使⽤
第五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执法记录仪进⾏全程录⾳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持执法记录仪进⾏摄录。
第⼋条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当事⼈和证⼈时,应当事先告知对⽅使⽤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为,本次执法全程录⾳录像。
第九条因恶劣天⽓、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法使⽤或者停⽌使⽤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管理
第⼗条交警⽀队、⼤队负责统⼀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条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员存储。
第⼗⼆条交警⽀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时间等项⽬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三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
作为处罚交通违法⾏为、处理交通事故证据使⽤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移动储存介质等⽅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当事⼈对交通警察现场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当事⼈逃避、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交通警察的;
(三)交通警察参与处置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作为执法办案证据使⽤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声像资料,由交警⽀队、⼤队相关⼈员统⼀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六条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实⾏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的,经批准且办理相关⼿续后,⽅可查阅。
第四章监督
第⼗七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负责⼈应当对交通警察佩戴、使⽤执法记录仪情况及记录的
声像资料进⾏抽检;法制员应当对交通警察每天处理交通违法⾏为、交通事故和众投诉的声像资料进⾏回放检查,并建⽴检查台帐。
第⼗⼋条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执法记录仪的使⽤、管理情况和交通警察执法情况,并纳⼊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考评结果与评优奖励、公务员考核挂钩。
第⼗九条交通警察使⽤执法记录仪时,严禁下列⾏为:
(⼀)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不佩戴、使⽤执法记录仪,或者不按规定进⾏全程录⾳录像;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三)私⾃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四)利⽤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勤执法⽆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执法记录仪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定的⾏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公安机关⼈民警察纪律条令》和《公安机关实施停⽌执⾏职务和禁闭措施的规定》,应当采取停⽌执⾏职务措施,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过处分,同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条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条本规定⾃2014年1⽉1⽇起施⾏。2013年6⽉19⽇发布的《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管理规定(试⾏)》同时废⽌。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为适应交警系统规范使⽤执法记录仪⼯作需要,部交管局在⾏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频记录仪》(GA/T947-2011)和总结试点⼯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作进⼀步规范,供各地参考。
⼀、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
1.摄录。执法记录仪镜头⼴⾓应不⼩于 120°;视频分辨率不低于704×576或720×480,视频帧率不
低于30帧/s;具备低照度下摄录功能,5⽶范围内应能看清当事⼈⾯部特征,10⽶范围可见⼈体轮廓。佩戴摄录时应便于固定,并可根据摄录对象位置进⾏调节,上下调节⾓度不低于45度。应具备预摄录功能,对摄录按键触发前⾄少10秒的情景进⾏预先录制。
2.存储。执法记录仪应能存储不低于10⼩时的最低分辨率下的动态视⾳频,建议16G (含)以上。应通过字符叠加的形式对⽂件进⾏编号存储;存储的⽂件包括视⾳频、⽇志、图⽚、录⾳等。应具备⾃动分段切割、存储视⾳频⽂件的功能。执法记录仪本机应不具备删除、修改存储⽂件的功能。
3.电池。执法记录仪应采取可更换电池设计。电池应能⽀持连续摄录8⼩时以上动态视频,可通过更换电池(限⼀次)的⽅式实现;电池l年内性能衰减不得超过20%;可配接充电宝等外接电源。
4.防护。具备2⽶⾼度跌落防护功能;可以在⾬天、⾼寒、⾼温等天⽓情况下正常使⽤。
5.格式。执法记录仪图⽚、⾳频、视⾳频⽂件应当采⽤便于传输、压缩、编译、转换的格式。视⾳频⽂件应当易于压缩转换为流媒体⽂件。
6.其他(不作硬性要求)。建议执法记录仪具备可见光定位功能,便于对准摄录对象,灯光开启关闭和闪烁间隔可⾃定义;具备⾃动锁、夜视开关⾃定义功能,提⾼操作便捷度;具备镜头防抖或数码防抖功能,提⾼摄录质量;具备镜头加热功能,便于⾬天、冬季去除镜头⽔雾;具备⼀键切换录⾳与录像
、低分辨率与⾼分辨率⾳视频摄录功能,便于民警更好地记录关键内容;具备⽆线传输功能,便于实时传输数据;具备GPS或北⽃定位功能,便于开展勤务考核;具有连接对讲机,为对讲机提供拾⾳器和扬声器功能;具备重点视⾳频⼿动标记功能;具备⽆缝切换电源功能,即连接第⼆电源时,可以在不影响摄录情况下,更换第⼀电源电池;配备⼿持遥控器,可对主要功能进⾏遥控操作。⼆、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1.架构。后台管理系统包括数据采集设备、中⼼服务器等硬件以及后台管理数据库、前台客户端等软件。中队或⼤队设置数据采集设备,⼤队或⽀队设置中⼼服务器;有权限⽤户的公安⽹电脑安装客户端。
2.校准。执法记录仪连接数据采集设备时,管理软件⾃动或管理员⼿动同步时间。管理软件⾃动或管理员⼿动对⽂件资料的时间标签进⾏批量校正。
3.采集。原则上使⽤数据采集设备导⼊数据,⽤户也可以通过安装客户端的公安⽹电脑采集。数据采集设备应⽀持16台(含)以上执法记录仪同时连接,具备⾃动为设备充电,⾃动识别、采集、传输、存储⽂件,⽀持断点续传、校验清空执法记录仪存储等功能;按照单位、警员、时间等信息⾃动建⽴电⼦档案。
4.存储。集中式数据储存⽅式,数据采集设备存储容量不少于500G,⽹络带宽实际传输速度不低于
10M/S;中⼼服务器按照单位民警每⼈1T标准配置。数据采集设备存储⽤于缓存;中⼼服务器⽤于存储所有⽂件。分布式数据存储⽅式,数据采集设备存储容量按照每⼈1T标准配置,应可拓展⾄16T(含)以上。数据采集设备⽤于存储普通数据;中⼼服务器⽤于存储数据采集设备上传的⽇志、索引和重要视⾳频等⽂件。各地可根据需要灵活采取分布式、集中式或混合式(两种⽅式并存)的数据存储⽅式。
5.管理。中队、⼤队、⽀队内⽹电脑安装管理软件客户端,⽤户按权限管理数据采集设备、中⼼服务器存储的⽂件。管理⼈员通过管理软件客户端对中⼼服务器、数据采集设备及执法记录仪存储的⽂件进⾏调阅、传输、标记、备注、审批、编辑、删除等。对标记的重要⽂件,系统⾃动上传⾄中⼼服务器存储;可设置⼿动或⾃动定期清理指定条件⽂件的功能。
6.权限。管理系统应具备分级管理和权限认证功能,根据中、⼤、⽀队⽤户级别设定操作权限;中队⽤户可以调阅、下载、标记、备注本中队数据,⼤队⽤户还可审批本⼤队数据,⽀队⽤户还可编辑、删除本⽀队数据。中队、⼤队调阅、下载同级单位数据时,须经上⼀级⽤户审批,其他警种、单位调阅、下载数据时,须经⽀队审批。
7.兼容。管理软件和数据采集设备应⽀持标准的USB MiniB接⼝和接⼊协议,可兼容、采集、写⼊、管理符合⾏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频记录仪》(GA/T947-2011)的所有品牌、型号的执法记录仪设备。
兼容数据包括摄录⽂件、图⽚⽂件、录⾳⽂件、⽇志⽂件、叠加字符、设备编号、⽇期时间、⼝令、标注信息等。
8.统计。能对下级单位或具体民警在指定时间内的⼯作量作统计;对⽇志记录的开关机、摄录起⽌、电量低警⽰、更换电池、⾮正常中断等时间作筛选、统计;统计结果⾃动⽣成报表以 HTML⽹页形式显⽰并⽀持导出;可设置⾃动统计任务功能,如设定某⼀时间节点统计⽂件上传情况,并将统计结果发送⾄指定邮箱。
9.拓展。应当预留标准化接⼝,衔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平台、勤务管理系统等其他平台系统,逐步推进声像资料数据与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勤务安排等其他数据的关联、碰撞、⽐对、分析,依托系统不断提⾼数据应⽤⽔平。备注:
本条例⽣效时间为:2014.01.01,截⾄2022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12.03

本文发布于:2023-05-11 04:31:35,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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