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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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章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5.1 一般规定
5.1.1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但储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
2.设备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阻燃型泡沫塑料制品时,其氧指数不应小于30;
3。建筑物的构件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2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
5.1.3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 装置内布置
5.2。1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
5.2。2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
5.2。3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与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等与压缩机,以及其他与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
5。2。4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与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5.2.5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3的掺合储罐与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3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5.2.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表间与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5。2.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5.2。8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并宜缩小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物内.
5.2。9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5.2.10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
5。2。11在甲、乙类装置内部的设备、建筑物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用道路将装置分割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2的设备、建筑物区;
2。当大型石油化工装置的设备、建筑物区占地面积大于10000m2小于20000m2时,在设备、建筑物区四周应设环形道路,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设备、建筑物区的宽度不应大于120m,相邻两设备、建筑物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并应加强安全措施。

表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
项目
控制
室、机
柜间、
变配
电所、
化验
室、办
公室
明火设备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丙类
物品
仓库、
乙类
物品
储存
备注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装置储罐(总容积)
其他工艺设备或其房间
可燃气体
液化烃
可燃液体
可燃气体
液化
可燃液体
200~1000m3
50~
100m3
100~1000m3
A
B、乙A
B、丙A
A
B、乙A
B、丙A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
明火设备
15
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
15
22。5
注1
9
9
装置储罐
(总容积)
可燃
气体
200~1000m3
15
15
9
7。5
注2
9
9
7.5
7.5
液化烃
50~100m3
A
22。5
22.5
15
9
可燃
液体
100~1000m3
B、乙A
15
15
9
7。5
B、丙A
9
9
7.5
7.5
其他工艺设备或房间
可燃气体
15
15
9
9
7.5
9
9
7。5
9
9
7。5
7.5
7。5
7.5
液化烃
A
15
22。5
9
7.5
9
7.5
9
9
7。5
可燃液体
B、乙A
15
15
9
9
7.5
9
9
7。5
B、丙A
9
9
7。5
7。5
7.5
7。5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
15
4。5
9
4。5
9
9
15
9
9
4.5
7.5
4。5
注3
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池、隔油池、酸性污水罐、含油污水罐
15
15
9
9
7。5
9
9
7。5
4.5
丙类物品仓库、乙类物品储存间
15
15
15
9
15
9
15
15
9
9
9
15
9
9
15
9
装置储罐组(总容积)
可燃气体
>1000 m3~5000m3
甲、乙
20
20
15
15
*
*
20
15
15
15
15
20
15
15
15
15
15
注4
液化烃
〉100 m3~500m3
A
30
30
30
25
25
20
25
20
25
20
30
26
20
30
25
25
可燃液体
>1000 m3~5000m3
B、乙A
25
25
25
20
20
15
25
*
*
20
15
25
20
15
25
20
20
B、丙A
20
20
20
15
15
15
20
*
15
15
20
15
15
20
15
15

注:1. 单机驱动功率小于150kW的可燃气体压缩机,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2. 装置储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本规范第5.2。23条的规定。当装置储罐的总容积:液化烃储罐小于50m3、可燃液体储罐小于100 m3、可燃气体储罐小于200m3时,可按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其他工艺设备”确定其防火间距;
3。 查不到自燃点时,可取250℃;
4. 装置储罐组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规定;
5。 丙B类液体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
6. 散发火花地点与其他设备防火间距同明火设备;
7.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装置储罐集中成组布置.
5。2.12设备、建筑物、构筑物宜布置在同一地平面上;当受地形限制时,应将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等布置在较高的地平面上;工艺设备、装置储罐等宜布置在较低的地平面上。
5。2。13明火加热炉,宜集中布置在装置的边缘,且宜位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甲B、乙A
类设备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2。14当在明火加热炉与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之间设置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其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实体墙的高度不宜小于3m,距加热炉不宜大于5m,实体墙的长度应满足由露天布置的液化烃设备或甲类气体压缩机经实体墙至加热炉的折线距离不小于22.5m。当封闭式液化烃设备的厂房或甲类气体压缩机房面向明火加热炉一面为无门窗洞口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加热炉与厂房的防火间距可小于表5。2.1的规定,但不得小于15m
5。2。15当同一建筑物内分隔为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人员集中的房间应布置在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建筑物一端。
5.2.16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本文发布于:2023-05-10 20:11: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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