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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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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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防城港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1.10.11
【字 号】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7届第1号
【施行日期】2021.12.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七届第1号)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已由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0月11日
 
防城港市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2021年7月7日防城港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防城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防城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本条例所称的防城江流域是指防城江干流、支流、水库、渠道等的集水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流域内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保护已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合理利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污水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垃圾收集处理、河面清洁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结合当地实际,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引导、鼓励村(居)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保护和岸线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等有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种植等污染防治工作;
  (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林营造、湿地保护、灌木植被和防护林的保护以及森林安全等监督管理工作;
  (五)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乡村污水及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及其运营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督管理、海事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协作联动机制,协调处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合处置突发事件;组织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建立完善防城江流域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实施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管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管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一)各级河长在职责范围内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负责。上级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市河长制办公室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管理目标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机制;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河道护河员,承担河道的保洁清理、信息收集等日常工作。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设立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专项经费,市、区具体分担比例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专项经费用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营、生态修复、河道清理、垃圾处理、聘用河道护河员等水环境保护工作。
  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公益宣传,对损害水环境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逐步建立防城江流域视频监控体系,加强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情况监测,定期在政府网站公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城江流域水环境的义务,有权对危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举报信息,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防城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流域内除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外,设立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合理利用区。具体划定范围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地理界标、宣传牌、警示标志或者防护设施。禁止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
  第十四条 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保护区:
  (一)干流和主要支流的源头区以及水源涵养区;
  (二)大、中型水库及其设计洪水水位线外延不少于二百米的陆域范围。
  第十五条 除重点保护区、沿江集镇以外,木头滩拦河坝上游流域下列范围内应当列为一般保护区:

本文发布于:2023-05-10 03:32:1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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