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涉嫌生猪养殖场配套设施不完备案的处罚(化笪府罚字【202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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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陈**涉嫌生猪养殖场配套设施不完备案的处罚(化笪府罚字【2021】16号)
【主题分类】其他 
【发文案号】化笪府罚字【2021】16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230000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134753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修正)301397510000 
【处罚日期】2021.06.04 
【处罚机关类型】人民政府 
【处罚机关】化州市笪桥镇人民政府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化州市 
【处罚对象】陈**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6:03:37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化笪府罚字【2021】16号
被处罚对象
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处罚类别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04
处罚事由
2021年5月9日、13日,我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陈**位于化州市笪桥镇水塘村委会江头村瓜田山(东经110.4850度,北纬21.6073度)的生猪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及调查发现,经调查核实,东面为本养殖场养殖水面,南面为林地,西面为林地,北面为林地。当事人2015年开始从事生猪养殖,养殖场栏舍总面积1600平方米,建有猪舍4幢,铁棚结构3幢,混凝土结构1幢。现存栏肉猪275头、母猪5头。经营的养殖场有190立方米沼气池,18立方米的集液池,70立方米的三级净化池,50平方米堆粪棚,1个化尸池,没有集粪池,没有固液分离机,租有速生桉林及水稻田消纳土地共14亩。也未委托第三方处理企业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猪舍未实行雨污分流,猪粪、猪尿及冲洗猪只、猪舍产生的养殖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用于林木或水稻施肥,部分养殖废水直接排入旁边水塘及周边的沟渠和水田。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
化州市笪桥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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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3-05-08 03:20: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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