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民爆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操作规程》;公司《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办法》、贵阳市、清镇市公安机、成渝客专成贵公司、成贵15标项目经理部及上级单位规章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防民用爆炸物品的丢失,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电、、非电导爆管、导爆管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至贵阳线乐山至贵阳段CGZQSG-15标成贵铁路15标项目经理部第二分部)项目分部管段民用爆炸物品审批、存储、领取、运输、使用及清退等各项环节的安全管控和相应安全操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与控制,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强化过程监控的组织领导,成贵铁路15标二分部成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李轮思、王耀
副组长:陈龙、詹中进、侯国兵、张光荣、彭建平
组员:李政、潘刚、曾兵、张辉、王承刚、刘军谭洲林、徐平山、李小宁、潘歆、李军、黎昌东
贺龙东、况建军、王凯、李云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成贵铁路15标二分部安全质
量部,办公室主任:李小宁:150****1808
第五条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架子队和班组的组长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物资部门负责协同购买、运输、储存过程管控的工作(包括安全管理);安质环保部门对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架子队及班组的安全操作过程监控和相应安全管理培训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各架子队要建立以队长为组长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坚决执行项目分部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有序和可控,保证安全生产。
组长:黎昌东、李军、潘歆
副组长:贺龙东、况建军、王凯
组员:现场监控的领工员、安全员及作业班组负责人
第三章爆炸物品的管理
第七条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架子队及作业班组必须遵守验收、领发、清退、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丢失、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爆炸物品保管员和看守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考核并取得上岗合格证书的正式员工担任。
第九条保管员的主要职责:
1、负责爆炸物品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
2、严格按照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3、负责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4、负责库区内发生的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5、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
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十条仓库看守员的主要职责:
1、坚守岗位,不准擅离职守,严防爆炸物品丢失、被盗或使库房受到破坏;
2、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禁止将火具、火种带入库区;上级机关或地方公安机关必须在班组领导或安质环保部门的陪同下出示有关证件方准进入检查,入库人员必须关闭使用的电子设备(如手机等),静电释放(静电触摸)等,否则严禁入内。
3、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和红外监控设备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报安质环保部聘请专人维修;
4、发现被物品及库区设施、设备损坏、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改进工作。
6、对避雷设施、监控设施保管及使用工作、出现故障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一条爆炸物品仓库至少应选派三名以上的看守人员担负守库任务,并实行24小时值班、巡守。
第十二条爆炸物品仓库布设四防:人防、犬防、技防、物防。以及公安部门负责防盗报警器安装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每天作业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库房,不得在库房以外的地方存放。对于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库房管
理人员应进行清点,做好回收登记,并单独放置。
第十四条对于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炸物品,应当认真清点登记,由物资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连同报废清单、实施方案一并上报,经安质环保部审查后上报公安部门,经属地(贵州省清镇市)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销毁。销毁工作应在批准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销毁时,应有上级有关部门、安质环保部门和公安人员现场监督,并做好现场销毁影像、签认等记录。
第十五条积压的爆炸物品严禁班组和个人擅自转让、倒卖、私存、以物换物。如需处理,具体方式是:
(一)按原供应渠道退回供应民爆公司;
(二)按规定进行销毁;
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五条(一、二)对民用爆炸物品规定做好相应签认手续。
第十七条爆炸物品由开挖班组爆破员、押运员、爆破安全员负责领取。劳务协作队伍需要进行爆破作业时。由架子队安全员、领工员、爆破员监督爆破作业全过程。
第十八条工程项目在爆破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库和撤库。撤库时对尚未用完的爆炸物品的处理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撤库后,由物资部门将原始台帐资料送交公安机关存档。
第十九条保管员、安全员、押运员、爆破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四章爆炸物品仓库与储存
第二十条爆炸物品仓库的建立,应由专门的设计单位(包括拟建仓库地点、时间、设计图纸、预评单位安全措施、防范制度、保管和看守人员名单,以及建库后验收安平专项评估报告等内容),并报
所在地县以上公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审核批准,送属地(贵州省清镇市)管辖公安机关(当地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局)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设计标准建库。建设完工后经属地(贵州省清镇市)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并办理爆炸物品审批、运输和使用相应手续。
第二十一条库应建在远离城镇的独立地段,不得建立在居民聚居区、风景区、山洪、滑坡、地下水危害区,应尽量利用山丘等自然屏障。
第二十二条储存爆炸物品的库房应符合有关建筑规范的要求,做到设计规范化、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化。
(一)库和库必须分别建造,按照具体规划和设计图进行布置和建设,严禁更改和私自违建。
(二)库房建设后完善防雨、防潮、防盗措施;开启的库房通风窗安设铁栅和金属网,做好通风、防潮的同时,防止鼠、蛇等动物串入库房内。
(三)按设计完善围墙建设,高度不应低于2.5米,库区围墙周围3-5米范围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无易燃物。
(四)由专业资质合格的避雷安装公司,对库区独立接地避雷设施安装,其防雷接地电阻应不得大于4欧姆,按照属地(贵州省清镇市)气象局规定、库避雷设施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申请检测并留检测记录,不合格;布防周边警戒区红外报警和视屏监控,同时加派人防值班制度和全日24小时制盯控,同时完善安全警示标示和相关布防设施。
(五)库房按规定配备了相应和足量的消防设施、消防水池、抽水泵、灭火器,并定期对消防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查,定期进行更换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