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指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县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集中供热、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二)高污染燃料
高污染燃料是指非车用的下列燃料和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除生物气化利用外其他加工成型的生物质燃料和国家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原则
(一)统一划定,分步实施。县政府统一划定禁燃区。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好清洁能源改造、替代等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分步建成禁燃区。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淘汰燃煤锅炉(采暖炉、茶浴炉)为重点,统筹推进其他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淘汰工作。同时,加快集中供热、天然气等基础设施建设,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建设工作提供保障。
(三)逐步推进,适时调整。按照本实施方案时限要求,逐步推进我县禁燃区建设。县政府将根据我县总体规划及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结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适时调整禁燃区划定范围。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建成时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上级要求和我县实际,划定我县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及建成时限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西抵上大桥、万福路、xx县第二中学、文化广场,南抵舞阳河沿河,东至思州文苑、大园路,北至恒河之心小区,幸福一号小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推进步骤。xx年1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内禁止销售、储存高污染燃料;xx年6月1日前,县城建成区域建成禁燃区;xx年10月1日起,全县范围内党政机关、国有或含国有成分企事业单位及其派出(下属)机构、享受国家政策补贴的经营单位禁止使用燃煤。
四、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控制措施
(一)发布《关于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规定具体实施范围和完成时间要求。
(二)禁燃区范围内停止新建、改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审批,并加强执法检查,确保不产生新的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三)组织开展现有高污染燃料设施(热电联产机组除外)的淘汰工作,督促业主在规定期限前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改用天然
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
(四)对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或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条件的,经县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缓实施,但要制定改造或淘汰计划。
(五)对逾期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环保局会同县住建局、县公安局、县市监局、县新兴管委会等单位责令拆除或没收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五、组织领导和部门职责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成立xx县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二)职责分工
1.县环保局:负责对禁燃区推进过程中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事业单位、经营业主等进行环境执法;负责组织力量对禁燃区内工业污染源进行排查摸底和造册登记,将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纳入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内容;负责禁燃区范围内工业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及查处;吊销权限内违反禁燃规定者的排污许可证;提出对禁燃区划定工作的考核办法报县政府审批。
2.县住建局:做好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燃气管网铺设工作,做好天然气和集中供热的散户、工商户对接工作;明确县城建成区范围,做好禁燃区范围确认工作;开展禁燃区内建筑工地的各类用煤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