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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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通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03
【字 号】
【施行日期】2013.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广告管理
正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2月3日
通辽市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和管理,提高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整体水平,创建整洁、美观、具有地区特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防水开关电源
  第二条 凡在本市内从事户外广告、牌匾设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户外广告、牌匾应当真实合法。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特点,统一规划、分区控制、合理布局、确保安全。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市主城区户外广告牌匾设置的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的招标、拍卖、拍租工作。
  第六条光学玻璃加工设备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牌匾包括户外广告、门店牌匾、标识和标牌。
压电陶瓷片  (一)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道路交通等市政设施、交通运输工具、气球等升空器具以及其它户外广告载体,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门窗、灯箱、公告栏、画廊、实物模型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性内容的设施。
  (二)门店牌匾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业户在其经营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其名称、字号或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三)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其办公场所及建筑物控制范围内设置
的,用于标明其单位名称或内容的固定载体。
  (四)标牌是指被作为指引(企业、商铺、门店)方向和其地理位置的导视标志,包括有关部门依法设立的公共性标牌。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七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规模、形式、面积、内容等发布,保持在设置期间的外观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实用。
  (二)文字、书写、用语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规定。
  (三)必须与城市各区域的规划功能相适应,其设计风格、造型、调、规模、位置、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四)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形象,其支架不得锈蚀、裸露。外打灯广告牌匾的射灯支架
不得与广告牌匾正面分离设置,且颜应与周边环境、彩相协调。
  (五)升空气球、充气物、条幅等临时性户外广告,其设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日,设置期满后,广告发布设置者应立即拆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总设置发布时间不得超过2日。升空气球、充气物等不得使用易燃气体,并要在设置过程中确保安全。
  (六)符合节能环保要求,努力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艺,造型美观,装饰新颖,有条件亮化的必须进行亮化。
  (七)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在申请过程中,应由申请设置人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提交安全结构图,并由相关单位出具安全审核证明,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电锅炉制造  第八条 户外广告、牌匾设施的所有者是户外广告、牌匾维护、管理的责任人,应当对户外广告、牌匾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维护加固、清洗保洁,确保广告、牌匾设施的牢固安全、美观整洁、灯光适宜。设计、制作、安装不合格或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牌匾设施,致使发生广告、牌匾设施倒塌、坠落等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其责任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因城市规划调整或社会公益需要拆除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设施产权人,产权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容市貌整治和美化城市环境的需要,负责对户外广告、牌匾的规格、样式、制作材料、设置地点进行统一调整,对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违章、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进行清理整治。广告、牌匾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主管部门的调整和清理整治。
  第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设施受法律保护。除广告、牌匾审批管理机关依法定程序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测量空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消防安全设施、无障碍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二)妨碍人民众生产、生活,影响和损坏市容市貌的;
  (三)利用禁止悬挂、张贴各种广告的公共设施或公共场所的墙体设施的;
  (四)危及建(构)筑物安全、公共安全的;
  (五)利用通透围墙、护栏、临时棚亭的;
  (六)影响城市绿化景观、树木生长的;
  (七)利用临时性落地灯箱的;
  (八)非施工场地设置围挡式广告设施的;
  (九)在建(构)筑物上直接喷绘、涂写文字、图形的。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位置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一)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纪念性建筑、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及标志性建筑;
  (三)道路、桥梁两侧各种护栏、树木、通透围墙、道路隔离带;
  (四)灯杆、线杆等各种杆体;
  (五)电力、通信和邮政设施;
手机防盗系统  (六)道路指示牌、公交站牌;
  (七)公共汽车的正面、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校车整体,出租车车体正面、两侧及背面;
  (八)居民住宅小区内;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设置商业广告的区域、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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