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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基本规定
<1>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工程以及其他需要监测的基坑工程应实施基坑工程监测。 <2>基坑工程设计提出的对基坑工程监测的技术要求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测频率和监测报警值等。
<3>基坑工程施工前,应由建设方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对基坑工程实施现场监测。监测单位应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方、设计方、监理等认可,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
<4>监测工作宜按下列步骤进行:
<4.1>接受委托;
<4.3>制定监测方案;
<4.4>监测点设置与验收,设备、仪器校验和元器件标定; <4.5>现场监测;
<4.6>监测数据的处理、分析及信息反馈;
<4.7>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和报告;
<4.8>现场监测工作结束后,提交完整的监测资料。
<5>监测单位在现场踏勘、资料收集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5.1>了解建设方和相关单位的具体要求;
<5.2>收集和熟悉岩土工程勘察资料、气象资料、地下工程和基坑工程的设计资料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或项目管理规划)等;
<5.3>按监测需要收集基坑周边环境各监测对象的原始资料和使用现状等资料。必要时应采
用拍照、录像等方法保存有关资料或进行必要的现场测试取得有关资料;
<5.4>通过现场踏勘,复核相关资料与现场状况的关系,确定拟监测项目现场实施的可行性;
<5.5>了解相邻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情况。
<6>监测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6.1>工程概况;
<6.2>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6.3>监测目的和依据;
<6.4>监测内容及项目;
<6.5>基准点、监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6.6>监测方法及精度;
<6.7>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6.8>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6.9>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6.10>监测人员的配备;
<6.11>监测仪器设备及检定要求;
<6.12>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7>下列基坑工程的监测方案应进行专门论证:
<7.1>地质和环境条件复杂的基坑工程;
<7.2>邻近重要建筑和管线,以及历史文物、优秀近现代建筑、地铁、隧道等破坏后果很严重的基坑工程;
<7.3>已发生严重事故,重新组织施工的基坑工程;
<7.4>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一、二级基坑工程;
<7.5>其他需要论证的基坑工程。
<8>监测单位应严格实施监测方案。当基坑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监测单位应与委托方及相关单位研究并及时调整监测方案。
<9>监测单位应及时处理、分析监测数据,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向建设方及相关单位作信息反馈,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报警值时必须立即通报建设方及相关单位。
<10>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设施。
<11>监测结束阶段,监测单位应向建设方提供以下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
<11.1>基坑工程监测方案;
<11.2>测点布设、验收记录;
<11.3>阶段性监测报告;
<11.4>监测总结报告。
第二节 监测项目
一、一般规定
<1>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2>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包括:
<2.1>支护结构;
<2.2>地下水状况;
<2.3>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2.4>周边建筑;
<2.5>周边管线及设施;
<2.6>周边重要的道路;
<2.7>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3>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相匹配。应抓住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形成有效的、完整的监测系统。
二、仪器监测
<1>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可按下表选择。
建筑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围护墙(边坡)顶部水平位移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围护墙(边坡)顶部竖向位移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深层水平位移 | 应测 | 应测 | 宜测 |
立柱竖向位移 | 应测 | 宜测 | 宜测 |
围护墙内力 | 宜测 | 可测 | 可测 |
支撑内力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立柱内力 | 可测 | 可测 | 可测 |
锚杆内力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土钉内力 | 宜测 | 可测 | 可测 |
坑底隆起(回弹) | 宜测 | 可测 | 可测 |
围护墙侧向土压力 | 宜测 | 可测 | 可测 |
孔隙水压力 | 宜测 | 可测 | 可测 |
地下水位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土体主人遥控导尿管控制排尿分层竖向位移 | 宜测数字迎新系统 | 可测 | 可测 |
周边地表竖向位移 | 应测 | 应测 | 宜测 |
周边建筑 | 竖向位移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倾斜 | 冷凝器设计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水平位移 | 应测 | 宜测 | 可测 |
周边建筑、地表裂缝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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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边管线变形 | 应测 | 应测 | 应测 |
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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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其它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及设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单位协商确定。
麦饭石床垫三、巡视检查
<1>基坑工程整个施工期内,每天均应进行巡视检查。
<2>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伏秒特性的绘制方法和含义
<2.1>支护结构
<2.1.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2.1.2>冠梁、围檩、支撑有无裂缝出现;
<2.1.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2.1.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2.1.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2.1.6>基坑有无涌土、流砂、管涌。
<2.2>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排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2.3>周边环境
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2)周边建筑有无新增裂缝出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
4)邻近基坑及建筑的施工变化情况。
<2.4>监测设施
1)基准点、监测点完好状况;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2.5>根据设计要求或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3>巡视检查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锤、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
录。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并与仪器监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
<5>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险情况,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关单位。
第三节 监测点布置
一、一般规定
<1>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化趋势,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并应满足监控要求。
<2>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并应减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3>监测标志应稳固、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开障碍物,便于观测。
二、基坑及支护结构
<1>围护墙或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应沿基坑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
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和竖向间距不宜大于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3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宜为共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基坑坡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