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监 测 项 目
4.1 普通规定
4.1.1 基坑工程的现场监测应采用仪器监测与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 法。
4.1.2 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对象应包括:
1 支护结构。
2 地下水状况。
3 基坑底部及周边土体。
4 周边建造。
5 周边管线及设备。
6 周边重要的道路。
7 其他应监测的对象。
4.1.3 基坑工程的监测项目应与基坑工程设计、 施工方案相匹配。 应
针对监测对象的关键部位,做到重点观测、项目配套并形成有效的、 完磁卡制作整的监测系统。
4.2 仪器监测
4.2.1 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应根据表 4.2.1 进行选择。
表 4.2.1 建造基坑工程仪器监测项目表
续表 4.2.1
注:基坑类别的划分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造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 -2002 执行。
4.2.2 当基坑周边有地铁、隧道或者其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建造及设 施时,监测项目应与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商议确定。
4.3 巡视检查
4.3.1 基坑工程施工和使用期内,每天均应由专人进行巡视检查。
4.3.2 基坑工程巡视检查宜包括以下内容:
1 支护结构:
1)支护结构成型质量;
3)支撑、立柱有无较大变形;
4)止水帷幕有无开裂、渗漏;
5)墙后土体有无裂缝、沉陷及滑移;
6)基坑有无涌土、流沙、管涌。
2 施工工况:
1)开挖后暴露的土质情况与岩土勘察报告有无差异;
2)基坑开挖分段长度、分层厚度及支锚设置是否与设计要求 油炸锅一致;
3)场地地表水、地下水放状况是否正常,基坑降水、回灌设 施是否运转正常;
4)基坑周边地面有无超载。
3 周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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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边管道有无破损、泄漏情况虚拟房间;
2)周边建造有无新增裂缝浮现;
3)周边道路(地面)有无裂缝、沉陷;汽车安全带卡扣
4)邻近基坑及建造的施工变化情况。
4 监测设施:
2)监测元件的完好及保护情况;
3)有无影响观测工作的障碍物。
5 根据设计要求或者当地经验确定的其他巡视检查内容。
4.3.3 巡视检查宜以目测为主,可辅以锥、钎、量尺、放大镜等工器 具以及摄像、摄影等设备进行。
4.3.4 对自然条件、支护结构、施工工况、周边环境、监测设施等的 巡视检查情况应做好记录。 检查记录应及时整理, 并与仪器监测数据 进行综合分析。
4.3.5 巡视检查如发现异常和危(wei)险情况, 应及时通知建设方及其他相 关单位。
5 监测点布置
5.1 普通规定
5.1.1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能反映监测对象的实际状态及其变
化趋势, 监测点应布置在内力及变形关键特征点上, 并应满足监控要 求。
5.1.2 基坑工程监测点的布置应不妨碍监测对象的正常工作, 并应减 少对施工作业的不利影响。
5.1.3 监测标志应稳固、 明显、结构合理,监测点的位置应避免开障 碍物,便于观测。
5.2 基坑及支护结构
5.2.1 围护墙或者基坑边坡顶部的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点的应沿基坑 周边布置,周边中部、阳角处应布置监测点。监测点水平间距不宜大 于 20m,每边监测点数目不宜少于 3 个。水平和竖向位移监测宜为共 用点,监测点宜设置在围护墙顶或者基坑坡顶上。
U盘笔5.2.2 围护墙或者土体深层水平位移监测点宜布置在基坑周边的中部、 阳角处及有代表性的部位。监测点水平间距宜为 20m~50m,每边监 测点数目不应少于 1 个。
用测斜仪观测深层水平位移时,当测斜管埋设在围护墙体内,测 斜管长度不宜小于围护墙的深度; 当侧斜管埋设在土体中, 测斜管长 度不宜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 1.5 倍, 并应大于围护墙的深度。 以测斜 管底为固定起算点时,管底应嵌入到稳定的土体中。
5.2.3 围护墙内力监测点应布置在受力、变化较大且有代表性的部位。 监测点数量和水平间距视具体情况而定。竖直方向监测点应布置在弯 矩极值处,竖向间距宜为 2m~4m。
5.2.4 支撑内力监测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测点宜设置在支撑内力较大或者在整个支撑系统中起控制作 用的杆件上。
2 每层支撑的内力监测点不应少于 3 个,各层支撑的监测点位 置在竖向上宜保持一致。
3 钢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 1/3 部位或者支撑的端头; 混泥土支撑的监测截面宜选择在两支点间 1/3 部位,并避开节点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