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送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报送工作,加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的管理,确保数据的保密和安全,制订本操作规程。
diat第二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指定专人担任数据报送员,按照数据报送的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行所有企业基础信息和信贷信用信息。
第三条总行科技部负责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口程序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程序的优化改造,同时负责及时做好解决接口程序运行中产生的问题。
第四条本行按照 T+1 模式(节假日除外)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人民银行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五条本行在企业信用信息的传递、接收和使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防泄密。
第六条本行按照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T+1 上报规则,通过接口程序生成每天的企业征信报文。遇节假日生成报文顺延,节假
移动商铺日结束后,补报因节假日缺报的全部报文。制作奖章
第七条报文生成后,应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预校验程序对报文进行校验。对“bad”错误报文进行修改,一般性错误由数据报送人员进行修改,如遇贷款卡编码等错误的由数据报送员电话通知错误发生部门主管人员,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八条各业务部门在接到企业征信错误数据修改电话后,要第一时间通知错误数据的发生支行,负责指导对其进行正确修改。同时在综合业务系统中进行同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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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错误数据经过修改后,报文再进行生成、校验,报文没有错误后。使用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进行加压加密处理,报送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中心。
第三章报文报送和接收
第十条企业征信数据报文通过“在线报送”的方式,每日上午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息报文,即通过本行与征信服务中心联通的网络将报文传输到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一条正常工作日每日要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配置的邮箱进行查(接)收企业征信反馈报文。
第十二条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数据库每日的企业征信反馈报文如存在错误数据的,要及时通过企业征信接口程序加载到操作页面,并电话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
第十三条存在错误数据的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反
馈的错误数据及时进行修改。数据修改完成后,由数据报送员将错误数据生成重报报文报人民银行征信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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