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房屋建筑部分
Building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杜
2009 北 京
第 一 篇
建 筑 设 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的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结构挡土桩、挡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的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的其他设施。
6.3.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7.2墙面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即楼梯梯段宽度除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外,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宽度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按每股人流为0.55+(0~0.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0~0.15m为人流在行进中人体的摆幅,公共建筑人流众多的场所应取上限值。
6.7.9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6.12.5存放食品、食料、种子或药物等的房间,其存放物与楼地面直接接触时,严禁采用有毒性的材料作为楼地面,材料的毒性应经有关卫生防疫部门鉴定。存放吸味较强的食物时,应防止采用散发异味的楼地面材料。
6.14.1管道井、烟道、通风道和垃圾管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不得使用同一管道系统,并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
2 室内环境设计
2.1 热 工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3.2.5外墙、屋顶、直接接触室外空气的楼板和不采暖楼梯间的隔墙等围护结构,应进行保温验算,其传热阻应大于或等于建筑物所在地区要求的最小传热阻。
4.3.1围护结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4.4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窗户的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大于或等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Ⅱ级水平。
2.在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小于3.0m/s的地区,对于1~6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Ⅳ级水平;对于7~30层建筑,不应低于建筑外窗空气渗透性能的Ⅲ级水平。
5.1.1在房间自然通风情况下,建筑物的屋顶和东、西外墙的内表面最高温度,应满足下式要求:
表6.1.2 采暖期间保温材料重量湿度的允许增量〔△ω〕(%)
| 重量湿度允许增量〔△ω〕 |
多空混凝土(泡沫混凝土、加气混凝土等)ρ0=500~700kg/m3 | 4 |
水泥膨胀珍珠岩和水泥膨胀蛭石等ρ0=300~500kg/m3 | 6 |
沥青膨胀珍珠岩和沥青膨胀蛭石等ρ0=300~400kg/m3 | 7 |
水泥纤维板 | 5 |
矿棉、岩棉、玻璃棉及其制品(板或毡) | 3 |
铌高聚苯乙烯泡沫塑料 | 15 |
矿渣和炉渣填料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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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采暖期间,围护结构中保温材料因内部冷凝受潮而增加的重量湿度允许增量,应符合表6.1.2的规定。
2.2 照 明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
4.3.3照度标准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 主要房间平均照度标准(Ix)
房 间 名 称 | 照度值 | 工作面 |
活动室、乳儿室、音体活动室 | 150 | 距墙0.5m |
医务保健室、隔离室、办公室 | 100 | 距地0.8m |
双层布寝室、喂奶室、配奶室、厨房 | 75 | 距地0.8m |
卫生间、洗衣房 | 30 | 地面 |
门厅、烧火间、库房 | 20 | 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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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J 99-86
7.2.2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
表7.2.2 学校用房平均照度
房 间 名 称 | 平均照度(Ix) | 规定照度的平面 |
普通教室、书法教室、语言教室、音乐教室、史地教室、合班教室 | 150 | 课桌面 |
实验室、自然教室 | 150 | 实验桌面 |
微型电子计算机教室 | 200 | 机台面 |
琴房 | 150 | 谱架面 |
舞蹈教室 | 150 | 地面 |
美术室、阅览室 | 200 | 课桌面 |
光工作站 风雨操场 | 100 | 地面 |
回旋振荡器办公室、保健室 | 150 | 桌面 |
饮水处、厕所、走道、楼梯间 | 20 | 地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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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1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均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 l53-2007 4.2.7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20lx。
4.2.8体育场馆出口及其通道的疏散照明最小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5lx。
《铁路旅客车站建筑设计规范》GB 50226-2007
8.3.2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信号灯的颜相混。
8.3.4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2.3 隔声和噪声限制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 118-88
3.1.1住宅内卧室、书房与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表3.1.1 室内允许噪声级
房 间 名 称 | 允许噪声级(A声级dB)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卧室、书房(或卧室兼起居室) | ≤40 | ≤45 | ≤50 |
起居室 | ≤45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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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表3.2.1 空气隔声标准
维护结构部位 | 计权隔声量(dB)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分户墙及楼板 | ≥50 | ≥45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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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楼板的撞击隔声标准,应符合表3.2.2的规定。